【掃黑除惡】掃黑除惡六個關鍵問題,這個發佈會給出明確答案!

【掃黑除惡】掃黑除惡六個關鍵問題,這個發佈會給出明確答案!

全國掃黑辦9日在京首次舉行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開發布兩高兩部聯合印發的四個關於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這四個意見對惡勢力和“軟暴力”違法犯罪認定,依法打擊“套路貸”、處置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等關鍵方面作了進一步明確、細化。

●如何堅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堅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在黑惡勢力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體犯罪中的罪責,切實做到寬嚴有據,罰當其罪。

對那些罪大惡極、不知悔改的主要成員,要堅決依法嚴懲,對那些參與程度不深、犯罪行為較少、所起作用較小的一般成員,要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從寬。對於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要依照刑法規定和政策要求,根據具體情況依法從寬處罰。

●如何界定“軟暴力”?

這裡我們要強調的是《意見》中講到兩個“足以”。“軟暴力”應當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才能構成違法犯罪的手段。

我們這次制定的《意見》中,對“軟暴力”犯罪表現形式作了具體的列舉。一是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如剛才講到的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二是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生產區、經營場所等;三是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如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四是符合“軟暴力”定義的其他違法犯罪手段。此外,對於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只要符合“軟暴力”定義的違法犯罪手段,也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律師隊伍如何積極發揮職能作用?

截至目前,全國律師共代理涉黑涉惡案件28000多件,總體平穩順利,效果很好。

下一步,司法部將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搞好學習培訓。就是要組織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相關人員認真學習貫徹文件精神,並指導律師協會對律師進行專題培訓,幫助律師準確把握相關法律規定、政策精神,切實提高辦案質量和水平。二是嚴格落實工作責任,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將認真指導監督律師依法依規開展辯護代理,協助司法機關做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的把控,以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平和正義。三是進一步完善制度和機制,進一步健全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機制,維護律師在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中會見、閱卷等各項訴訟權利,為律師開展正當執業活動創造良好條件,不斷推動律師參與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深入開展,發揮更大的作用。

●如何準確處置涉黑涉惡財產?

在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對黑惡勢力犯罪組織涉案財產作以下幾個方面的明確界定:一是包括黑惡勢力組織的財產;二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三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實際控制的財產;四是包括犯罪嫌疑人出資購買的財產;五是包括犯罪嫌疑人轉移至他人名下的財產,按照法律規定把線索查清楚;六是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洗錢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涉及的財產;七是包括其他與黑惡勢力組織及其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財產。我們要求必須堅持抓捕涉黑涉惡犯罪涉案人員和查清涉案財產同步進行,要依法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犯罪的經濟基礎。

採取處置等值財產時必須有證據能證明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備這些情況,才能啟動沒收等值財產這種處理方式。同時《意見》也賦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但需要被告人舉證。財產數額的對等性也是本《意見》特別強調的,沒收的財產數額必須是與依法應當追繳、沒收的涉案財產對應數額,必須是等值財產,在執行中要注意保護被告人和第三人合法權益。

●惡勢力犯罪集團和黑社會性質組織如何區別?

實踐中,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區別。一是組織程度不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更穩定、結構更嚴密、人數更多、規則也更具體。黑社會性質組織一般具有明確的組織、領導者、基本固定的骨幹成員、相對穩定的積極參加者,這三個層級比較明顯,職責分工較為明確。二是經濟特徵不同。不少黑社會性質組織有明顯的公司化運作的特徵,相比惡勢力犯罪集團具有更大的經濟實力,其影響力可以對某一經濟領域產生重大影響,甚至在一定地方實現壟斷。三是危害程度不同。是否在一定區域、行業形成了反社會秩序,實現了非法控制,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否成立的決定性標誌,也是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關鍵區別點。

●怎麼區分“套路貸”與民間借貸?

第一,看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這是“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本質區別。民間借貸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息收益,借貸雙方主觀上都不希望發生違約的情況,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時還款,而“套路貸”是以借款為幌子,通過設計套路,引誘、逼迫借款人壘高債務,最終達到非法佔有借款人財產的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詐騙”的性質。民間借貸是雙方真實意願下的借貸行為,而“套路貸”都具有騙的性質。行為人處心積慮設計各種套路,製造債權債務假象,非法強佔他人財產。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會以低息、無抵押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上鉤”, 以行業規矩為由誘使被害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謊稱只要按時還款,虛高的借款金額就不用還,然後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採用拒絕接受還款等方式刻意製造違約,通過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額債務,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三,看討債手段是否具有強制性。“套路貸”製造虛高的借款金額,違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願還債,所以“套路貸”行為人往往軟硬兼施索債,通常以暴力、“軟暴力”、滋擾或者藉助訴訟等方式,迫使被害人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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