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發了offer又反悔,HR該怎麼辦?


公司發了offer又反悔,HR該怎麼辦?


招聘、面試、反覆篩選終於找到了合適的候選人,用人部門一句“不要了”,發完的offer難道要說毀就毀?被逼無奈的HR又要出馬了。


公司發了offer又反悔,HR該怎麼辦?


由於錄用通知書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中沒有被提及,而且不少觀點認為錄用通知書是單方發出的,與勞動合同為雙方達成合意的特點不同,因此錄用通知書不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實際情況是這樣嗎?

01

錄用通知的性質界定

錄用通知,或稱offer letter,錄用通知書實際上用人單位向決定錄用的員工單方發出的願意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意思表示。從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考查,錄用通知就屬於要約,是用人單位嚮應聘人員發出的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要約。

根據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一份合同的成立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程序。所謂"要約",是指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謂"承諾",是指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應當由受要約人以通知的方式向要約人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成立,對雙方均產生約束力。

按照這樣的一般原理,當企業向決定錄用的候選人發出錄用通知(也即要約)而候選人表示接受該錄用通知(也即承諾)後,則在企業與該員工之間存在著一種合同關係,這種合同關係的具體內容通過錄用通知來體現。換言之,錄用通知從一個企業單方發出的要約變成了企業和候選人雙方達成合意的一紙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法》從實際用工之日起開始對勞資雙方進行調整,而候選人表示接受錄用但實際用工之前,雙方之間並非《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而是受《合同法》的規範。因此,此合同在法律上應當界定為普通的民事合同並非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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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企業撤銷錄用通知的法律風險

錄用通知是否對企業具有約束力,關鍵在於是否被候選人接受。如果候選人接受則對企業產生約束力,否則,如果候選人不接受或者雖然接受但是對錄用通知上的條件作出了實質性變更的話,則本錄用通知對企業不具約束力。候選者接受錄用通知,而企業撤銷,則企業的這一行為,法律上應當界定為預期違約(違約行為發生於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

儘管企業違約,但是追究企業的違約責任不能通過強制企業和候選人履行的方式,因為民事合同具有不可強制性,而只能追究財產上的損失。由於候選人已經對企業形成了一種合理信賴,那麼如果候選人能夠證明其因為企業的違約行為遭受損失,則企業應該對該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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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錄用通知的操作提示

錄用通知可以吸引人才,但是稍有不慎,它也可以困住企業的腳,從現代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的角度出發,招聘實務中關於錄用通知的使用,應當追求法律的嚴謹,更大限度地減小對企業的風險。

(一)發出錄用通知與候選人體檢的順序安排

關於發出錄用通知與候選人體檢的順序安排,在實務中一般有兩種操作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先讓候選人進行體檢,候選人體檢合格後再發出錄用通知,第二種模式是先發出錄用通知後再讓候選人體檢。如果企業的招工條件允許的話,建議在操作中採取第一種模式。

第二種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兩個方面的法律風險:

(1)在拒絕理由上不易選定;

(2)加大解僱成本。因為有可能會在用工期間產生病假、醫療期等一系列後續問題,加大了企業的解僱成本。

(二)錄用通知書的失效

在實務中,會出現這樣的情形:企業向候選人發出錄用通知後,候選人遲遲不回覆公司是否表示接受,則此時公司已經找到了新的候選人。為了規避此種情形帶來的法律風險,傾向於建議在錄用通知上設立一個回覆期限,如果在期限內不回覆,則錄用通知自動失效。

另外,在實務中也會出現另外一種情形,候選人答覆接受並且承諾在具體的時間入職報到,但是報到時間已到而該候選人則杳無音訊,可能該候選人已經另棲它枝而再無蹤跡,也可能過了一段時間又重新出現來公司報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是否還要受錄用通知的約束,如何規避這種情況的法律風險?對此,建議可以在錄用通知上設定,如果候選人不能在承諾的時間入職報到時間,則需事先得到企業的同意才能後延,而且後延時間不能超過企業設定的期限,否則錄用通知自動失效。

(三)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之間關係的處理

關於錄用通知書與勞動合同之間關係的處理,建議在實務中要明確勞動合同簽訂後,錄用通知自動失效;當勞動合同和錄用通知二者內容不一致時,以雙方勞動合同為準,最大限度的減少因錄用通知中約定不明確產生的後患。

以上是用人單位在入職環節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及應對方法。如果HR從業人員在日常工作中對入職環節給予足夠的重視,就可以避免工作失誤的發生,避免勞動爭議的發生;作為勞動者,也應關注錄用通知書的內容細節,並保持與用人單位的溝通聯繫,為自己新的工作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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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企業發offer,

要注意哪些細節?

1.在發放offer前,一定要對應聘者工作背景、身體狀況、學歷情況進行審查核對。

2.offer中要明確確認offer內容的期限,應聘者如不能按期書面確認,則公司有權取消offer,另聘新人。

3.offer中應當加入失效的條款,如:應聘者未在確認時間內入職或進行書面確認,本通知失效/作廢,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本通知失效。

4.涉及到某些崗位工作,需要在入職前進行健康檢查的,在發送的offer中註明:應聘者應進行入職前健康檢查,並將檢查報告遞送並經公司審核通過後,該offer正式生效,在此之前,應聘者關於本offer的任何確認,僅視為其單方意思表示。同時約定,在一定時間段內,應聘者如果沒有進行健康檢查並遞交材料,本offer自動取消。(注:此約定是為了避免發出offer後,發現該員工身體狀況不佳,再“秋後算賬”,就為時過晚了。)

企業慎發offer,一旦發出,經應聘者同意後,即視為雙方達成一致,企業再反悔,將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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