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繳注意】企業所得稅年報未報,預繳無法彌補虧損!

【匯繳注意】企業所得稅年報未報,預繳無法彌補虧損!

一、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屬於計算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必要數據之一。

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A200000《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部分)填報說明:

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填報納稅人截至稅款所屬期末,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當本表第3+4-5-6-7行≤0時,本行=0。

那麼,“按照稅收規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的本年累計金額”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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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

A10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部分)填報說明:

第21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可在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數額。本行根據《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填報。

第11列“當年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第1行至第11行,填報各年度尚未彌補完的且准予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本列第12行,填報本列第1行至第11行的合計金額。

從前述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

年度預繳申報時,當預繳申報表第3+4-5-6-7行首次大於零時,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數額=前一年度年度申報表附表《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第12行“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的數額

當年度以後的預繳期間,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數額將保持不變。

當年度結束並進行年度申報後,“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數額重新被確定。次年預繳階段,當預繳申報表第3+4-5-6-7行首次大於零時,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由系統自動填報“可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數額,週而復始。

四、彌補期限

一般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為5年;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為10年。

五、彌補方法

在預繳階段,第8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數額,是根據前一年度的年度申報情況,由電子申報系統自動彌補,不允許納稅人自行填報。

如果預繳時前一年度的年度申報未申報,則無論以前年度是否存在允許彌補的虧損,均不得在預繳時彌補。

【總結】

1、前一年度年報未報,當年預繳時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直到前一年度年報申報完畢,預繳時才能彌補虧損;

2、採取電子申報的納稅人,彌補虧損數額由系統自動提取填報,無需也不能手工填入。

3、對於存在允許彌補虧損的納稅人,應儘早完成前一年度的年度申報,以便預繳時抵減應納稅所得額,避免因不能及時彌補虧損,造成資金不必要的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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