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網信辦原副主任陳華獲刑9年

新京報快訊 4月10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發佈北京網信辦原副主任陳華貪汙、受賄二審刑事判決書: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60萬元。

陳華,原系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18年4月8日被留置,同年10月8日被逮捕。

判決書中顯示,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定陳華的若干犯罪事實。

一、貪汙的事實

被告人陳華於2007年至2018年間,利用擔任北京市互聯網宣傳管理辦公室網絡新聞管理處(下稱網宣辦網管處)副處長、處長、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信息服務管理處(下稱網信辦網管處)處長、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下稱網信辦)黨組成員、副主任等職務便利,採取返還宣傳推廣費、虛構公務支出、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侵吞、騙取首都互聯網協會(下稱“協會”)公款共計人民幣322萬餘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陳華於2009年至2018年間,以返還“網絡媒體大聯歡”活動贊助單位宣傳推廣費的名義,先後10次騙取“協會”公款共計人民幣285萬元;

(二)被告人陳華於2009年至2011年間,以為網信辦採購辦公用品等名義,通過虛增物品價值或冒領的方式騙取“協會”支票7張,共計貪汙“協會”公款人民幣214890元;

(三)被告人陳華於2007年至2012年間,以餐費、服務費、禮品等名義先後16次在“協會”報銷個人消費支出,金額共計人民幣82431.5元;

(四)2011年9月,陳華通過人民出版社加印了2000冊其個人出版的圖書《走向文化自覺一中國網絡媒體行業自律機制研究》。2012年1月,陳華以購買圖書的名義在“協會”報銷圖書出版費人民幣8萬元。

二、受賄的事實

2004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陳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委宣傳部外宣辦主任科員、網宣辦網管處副處長、處長等職務便利,為天獅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李某等企業和個人在互聯網信息管控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6年至2018年間,陳華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5餘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4年至2010年間,被告人陳華利用擔任北京市委宣傳部外宣辦主任科員、網宣辦網管處副處長、處長等職務便利,為天獅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互聯網信息管控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陳華於2006年至2013年間收受李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87.91萬元;

(二)被告人陳華於2008年,陳華利用擔任網宣辦網管處副處長等職務便利,為國家電網公司在互聯網信息管控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陳華於2012年2月、2018年1月先後收受該公司人員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電腦、打印機等設備4臺,共計摺合人民幣84853.79元。

(三)2009年至2010年間,陳華利用擔任網宣辦網管處副處長、處長等職務便利,為國電集團在互聯網信息管控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為此陳華於2010年收受該公司給予的相機鏡頭1個,摺合人民幣8.692萬元。

被告人陳華於2018年4月8日被北京市監察委員會查獲歸案。案發後,被告人陳華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貪汙、受賄犯罪事實,全部涉案贓款贓物已被追繳或凍結在案。

一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

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一審判決陳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70萬元。責令被告人陳華退賠首都互聯網協會人民幣322萬餘元,追繳陳華違法所得人民幣96萬餘元。在案扣押款物分別予以處理。

一審判決作出後,陳華提出上訴,理由為其有自首、退贓情節,認為一審量刑過重。

陳華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陳華在“協會”的任職並非從事公務,“協會”的財產亦非公共財產,故陳華不構成貪汙罪。2.陳華曾給予安利公司員工鄒某部分回扣款。3.部分贓款用於單位公務活動。4.陳華為“協會”購買圖書後報銷的行為不構成貪汙罪。5.陳華在明知自身被查處的情況下主動投案,如實交代大部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

北京高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北京高院認為,上訴人陳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陳華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對陳華所犯貪汙罪、受賄罪依法均應予懲處,並數罪併罰。

關於陳華的辯護人所提陳華不構成貪汙罪、受賄罪的辯護意見,北京高院認為,首先,陳華作為市網信處級以上幹部,受單位委派在“協會”中兼任常務理事一職,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國家做工人員從事公務。“協會”秘書長魏某的證言亦證實,“協會”經費來源中有政府撥款和政府購買服務給予的費用,故“協會”財產中存在公共財物的性質。陳華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協會”財產,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對於陳華是否給予鄒某部分回扣款一節,尚未有充分證據印證,但不影晌認定陳華貪汙的數額。另根據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即使陳華在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後,有將髒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的行為,亦不影響貪汙罪、受賄罪的認定。

最後,市網信辦及“協會”均出具了相關材料,證明市網信辦及“協會”不允許個人出版圖書的費用在單位報銷。陳華違反規定,將出版自己圖書的部分費用以購買圖書的名義在“協會”報銷,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關於陳華及其辯護人所提陳華系自首的辯護意見,北京高院經查,根據監察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監察機關已掌握陳華的部分貪汙、受賄犯罪事實,並電話通知陳華到案,陳華明知自身已被查處的情況下自動到監察機關配合調查,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到案後,陳華不僅如實交代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其利用職務便利貪汙“協會”公款11.48萬元以及收受李某87.91萬元的事實,還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其利用職務便利以宣傳推廣費、為單位採購辦公用品等名義,佔有“協會”公款共計310萬元以及收受國家電網公司、國電集團賄賂的事實。直至法院審理期間,陳華均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其行為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和相關司法解釋,應認定陳華具有自首情節。鑑於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可依法對其所犯貪汙罪減輕處罰,對其所犯受賄罪從輕處罰。

據此,北京高院於4月3日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中的第二項、第三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的第一項。改判陳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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