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汽車 下來倆人 三更半夜 四下無人

“一輛汽車,下來倆人,三更半夜,四下無人,大口罩捂臉,一溜煙跑到人前,專門欺負單身女子,扒下人家揹包,就算是沒有傷人,你說是不是仍然十分可怕!”

這不是相聲貫口,也不是快板評書,而是在庭審結束後對案件的一個“小結”。要知道這是怎麼回事,故事還得從頭說起。

週三,公訴部的領導找到我,週五碑林法院要在西北政法大學開個觀摩庭。為了達到更好的教學觀摩效果,庭後會安排一個和旁聽師生的互動答疑環節,你上次不是還到西北政法和西安交大給學生做過講座嗎,這回再好好準備一下。

回想起上半年那次到政法和交大做講座,那是我一個人的舞臺,想怎麼發揮就怎麼發揮,自然輕鬆隨意。而這次是真刀實槍的法庭,而且旁聽席做的都是母校的老師和師弟師妹們,裡面不乏專家裡手,或旁聽庭審無數。這個校友公訴人的水平如何,旁聽師生將自有評斷。況且庭後還有互動答疑環節,學生們的思路開闊,誰知道會問什麼問題呢。想到這,不免有一絲緊張,但更多的是一種興奮。


一輛汽車 下來倆人 三更半夜 四下無人


這是一宗二人駕車流竄,專門尋找深夜獨行女性實施搶劫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和麻某是發小,這對總角之交從小就是“頑童”,還未成年,二人就因為盜竊有過前科。刑滿釋放後,二人不思悔改,很快就有了第二次盜竊前科。今年春天,刑滿出獄後,兩個“頑童”很快又湊到了一起。這次把兩個年輕人湊在一起的是一位“新朋友”--冰毒。出獄不久的兩個人都沒什麼錢,但想要和這位“新朋友”結交沒有錢是不行的,於是兩人就決定開始搶劫。兔子不吃窩邊草,狡猾胡某借來一輛車,倆人決定駕車到鄰近縣市作案。為了反偵查,胡某盜竊了兩付車牌,麻某買來了口罩手套並預備了幾件外套。這樣一來,兩人不僅可以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還可以打一槍換一個皮囊。接下來,二人開始晝伏夜出,瘋狂作案。

兩人慣常的作案模式是由胡某駕車,二人發現深夜獨行的女性後伺機靠近,突然停在被害人身旁,然後帶著事先追備好的口罩手套截住被害人,劫取財物。得手後迅速駕車逃離,於僻靜處換上盜竊來的車牌,然後或是回老家,或者乾脆找一間郊區的小旅館住下。至於搶劫來的財物,當然全部被他們用來去結交那位“冰毒朋友”了。公安機關通過串併案,很快鎖定了兩人。但在實施抓捕的時候發生了一點意外,僅有胡某落網,而麻某僥倖逃脫了。等到麻某在我碑林轄區落網的時候,胡某的案件已經在閻良區開過庭了。兩區司法機關經過協商,決定分別審理,所以這次只有被告人麻某在我轄區受審。麻某得知自己和胡某將分別受審,在供述中就開始避重就輕,想把責任儘量推給同案的胡某。比如,麻某在供述其中一起發生在閻良區的案件時稱,二人一同下車接近被害人,自己這回沒有動手,而是見胡某一把搶下被害人的揹包後就趕緊跟胡某上車逃離了現場。並且一再堅稱此次作案二人都沒有使用“暴力”,胡某很“順利”、很“突然”地就奪下了被害人的揹包,然後二人駕車逃離。這裡,麻某不但想把責任都推給了胡某,甚至還可以看出其想為自己辯解此次不是搶劫而是搶奪的心思。另外,麻某在供述另一起案件時稱作案地點是在臨近的咸陽市,而不是同案犯胡某和被害人所稱的西安市鄠邑區,妄圖混淆視聽。對上述問題如果不做細緻的研判和充分的準備,必將在庭審中陷入被動。

距離開庭只有兩天,工作量巨大。為此,我和同組的小汪做了大量的安排和準備:深入閱卷分析,向被害人重新核實案件細節,提審同案犯胡某,推斷計算二人駕車流竄作案的路徑,……一切的準備都是為了揭露麻某那些推諉和狡辯。

週五8:30,離開庭還有一個小時,天平樓(西北政法大學長安校區主教學樓,以形似天平而得名)的模擬法庭教室已經坐滿了大半旁聽師生。

9:30,法槌敲下,庭審開始。……

“公訴人,是否訊問被告人?”

“訊問。”

“被告人,你們每次作案時都把車停在什麼地方?”

“停在被害人身邊。”

“是停在被害人身前一點堵住她的去路,還是停在她身後再去追上她。”

“是停在她前面一點把她截住。”

“根據胡某和被害人的筆錄,你們在閻良區這次下車截住被害人後,你對被害人喊了一句什麼。”

“我對被害人說,把手機拿出來。”

“被害人有什麼反應?”

“被害人把手機捂在胸前。”

“你和胡某接下來都做了什麼?”

“我準備去搶她手機,胡某去搶她的揹包。我正準備拉她的胳膊,胡某一把就搶下了她的揹包,我見胡某已經搶下她的包了,就跟著胡某跑回車裡,開車走了。”

“被害人被搶後有什麼反應?”

“被害人追上來拉住我們的車門,直到我們車輛加速才放開手。”

“是誰開的車?”

“是胡某。這幾天都是他開的車。”

“為什麼是胡某開車。”

“車是他的,而且他對西安周邊熟悉,我不太認識路。”

“他開車的時候你都在做什麼?”

“我大部分時間在後座睡覺。”

“你們在這兩天連續作案中都到過什麼地方?”

“到過閻良、西安、咸陽。”

“現在向你出示西安及周邊地區的地圖,注意看其中標記紅圈的幾處地方就是案發地點。你描述一下你們這幾天作案大致的行車軌跡。”

“應該是先到的閻良,然後去的咸陽,最後去的西安市區。”

“去過戶縣(現已更名為鄠邑區,民間仍習慣稱戶縣)沒有?”

“我不知道。”

“現在向你出示一組戶縣交警大隊監控拍到的你和胡某在案發時段前後駕車出現在附近道路的監控截圖,你看是不是你們駕駛的車輛。”

“是的。”

“那你在筆錄中交代的在咸陽實施的搶劫是怎麼回事?”

“我們在閻良搶劫後,我聽胡某說了一句往咸陽走,就以為我們到了咸陽,剛才看了一下你們出示的地圖,我才知道戶縣那個地點離咸陽很近,應該是車那會已經到了戶縣。”

“你的意思說,你原來交代的在咸陽的那次搶劫實際應該是在戶縣?”

“是的。”

……

狡猾的狐狸還是被獵人抓住了尾巴,庭審訊問達到了預期目的和效果。隨後,公訴人結合出示證據並發表公訴意見,被告人麻某當庭表示認罪認罰。11點,法槌再次落下,被告人麻某被當庭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又六個月。

庭審結束,互動答疑時間開始。也許是剛才庭審的氛圍過於嚴肅和凝重,一開始鮮有同學提問。於是,我和審判長小宋走下審判臺,來到旁聽學生面前,同學們一下子活躍起來。不愧是政法的同學,第一問問的就是最尖銳的問題:為什麼把閻良區的那次案件認定為搶劫而不是搶奪?

“我明白同學們對閻良區這起案件有疑問,是感覺這次行為人的暴力程度不夠明顯,不像另外幾次作案有明顯的捂嘴、卡脖子、用拳擊打被害人等手段。我們通常想象的搶劫,行為人一般都具有暴力或脅迫的手段,但是我們評價搶劫行為時更重要的是要看行為人使用的手段是不是能夠達到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所以對閻良的這起案件,我們要綜合分析。不知道大家剛在注意到沒有,公訴人在訊問環節的一系列發問,有一個問題問道被告人在深夜選定作案對象後,把車停在什麼地方。被告人說是停在被害人身前堵住她的路。判決書裡也認定了這一點,使用了“二人駕車逼停被害人”的表述。我們再看看被害人的反應,被害人筆錄中說當時見到車上突然下來兩個蒙面人,大叫著讓她交出手機,被嚇得一下子呆住了,等到包被搶走才反應過來。被害人還追上去拉車門,但是人跑不過車啊,車一加速就只能鬆手了。這樣綜合來看,二人駕車逼停被害人,而後大聲喝令被害人交出財物,得手後迅速駕車逃離這一系列手段已經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使被害人陷入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狀態,所以我們對這起案件定性為搶劫。”

“剛才公訴人從理論方面給同學們做出瞭解答,我再簡單總結一下這起案件吧:你見一輛汽車,下來倆人,三更半夜,四下無人,便大口罩捂臉,一溜煙跑到人前,專門欺負單身女子,扒下人家財物,就算是沒有傷人,你說是不是仍然十分可怕!”小宋曾經是校曲藝團的,這段順口溜一出,引得旁聽席掌聲雷動,笑聲連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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