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宿遷,買房辦證有新變化!


在宿遷,買房辦證有新變化!

4月8日,宿遷市自然資源局網站發佈《關於不動產登記中不再主動審查婚姻關係的相關政策解讀》

關於不動產登記中不再主動審查婚姻關係的公告

為切實方便群眾辦事、提高不動產登記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經研究,決定調整不動產登記中婚姻關係審查模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不動產登記過程中原則上不再主動審查婚姻關係。當申請人申請不動產買賣、互換、贈與、分割、合併、抵押、變更、換證、補證等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以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問詢結果、申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請材料為依據辦理相應登記事項,申請人無需提供婚姻關係證明材料。

二、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關係證明材料。

1、未經公證申請辦理繼承(受遺贈)轉移登記的;

2、因婚姻關係的存續或變動,申請辦理夫妻婚內“加減名”、共有份額變化或離婚析產等登記的;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未載明共有人但申請人主動申請登記為夫妻共有的;

4、2019年5月1日前已經辦理過不動產登記但共有狀況不明確的;

5、其他情形需要提供婚姻關係證明材料的。

三、本公告事項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宿遷市城區範圍內(不含蘇宿工業園區)正式施行。

本《公告》解釋權為宿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所有。

諮詢熱線:0527-84397009、0527-84396373、0527-96510

宿遷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2019年4月8日

為切實推動“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高不動產登記效率,切實尊重申請人的意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經市政府召集司法、民政、行政審批等部門,同時邀請市中院共同會商,同意自2019年5月1日起,市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再主動對宿遷市城區範圍內(不含蘇宿工業園區)不動產登記業務主動審查婚姻關係。

相關政策主要內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宿遷市城區範圍內(不含蘇宿工業園區)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原則上不再主動審查婚姻關係。申請人在申請不動產買賣、互換、贈與、分割、合併、抵押、變更、換證、補證等登記時,市不動產登記機構以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商品房買賣合同》)、問詢結果、申請人的意思表示以及其他申請材料為依據辦理相應登記事項,申請人無需提供婚姻關係證明材料。但以下情形仍需提供婚姻關係證明材料。

1、未經公證申請辦理繼承(受遺贈)轉移登記的;

2、因婚姻關係的存續或變動,申請辦理夫妻婚內“加減名”、共有份額變化或離婚析產等登記的;

3、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未載明共有人但申請人主動申請登記為夫妻共有的;

4、2019年5月1日前已經辦理過不動產登記但共有狀況不明確的;

5、其他情形需要提供婚姻關係證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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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新政策意義

● 精簡材料

婚姻關係證明材料不再一定是必收要件。新政策實施後申請新建商品房首次轉移登記等業務時,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再主動審查婚姻關係,除了《公告》中必須提供婚姻關係證明的幾種情形外,申請人不需要提供婚姻關係證明材料。

● 優化流程

新政策實施前,市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取婚姻關係證明材料初步審查後,會調用民政婚姻數據進行進一步審查。新政策實施後,將取消上述兩個環節,群眾辦理不動產登記更加便捷。

● 提升效率

材料精簡、環節優化,必將進一步提升不動產登記效率。

市民如何應對新政策

如何應對新政策,如何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應該是廣大市民最為關注的問題。下面列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不動產,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籤)的兩種不同情形,謹供參考。

01《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籤)中買受人為夫妻一方姓名未載明共有狀況,且合同記載的買受人單方申請新建商品房首次轉移登記的。經問詢,申請人表示不動產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經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登記簿上記載不動產權利人為買受人一人姓名。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單方可以處分該不動產權利。

02 《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籤)中買受人為夫妻雙方姓名或夫妻一方為買受人另一方為共有人,夫妻雙方共同申請新建商品房首次轉移登記的。經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在登記簿上記載不動產權利人為夫妻雙方姓名。處分該不動產權利時,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建議

一是如夫妻雙方意願所購不動產為共有的,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網籤)時,直接簽訂夫妻雙方姓名,載明共有,從源頭上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二是購買的不動產意願共有但合同未簽訂為共有的,夫妻雙方可在新建商品房首次轉移登記時共同申請登記為共有。三是對於夫妻一方擔心另外一方私自購置、隱匿不動產的,可以到不動產登記窗口或關注“宿遷市不動產登記”微信公眾號查詢夫妻雙方名下不動產登記情況。四是夫妻一方隱瞞共有狀況私自對不動產進行處分的,另一方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提醒廣大市民,不動產登記是一種物權公示行為。因當事人申報不實導致登記簿記載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利益受損害方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廣大市民關心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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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老政策如何過渡銜接?

2019年5月1日之前已經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共有狀況不明確的,在2019年5月1日後申請不動產登記的,將適用老政策,仍需提交婚姻關係證明材料。

2019年5月1日之前已經辦理不動產登記,2019年5月1日之後新核發過《不動產權證書》的,將適用新政策,不再適用上述老政策。

2、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不動產可以登記為夫妻其中一方單獨所有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申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時,登記機構將以申請人對不動產的約定及其申請登記事項進行登記。

3、如果一方已辦理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能否通過婚內“加名”來申請共有人登記呢?

如果登記簿記載的僅是夫妻一方的名字,夫妻二人認為需要增加共有人的名字,只需夫妻雙方攜帶身份證、婚姻關係證明等相關材料共同申請變更或更正登記即可。如該不動產已設立抵押權的應註銷抵押權或由抵押權人配合辦理,並提供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材料。已查封的應解除查封后方可辦理。

4、因婚姻關係存續、變動申請不動產加名、減名、份額變更、析產等相關登記需要繳納契稅和登記費用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夫妻之間房屋土地權屬變更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號)規定,對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之間的不動產加名、減名、份額變更及約定另一方所有,免徵契稅。同時,我市辦理不動產登記免收取登記費。因此,當事人辦理婚內不動產加名等登記不需繳納相關稅費。

5、實施市區範圍內不動產登記中不再主動審查婚姻狀況後,是否會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買房,然後偷偷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況呢?

不排除有這種可能。但需要明確一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動產物權登記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簡單理解為其單獨所有財產。針對問題中可能出現的情況,夫妻一方作為不動產利害關係人,可依法查詢另外一方名下不動產登記情況。若夫妻一方認為另一方申報不實、隱瞞共有狀況導致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情況不符,可由夫妻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或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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