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中超規程:河南要求判武漢隊0-3告負能成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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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聯賽第4輪的比賽,本應在今天進行的武漢卓爾vs河南建業的比賽由於場地原因推遲,目前河南建業官方發表聲明表示已經向足協上報了抗議函,希望足協能夠按照《2019中超規程》的規定,判定主隊俱樂部的責任,要求判罰主隊0-3告負。相關新聞:【河南建業官方:向足協上報抗議函,應判武漢卓爾0-3負】

解讀中超規程:河南要求判武漢隊0-3告負能成功嗎?

那麼建業的這一要求是否真的有據可循呢?

我們一起看看中超聯賽官方規程的說明:

中超聯賽官方於3月7日發表了《2019中國足球協會超級聯賽規程》(後文簡稱《規程》),其中第三章“技術規程”的第十二條開始明確了有關體育場有關內容的規定。第十三條則是明確了比賽場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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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十三條

河南建業俱樂部要求本場比賽應判主隊被判0-3負,也是依據的這個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在比賽開始前仍未滿足《足球競賽規則》和《中超聯賽體育場規程》的相關標準,則視為主場俱樂部違反規定,主場俱樂部將失去該場比賽資格,並判罰主場俱樂部隊該場比賽0-3負,後續處罰由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做出。

我們單從這一條款來看,河南建業隊的要求其實是合理的,也是有據可循的,那麼他們的要求會被採納與否我們暫時無從判斷,不過此前主辦方,也就是中超聯賽官方要求延期比賽的決定,又是根據什麼規定做出的呢?

我們先看看《規程》第十二條中的有關體育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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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中的第九項寫道:客場比賽俱樂部隊抵達比賽場地後,任何對比賽場地產生的疑問,必須向比賽監督提出,比賽監督將徵求裁判員的意見後決定比賽場地是否適合比賽。如果裁判員認為比賽由於不可抗力或其他任何包括但不限於比賽場地不適宜比賽、天氣情況、照明燈故障燈事故而無法開始,則按第十一條比賽取消處理。

那麼第十一條又是怎樣規定的呢?

在《規程》第11條有關比賽取消的規定是這樣描述的:如果比賽由於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比賽場地不適宜比賽、天氣原因、照明燈故障等事故而使比賽無法正常開始,則應隨後採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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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第十一條有關取消比賽的說明

在前兩個“措施”中,我們可以看到“重新安排比賽”的字眼。這就是說明比賽如果無法按照原定時間正常進行,是可以“重新安排”的,但是“重新安排”必須限定在一個小時內,或者說原定時間的“重新安排”是“恢復比賽”的意思,並且必須要在最多一個小時內恢復比賽,如果兩次延續的30分鐘時間到了,還沒有開始進行比賽,那麼裁判是可以宣佈取消該場比賽的。

我們可以接著看第三條,“主辦方應在裁判員做出取消比賽決定後3小時內,在考慮體育精神及組織等因素的前提下,決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賽,或是否採取其他必要行為,或決定延續該比賽。”

此前武漢方面被曝出場地有問題可能導致比賽推遲是在昨天,也就是比賽原定時間開始前的一天,並且官方有文件表示比賽會被推遲到5月8日進行,這其中的具體商議情況我們暫時無法得知,但按照正常的邏輯,應該是經過兩傢俱樂部商量後上報比賽監督等待決定的。也就是說比賽監督上報主辦方,也就是中超聯賽官方後,主辦方是有權“決定重新安排比賽,或者延續該比賽的。”

所以昨天中超官方在決定比賽延期的官方公告裡表明,“因比賽場地草坪質量較差,為避免對比賽精彩性及聯賽品牌造成不良影響”、“經徵求武漢賽區、參賽俱樂部及電視轉播商等方面意見後”,決定該場比賽延期至5月8日(週三)19:35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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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比賽延期的決定到底合理嗎?

綜合以上信息來看,主辦方(中超聯賽官方)既可以作出主隊因場地原因違規從而判罰主隊0-3告負的決定,也可以經過研究決定是否重新安排比賽或者延續比賽的決定,最終解釋權其實是歸主辦方所有的。

那麼從昨天的“決定”可以看出,主辦方是考慮了“比賽精彩性及聯賽品牌”,並且徵詢了賽區、參賽俱樂部以及電視轉播商的意見,做出的決定。

河南建業在官方公告中也有這樣的表示:“經比賽監督現場查看不能達到中超聯賽對比賽場地的要求,決定本場比賽延期。”這也說明官方是明確瞭解到本場比賽是不能正常進行的,然後經過研究決定比賽“延期”。

所以建業俱樂部發表公告"正式向中國足協提出抗議"。

這裡面有一點要明確的是,不是主辦方的決定不合理,只是河南建業俱樂部考慮到“建業俱樂部和廣大球迷的權益”、“河南足球的形象”以及“中超聯賽規則的嚴肅性”表示的對於決定的不服,而已。

至於中國足協最終會怎麼處理,我們還是拭目以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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