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拆遷賠償時出現4種情況,簽字時還是謹慎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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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拆遷賠償時出現4種情況,簽字時還是謹慎些好

公眾號“上海拆遷專業律師團隊”收集整理。

一、拆遷賠償款低於周邊價格

當我們面臨房屋拆遷時,我們首先關心的是我們能得到多少賠償金。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被徵收房屋的補償不能低於周邊房屋市場的市場價格。為了降低成本,一些房地產企業通常以較低的價格收取土地。雖然各地的拆遷資金不同,但拆遷補償必須符合市場價格,這是最合理的標準,不能任意偏離地方。

二、簽訂空白協議

為了儘快達成協議完,少數開發商往往口頭上提供慷慨的條件,但簽訂協議時,他們都要求籤署蓋章的空白協議。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絕不能簽字。畢竟,口頭承諾沒有法律效力。只有當合同中清楚地寫出來時,它才是最真實的。不要因為簽訂空白協議而蒙受損失。

三、對於“先拆後補”的做法

按照正常的拆遷程序,應該在拆遷前進行補償,但為了節約成本和提高效率,一些開發商往往承諾先拆後補償。在達成協議之前拆除房屋是非常不合理和不合法的。因此,為了避免房屋被拆毀,甚至無處可去,開發商的這項要求一定不能聽從。

四、賠償方式不合理

在大多數情況下,補償通常以宅基地拆遷和貨幣補償為主,這意味著當拆遷發生時,賠償方式一般為1:1用同樣大小的房子來補償,也會補償一些需要重建的錢。如果只選擇金錢補償,那麼至少應該是房屋的建築成本加上土地的補償,如果低於這些標準的話。那一定是不正常的,除了這些補償之外,被拆遷的人應該有搬遷津貼和臨時過渡期的費用,農民要注意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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