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嘉陵某樓盤開發商違約,業主獲得賠償!

一對夫婦購買了一套別墅。接房後,他們發現樓層高度與合同相比明顯縮水,遂將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30萬元。兩級法院均認定被告違約,一審判決開發商賠償7.5萬元,二審改判賠償3.5萬元。


南充:嘉陵某樓盤開發商違約,業主獲得賠償!


購買百萬別墅 發現層高不足


中年夫婦傅康與寧馨,2014年11月26日與一家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購買該公司在嘉陵區開發的樓盤中的一棟別墅。合同約定該商品房建築層數為3層, 層高為首層3.6米,二層3.5米,三層3米……建築面積230.18平方米, 總價款1904622元。合同簽訂後,傅康、寧馨向房產公司如數繳納了購房款。

當房產公司通知接房時, 傅康、寧馨發現所購別墅房間層高不夠,便自行委託一家測繪公司對房屋進行了測量,結果一層淨高3.085米, 二層淨高3.41米。

2018年10月,傅康、寧馨向嘉陵法院狀告開發商,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起訴開發商 一審判賠7.5萬


二原告在法庭上稱, 購買別墅是改善性住房, 房屋層高不夠影響居住質量。 請求法院判令房產公司支付違約賠償款30萬元。

被告房產公司則辯解稱,根據《住宅設計規範》 的規定, 臥室、 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0米,局部淨高不應低於2.10米。而案涉商品房為住宅, 起居室無論層高還是淨高均遠遠超過《住宅設計規範》的強制要求。同時,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性質是預售合同, 合同約定的層高為暫測層高,實際層高以最終測定為準。因此,本公司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南充:嘉陵某樓盤開發商違約,業主獲得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義務。該合同第三條約定案涉房屋首層高度為3.6米,二層高度為3.5米,現房產公司交付的房屋層高低於合同約定,已構成違約, 房產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傅康、寧馨要求賠償30萬元的金額過高,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由房產公司賠償7.5萬元。

再交格式合同 最終無法免責


一審判決後,房產公司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訴,請求改判駁回傅康、寧馨的全部訴請。他們認為,一審沒有對訴爭商品房層高的具體數值進行認定, 作出的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二審中,房產公司又向法院提交了《購房合同補充協議》,其中有一條約定,只要實際層高大於或等於2.2米, 購房人不能提出異議。房產公司稱,傅康和寧馨已在補充協議上簽字, 本公司並沒違約。但傅康和寧馨對此卻稱,他們並不知道這一條, 是房產公司讓他們籤的字。


南充:嘉陵某樓盤開發商違約,業主獲得賠償!


南充中院二審認為,房產公司在與傅康、 寧馨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載明二樓層高為3.5米,但經法院測量,案涉房屋二樓主臥淨高為2.98米,即使加上樓板的厚度,層高仍未達到約定的標準,勢必會對傅康、寧馨的居住品質造成一定的影響。雖雙方在購房合同補充協議中有條款約定只要層高大於2.2米, 買房人對此就不能提出異議。但這份補充協議是房產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且該條款內容具有減輕和免除房產公司責任的含義,在房產公司沒有舉證證明他們盡到了明確提示說明義務的情況下,該條款不應對傅康、寧馨產生法律效力。結合房產公司的違約程度、造成的後果,近日,南充中院終審改判房產公司向傅康、寧馨賠償損失3.5萬元。該判決目前已生效。(文中購房人為化名)

律師說法

合同違約如何擔責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 給對方造成損失的,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被告構成違約,法院酌定賠償損失。

綜合自南充新聞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網絡 來源:安漢網

轉自果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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