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論》:什麼是剩餘價值?

剩餘價值”是政治經濟學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早在馬克思之前,就有不少經濟學家研究了它。例如威廉·配第認為剩餘價值只存在兩種形態:地租和利息;洛克認為利息(剩餘價值)是一種政治發明,產生於所有權;休謨把地租視為剩餘價值的根本形態;重農主義者說只有農業勞動才能產生剩餘價值;亞當·斯密超越重農主義的理論,在他看來,

地租、利潤和利息,都是剩餘價值的不同形態。

經濟學家們的研究雖然觸及了剩餘價值,但就如中世紀的化學家曾研究過氧化現象,卻把它誤解為“燃素”一樣,他們都不明白自己所研究的對象。拉瓦錫用氧代替了“燃素”,馬克思也用“剩餘價值”代替了前人各種模糊不清的理論。

我們介紹剩餘價值,力求通俗、簡練,因而省略掉一些繁瑣的經濟學證明過程。

《資本論》:什麼是剩餘價值?

馬克思與《資本論》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

剩餘價值論建立在勞動價值理論之上。任何商品都是人類勞動的產物,如果我們把商品體的有用性抽掉,那麼它就只剩下勞動產品這個屬性。勞動產品凝結了人們生產它時所耗費的勞動量,商品之間的交換以此為依據。

因為一個商品耗費多少勞動量,這本身是難以衡量的,所以我們需要用時間來使它量化。時間是勞動量的標杆,通過勞動時間,我們才能夠對比各種商品體中各自含有多少勞動量。也只有通過時間,我們才能進行生產規劃,決定是想耗費更多時間去生產那些價值多的產品,還是節省時間去生產價值較低的產品。

但是,我們在對比兩個商品的價值時,不能單單看它們生產的時長。而是要看在先今的生產力水平下,依據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強度來生產商品,所至少要耗費的時間,這個時間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

”。在《國富論》裡,假定一個熟練的漁夫在基本的作業條件下,捕捉一隻海狸,至少需要一天;而一個熟練的獵人也在基本的作業條件下,捕捉一頭鹿,至少需要半天,那麼就說海狸的價值是鹿的兩倍。

什麼是剩餘價值?

任何商品都包含著一定量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商品間進行交換的依據。在交換時以貨幣來作為中介,所以商品流通的直接形式是W—G—W,即用商品換到貨幣,再用貨幣購買同樣價值的另一種商品。這是普通人的交換過程,這個過程叫“為買而賣”。

但是我們在做生意時,卻不是這樣,我們常常是先用本錢去買進某樣商品,然後再把它賣掉,也就是“為賣而買”,公式寫為G—W—G。

在為買而賣的過程中,我們並不在乎買進的W價值是否超過原來賣出的W價值。例如我們賣掉一堆棉花,換取100英鎊貨幣,然後再用這100英鎊去買一件衣服。我們並不在乎這件衣服的價值是否超過100英鎊,只要它足值、跟我們賣出的棉花等價,我們就會感到心安理得。

但是在為“為賣而買”裡,我們卻不能接受花100鎊買進棉花,然後再以100鎊的價格把它賣掉,不能接受G—W—G這個公式,不然這生意就僅僅是回本,沒法一直做下去。我們總是索要一個增值的差額,要求最終賣出去的價格高於100鎊,以便我們能夠賺到利潤。所以公式變為G—W—G’,G’跟G之間有一個增值額∆G。

馬克思說:“我把這個增值額或超出原價值的餘額叫作剩餘價值”,地租、利潤、利息等都是它的特殊形式。

地租、利潤等代表了價值增值的部分,它們都有一個共性——無酬勞動時間的化身。亞當·斯密誤以為它們是無酬勞動的支配權,認為誰佔有資本,誰就有權支配利潤,彷彿利潤(剩餘價值)是來自於資本而非勞動。其實利潤不是一種權利,而是無酬勞動的成果。弄清這個問題,就需要研究剩餘價值、利潤是怎麼產生的。

《資本論》:什麼是剩餘價值?

亞當·斯密:“來自運用資本的收入稱為利潤。”

剩餘價值是怎麼產生的?

為什麼我花100鎊買進棉花,然後再以110鎊把它轉賣掉,能夠多得10鎊的增值額呢?重商主義者認為這是我賤買貴賣的結果,我騙了某個傻子的10英鎊。可是這完全是偶然的,我的顧客不可能全都是傻子,這樣我也就不可能在做生意的時候每天都產生增值額。而且,我自己在這個場合是賣家,在另一個場合又是買家,我自己也會成為賤買貴賣的受害者。

因此,我從顧客那裡騙到的錢也會在另一個場合付給了房東或供應商,這樣的話,做生意怎麼可能會賺到錢呢?難道所有企業家都是最擅長騙術的騙子嗎?——顯然,剩餘價值不是從偶然的賤買貴賣中產生,商人並不具有貴賣的特權。在買者方面也是同樣道理,剩餘價值依然以公平的等價交換為前提。

可是,如果進行等價交換的話,公式就是G—W—G了,誰又會去做這種只能回本的生意呢?問題就產生了:“如果是等價物交換,那麼不產生剩餘價值;如果是非等價交換,也不產生剩餘價值。

”那麼剩餘價值∆G究竟是怎麼產生的?

有些人選擇跳出流通領域,到生產領域去考察剩餘價值的來源。例如,我買進100鎊棉花,然後我退出了流通,對這100鎊棉花進行加工,或者運往其他地方,給它注入新的勞動量,之後我再重新回到流通裡,以110鎊的價格賣掉,就產生了10鎊的增值。

可是問題依然存在,在這種場合下,原先100鎊棉花的價值其實並沒有變,多出來的部分只是我自己新的勞動成果而已。在這種情況下,我不是一個商人,而是一個工人,我的商品沒有自行增值。我沒有靠商品賺錢,依然是靠勞動獲得收入。如果我是老闆,我從原料廠買進原料,然後僱傭10名工人來進行加工,除非我剋扣了工人的工資,否則我一分錢也賺不到——這種生意也沒人願意做。

為此,我們必須拋棄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學思維,辯證的承認亦此亦彼——∆G“必須既在流通中又不在流通中產生”。

勞動力——一種特殊的商品

所有的商品都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但對於一般商品來說,它們的使用過程就是貶值的過程。因為商品在使用時會消耗自己,使它變得陳舊、磨損,價值低於全新的時候。但有一種特殊的商品,它在使用的過程中,會給佔有者提供源源不斷的新價值,這種商品就是勞動力。

勞動是價值的源泉,是勞動力的活動。企業家、資本家、老闆等——一切僱主,通過工時的形式,用工資來僱傭到勞動力,令其做工,並佔有勞動成果。勞動力在工作的過程中,能為僱主生產新價值,它的使用過程就是增值過程。這是再明顯不過的了,如果沒有勞動的參與,再怎麼倒賣貨物也賺不了錢,增不了值。

那麼僱主是根據什麼來確定工資標準呢?首先他要根據勞動力的價值來定價,勞動力的價值就是維持一個勞動者能夠生存、不至於餓死且繁育後代的基本條件,表現為生產生活必需品的價值。在很多地方都制定了最低工資標準

,它體現的就是勞動力的基本價值,工資都是參照它來規定的。

以價值為基礎,勞動力的價格——工資——還要受到勞動力市場的調節,高學歷、高技能的人較少,可替代性弱,競爭小的職位,工資就高出價值很多;普通學歷、常人可勝任,可替代性強,競爭大的職位,工資就只能在最低工資的上方輕微浮動。

每個人在求職時,也會充分考慮最低工資標準和自己的能力(競爭力)。作為一名僱主,他為每個職位開出來的薪水,肯定要考慮勞動力的價值並參照市場價格,所以大體上是能夠體現勞動力價值的。勞動者在出賣勞動力時,是按市場價予於出賣,因此是等價交換,就像100英鎊換棉花一樣。如果雙方的一方進行欺詐,那麼合同隨時都會解除,僱主招不到人,勞動者找不到工作。所以,僱傭勞動中的交換是等價交換。

但是,在勞動力賣出去之後,僱主怎麼使用它、使用多長時間,都擁有了充分的話語權。他使用勞動力創造出了多少新價值,與勞動者不再有太大關係,因為他已經用工資把勞動力買下來了。就如用100鎊買下棉花後,賣出去多少錢,跟原來的賣主無關。但是,

勞動力與棉花不同,勞動力在使用的過程中能夠增值

假如,勞動力只要每天工作4小時,就能夠創造出與工資相當的價值。那麼僱主肯定要規定勞動者每天勞動≥4小時,不然他僱傭勞動就沒有意義。如果勞動者每天工作所創造的價值都等於自己的工資,那麼僱主永遠也賺不到錢,沒有人願意開公司,也就不會有大量的稅收。所以,法律一定要認可、默認僱傭勞動每天最低工作的時間要超過必要勞動的時間,並默認僱主擁有適當延長工作日的權力。

《資本論》:什麼是剩餘價值?

爭取正常工作日的鬥爭

剩餘價值就是超出必要勞動的那部分剩餘勞動,假定必要勞動為4小時,工作日為8小時,那麼剩餘勞動就是4小時,剝削率為100%。僱主每僱傭一個勞動力,可以獲得每天4小時的剩餘價值。延長工作日,安排加班,剩餘勞動就隨之而增多。

通過加班而產生的剩餘價值就是絕對剩餘價值。如果不加班,而是加大工作強度、改良辦公環境,把生產率提高到社會平均水平之上,那麼生產出來的額外價值就是相對剩餘價值。

僱主的利益表現為:

一、延長工作日;

二、提高生產率;

三、加大工作強度,或提供熟練度;

四、擴大生產規模以便招募更多的勞動力。

這樣才能推動絕對剩餘價值和相對剩餘價值的增長。而在所有的手段裡,延長工作日、要求加班是最容易的辦法,連小公司都能夠勝任。

在工資制度的掩蓋下,僱主總是要通過各種藉口、各種手段、各種方式來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使它儘量超出必要勞動之外,996就是一種絕佳的選擇。僱主的貪婪表現為對加班的渴望,每一次遲到、早退都是對他們利益的最大冒犯,每一次加班則是基本的義務。如果放的假不通過調休來補足,那麼僱主就會感覺虧損巨大。如果勞動者拒絕加班,那麼只能考慮把他換掉,否則賺不到錢。

關於爭取正常工作日的鬥爭的歷史詳見《資本論》第一卷,我們不再贅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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