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署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發生工傷單位被判賠15萬!

[筆者按]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五部分,只要員工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其員工參保。若勞動者出於個人原因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並且出具自願放棄繳納社保聲明或說明,能否免除單位繳納社保的義務?此種情況下,若勞動者發生工傷,勞動者能否享受社保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是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

員工簽署自願放棄購買社保聲明,發生工傷單位被判賠15萬!

案情介紹

尹長江於2013年5月1日與某建築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4年4月30日止,尹長江工作內容為維修專員,約定工資為2,000元/月(其中已包含八小時加班工資)。

同日,尹長江簽訂承諾書,寫明“本人於2013年5月1日入職公司,職位是維修專員。本人入司時,公司已向我告知應按法律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但經本人慎重考慮,本人不願意購買社會保險,故請公司不要為我辦理社會保險,即本人放棄公司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本人在此承諾:因本人放棄公司為本人繳納社會保險的權利而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本人自行承擔,與某公司無關。本人並承諾不得以此為由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並要求公司作任何經濟補償。”

2014年3月3日,尹長江在武昌未來城仟吉店進行維修工作時摔傷,於2014年3月4日在武漢市普愛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治療17天,於2014年3月21日出院,出院診斷為雙側橈骨遠端粉碎性骨折,右腕部神經損傷,尹長江住院期間醫療費由某建築公司支付,尹長江於2014年5月13日和7月15日進行門診治療,自行墊付醫藥費542.80元。尹長江出院後,未再回某建築公司工作,某建築公司支付尹長江工資至2014年4月。2014年6月16日,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武人社工險決字(2014)第132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尹長江所受傷為工傷。2014年9月26日,武漢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武勞鑑結字(2014)1804號結論通知書,認定尹長江工傷的致殘程度為八級。某建築公司不服,向湖北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湖北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於2014年12月30日作出鄂勞鑑字(2014)543號鑑定結論通知書,認定尹長江工傷的致殘程度為八級。鑑定費334元由尹長江自行支付。雙方因工傷待遇問題未能協商解決,尹長江於2015年1月16日向武漢市江岸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某建築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168151元。該委於2015年4月23日作出岸勞人仲裁字(2015)第138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某建築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共計136958元。尹長江與某建築公司均不服,向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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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規定,尹長江與某建築公司均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尹長江接受某建築公司的管理,其工作內容屬於某建築公司的業務範圍,每月亦由某建築公司支付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且雙方於2013年5月1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確認尹長江與某建築公司之間屬於勞動關係。

尹長江於2014年4月4日在工作過程中受傷,經鑑定為工傷,致殘程度為八級。尹長江與某建築公司建立勞動關係後,某建築公司未為尹長江繳納社會保險,雖然尹長江寫了承諾書,但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因勞動者要求不繳社會保險而免除其義務,現尹長江所受傷經鑑定為工傷,某建築公司應按法律規定支付尹長江工傷待遇損失。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武漢某建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暨被告尹長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經濟補償金等共計153296元。

二審法院裁判結果

二審查明,原審認定事實屬實,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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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山釋法

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繳納社會保險對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來說均為強制性義務,尹長江出具的《承諾書》違反了《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是無效的,用人單位並不因此免除繳納社保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刑偵責任和民事責任。

說明:

1、本文為“景山說法”原創文章,歡迎個人轉發、評論,各媒體(包括自媒體)轉發請聯繫作者;

2、本文所引案例來源於中國裁判文書網;

3、本文根據真實案件改編,文中人名均為化名,如有雷同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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