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某旅行社簽證沒過團費不退、出國遊交近4萬元泡湯誰管?

陳女士計劃利用假期帶孩子與親屬相約一起出國旅遊,雖然價格不菲,但是為了讓家人開心,陳女士還是與妹妹一家共交了38600萬元團費,然而原本期盼的快樂旅行,卻因為簽證沒通過被迫取消,旅行社還不肯退還團費,陳女士只好訴諸法律。近日法院就此官司進行了宣判。

報名出國遊簽證意外被拒

2018年6月,陳女士相約與家人準備出國旅遊,隨後她與某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約定由陳女士及其妹妹帶三個孩子出境遊,旅遊線路為“某國6日豪華之旅,旅遊費用5人共計人民幣38600元。雖然團費挺貴,但是陳女士覺得跟著旅行社出國安全有保障。

雙方簽訂的《團隊出境旅遊合同》第十九條約定:“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旅行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合同簽訂當日,陳女士一次性交納旅遊費用38600元。然而,2018年7月25日即出行前一日,旅行社工作人員通知陳女士:陳女士等3人的入境簽證手續被拒絕(5人中有2名未成年人無需辦理簽證),沒有簽證,陳女士與家人的這次旅遊泡湯了。

瀋陽某旅行社簽證沒過團費不退、出國遊交近4萬元泡湯誰管?

旅行社不肯退還團費

出國遊沒去上,陳女士很窩火,但是更讓她窩火的是,她要求旅行社退還團費卻遭到了拒絕。對於被拒簽證,陳女士認為自己沒毛病:簽證官問我是否有工作,我回答了本人有工作,在某地。同時陳女士認為旅遊合同約定簽證事宜由旅行社負責,故被拒籤本人無責任。

陳女士要求旅行社返還已交納的旅遊費用38600元,旅行社答覆稱:拒籤的原因,是陳女士本人回答簽證官問題不當所致,已實際發生的旅遊費用應由陳女士自行負擔,僅同意返還尚未發生的旅遊費用2880元。

陳女士認為不公平:簽證被拒不是我的原因,報團前旅行社說基本都能過,沒啥大問題,現在出了問題卻不肯承擔後果。

法院判決:退還團費,實際發生費用各擔一半

無奈,陳女士只能走法律途徑,將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受理該案後,庭審中,原、被告對拒籤原因各執一詞。旅行社稱被拒籤系陳女士自身原因造成,依據旅行社旅遊合同第十九條約定,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籤、緩籤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如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已實際發生的旅行費用不予退還。

經審理後認為,依據規定:“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客觀原因導致旅遊合同無法履行,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遊經營者、旅遊者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退還尚未實際發生的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陳女士與旅行社簽訂的《團隊出境旅遊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陳女士等三名旅遊者入境簽證被拒絕而未能實際出行,陳女士請求解除合同,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依法解除陳女士與旅行社簽訂的《團隊出境旅遊合同》,尚未實際發生的旅行費用應予以返還。

關於已實際發生的旅行費用,法院認為,導致陳女士被拒籤的後果,一是由旅行社出遊前對旅遊者的指導是否詳細有關,二是與陳女士現場回答問題時是否準確恰當有關,三是簽證是否通過還存在一定的原、被告均不能控制的因素。故依據公平原則,對已實際發生的參團旅行費用,應由原、被告共同分擔,分擔比例按各50%為宜。

據此,瀋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判決解除原、被告簽訂的《團隊出境旅遊合同》,旅行社返還陳女士參團旅行費20690元。宣判後,原、被告均服從法院判決。在此提醒大家:出境旅遊要依法簽署旅遊合同,遵守合同,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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