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退役軍人可能會分流安置!

注:劃轉到行政機關的事業人員,不一定能過渡為公務員。同樣的,機構撤銷,也不一定會下崗。這要按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一、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的事業人員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行政類事業單位提前到新一輪黨政改革省市改革之前,進行清理摸底,將其承擔的行政職能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承擔,事業單位只保留公益服務職能。

事业单位改革:退役军人可能会分流安置!

1、總的原則:行政類事業單位按照完全、主要、部分承擔行政職能三種類型進行清理,將所有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不管是法律法規賦予的,還是政府或者部門授權的,都要求統一從事業單位內剝離出來,劃歸到相應的行政機關。按照“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原來在事業單位承擔這些行政職能的事業人員,要求連人帶編一起劃轉到相應的行政機關。實際上,由於行政編制也實行控編減編政策,不管是省部級,還是市縣兩級,都沒有多餘的行政編制用於置換。因此,除了極少的一部分人有可能隨職能劃轉到行政機關之外,大多數事業人員都會因職能劃轉,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任職。

2、領導幹部:隨可能可以劃轉到行政機關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如果其身份是參公人員,年齡在40歲以下,可以申請直接過渡為公務員身份。如果其身份是事業人員,則需要培訓和考試之後,才能過渡為公務員,如果年齡超過40歲,則只能分流,不能參加公務員培訓和考試。

3、一般幹部:一般幹部中如果個人身份是參公人員,可直接申請過渡為公務員;如果是普通事業人員,可以通過培訓和考試,過渡為公務員。一般幹部同樣有學歷和年齡限制。

事业单位改革:退役军人可能会分流安置!

4、工人:在實行崗位聘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如果工勤人員通過競聘在管理崗位或者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的,隨職能也可以劃轉到行政機關。首先,要求行政機關有空缺的工勤編制;其次,工勤人員劃轉到行政機關之後,必須轉崗到工勤崗位,不得在行政管理崗位就職,以免混崗;第三,工勤人員劃轉到行政機關之後,因其身份限制,不能過渡為公務員。

二、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機構整合或者撤銷的,正式職工和退役軍人會分流安置,合同工和臨時人員可能會下崗,自主擇業。

1、撤併原因:事業單位撤銷或者整合,有兩個原因是因承擔的行政職能屬於完全或者主要類別的,因職能劃轉,原來的事業單位職能缺失嚴重,需要撤銷,或者與其他事業單位進行整合,成立新的事業機構;

是因其承擔的生產經營類職能被剝離改企,同樣存在整合或者撤銷,尤其是原來的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更是面臨機構全面撤銷、該類編制全面核銷的局面。

2、人員分流原則:不管是因為什麼原因,如果事業單位被撤銷或者整合,原來的機構消失,對於正式職工和退役軍人來講,同樣會隨著“編隨事走、人隨編走”的原則,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或者新整合成立的事業單位工作。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國家要求對涉及到改革的人員“妥善安置,不能簡單推向社會”,絕大多數地方對涉及改革的正式職工和退役軍人都會採取分流安置的措施,不會改變個人身份和待遇。但也不排除有的地方採取“一刀切”的政策,將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機構撤銷,人員全部自主擇業。

事业单位改革:退役军人可能会分流安置!

3、按新單位確定個人身份待遇:分流過程中,個人身份會隨著新的單位和屬性和崗位屬性,進行變化。原來是參公身份的,如果新成立的事業單位不再參公,其參公身份也會消失;原來競聘在管理崗位的,因崗位數額限制,其管理人員身份也會消失;工勤人員通過競聘在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任職的,同樣也會受到影響。

4、下崗人員:對於人事代理、自收自支人員、合同工、臨時工、勞務派遣工等合同制管理人員來講,如果事業單位因撤併,主體消失,這類人員多半會因為精簡機構、精簡人員和編制,成為下崗的對象。在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領取一定經濟補償之後,自主擇業。

事业单位改革:退役军人可能会分流安置!

機構改革是符合社會發展要求的政府自我革命。此次黨政機構改革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後,政府職能得以徹底理順,行政機關只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承擔基礎教育、醫療、衛生、科研等公益服務職能,所有的生產經營職能,將全面推向社會,由市場公平公開競爭。

改革必須會觸動一部分人的利益,《勞動合同法》對每個勞動者都是公平的,不能因為在行政事業單位當合同工,就可以不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改革也是不可逆的,需要每個人的全力配合,哪怕是犧牲一部分人的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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