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補償協議,才能保障利益最大化

如何簽訂補償協議,才能保障利益最大化

拆遷補償協議雖然只是一張薄薄的紙,但卻是整個拆遷程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環節,是被拆遷人能否拿到合理補償的關鍵。未簽訂有保障的拆遷補償協議簽訂,我們之前與拆遷方的努力周旋,拆遷方給我們的美好承諾都會淪為泡影。瞭解如何簽訂合法有效的拆遷補償協議,對缺乏拆遷知識的老百姓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應當全面瞭解以下幾個方面:

一、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

主體的意思是我們應該與誰簽訂協議,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資格。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拆遷,對補償協議的主體有著不同的法律規定。

對於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確定了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責任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者是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

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因此,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主體應當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的部門。這裡的房屋徵收部門可以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專門設立的房屋徵收部門,也可以是現有的部門(如房地產管理部門、建設主管部門),但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單位不應當以盈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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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議的內容

拆遷補償協議約定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專業律師指導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時往往會面面俱到,對補償協議的每個方面都會要求準確無誤。如果廣大老百姓自己簽訂協議,雖說做不到專業拆遷律師的專業性,但是要了解補償協議的基本內容,才不被拆遷方的花言巧語所欺騙。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簽訂協議時,我們要尤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補償方式

拆遷補償的方式要進行明確的約定,是選擇產權置換還是貨幣補償,又或者是兩者結合的情況。

2、補償金額

明確協議上的補償金額是否與之前協商、口頭承諾的結果一致,避免拆遷方在金額數字上弄虛作假,做小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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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支付期限

對補償款支付的時間要明確約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意思是說,每個徵收項目所要發放的補償款都應當事先足額存入到專項賬戶上,明確補償款的支付期限是被徵收人快速拿到補償款的重要保障。

4、房屋交付事項

選擇產權置換的要在協議中明確調換房屋的位置、面積、樓層、戶型結構、朝向和房屋交付時間等事項。最好在協議中明確到門牌號,避免拆遷方不完全履行約定合同,安排地理位置不好的房屋或者延遲交房。

5、被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

在拆遷補償協議中要載明被拆遷房屋的坐落、結構、用途、類型、面積及附屬設施等基本情況,還有被拆除房屋的評估結果,目的是為以後出現糾紛時提供最基本的依據。

6、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被拆遷人在簽訂協議中經常被忽略但卻最重要的一個點。補償協議具有合同性質,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違約責任以及爭議解決的辦法,一旦拆遷方出現違約的情況,可按照約定及時進行救濟,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例如拆遷方到期不及時交房,被拆遷人可以依據簽訂的協議起訴拆遷方,要求對方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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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留協議原件、收集違約證據

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要保留協議原件。實踐中,經常有拆遷方在簽訂完補償協議之後收走協議原件,被拆遷人想要拍照都不被允許。這種情況要警惕拆遷方在簽完的協議上做手腳,避免此行為的發生就應當要求拆遷方留下協議原件。簽完協議之後,萬萬不可覺得萬事大吉,還要及時收集拆遷方沒有履行協議內容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如果拆遷方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協議約定的內容,絕不可坐以待斃,應當積極主張權益,及時採取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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