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順微思:學術規制要努力做到“剛剛好”

建順微思

學術規制要努力做到“剛剛好”

楊建順


建順微思:學術規制要努力做到“剛剛好”


要求學位論文甚至期刊發表論文查重,並規定重複率不得高於一定比例,從規制學術不端、倡導和推動學術創新的角度來看,這種做法似無可非議。然而,若提出的標準過於苛酷,比如說要求論文的重複率必須低於10%,更有甚者要求重複率為零,那麼,起碼就法學論文而言,我認為這樣做太過了,亟待撥亂反正。學術規制需要依法推進,尊重學術規律,堅持比例原則,努力做到“剛剛好”。

眾所周知,真正有價值的法學論文一般需要大量引述既有的研究成果,更不用說還會需要大量引用法規範條文和案例內容了,故而一定的“重複”是確認、承繼的方法和形式,也是發展的基礎和依託。罔顧不同學科間的差異性,實行一刀切式的苛酷重複率標準,拋卻了方法和形式,摧毀了基礎和依託,餘下的或許只能是“重揉”造句之類的文字堆砌,它不僅不能催生真正意義上的學術創新佳作,而且還將阻礙學術溝通切磋,甚或連學術研究的可能性也給扼殺了。學術規制需要在依法律行政的原則之下建立健全相關法規範和法程序,把握好比例原則所要求的這個“度”,堅持學術規制,遵循學術規律,給學術研究留出充足的空間,給學術評價留出充足的裁量判斷餘地。

行政法學上的比例原則最早形成於德國,是關於警察權界限的法原理之一,稱為警察比例原則。這裡所說的警察權是實質性意義上的警察權,是指為了維持社會公共秩序,基於一般統治權而對國民的自然自由進行規制的公權力。例如,食品安全規制,建築物安全規制,地鐵站的安檢,都是警察規制。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其理念在於禁止不必要規制或曰過剩規制。比例原則意味著目的手段均衡,並不一定苛求對最小侵害手段的選擇。在現代德國、日本等國家,比例原則已成為適用於行政法上許多領域的原則,其範圍不再限於實質性意義上的警察活動,而且也被適用於行政的一般權力活動領域;不僅適用於以國民為對象的一般行政作用,而且也開始適用於對公務員的懲戒處分、對國公立學校教師和學生的不利處分等部分社會的行政作用。

近年來,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比例原則”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這是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另一方面,人們對比例原則的理解也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需要予以足夠重視。例如,有人主張最小侵害原則是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甚至認為我國行政強制法確立了最小侵害原則。這顯然是基於錯誤觀念論,進行錯誤的法規範解釋,得出的錯誤結論。該法第5條明確規定:“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這裡確立了行政強制適當原則,無論是設定還是實施,都強調“適當”,而非所謂的最小侵害原則。無論是學術規制,還是一般行政規制,都需要為確保行政實效性或者義務履行實效性這個目標,導入過程論視角,根據各相關利害關係人的訴求,結合情勢變更原則,運用利益均衡裁量,作出“適當”的手段選擇。尤其是在主體多元化、利益多樣性的背景下,更需要特別強調行政過程中的利益均衡論。

例如,在環境規制、安全規制等領域,除了行政主體和被規制者之外,還有通過規制將獲得利益或者受到不利影響的利害關係人等,故而不宜簡單適用比例原則,而應當在綜合判斷規制者、被規制者和利害關係人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基礎上,作出是否適用比例原則進行規制的決定。在學術規制領域,所謂多樣的利益訴求往往並不像食品公害、藥品公害等安全規制領域那樣直接,但是,學術自身的規律性決定了其不適合於簡單適用比例原則,而應當導入過程論的視角,在綜合各方利益和訴求的基礎上,做到既抑制“過剩規制”和“過重規制”,又避免“過少規制”和“過輕規制”,確保學術健康發展,實現比例原則“剛剛好”的價值所在。

對學術不端“零容忍”,這是絕對正確的價值追求,是學術健康發展的重要支撐。但是,學術規制須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摒棄為了達到目的而不擇手段的錯誤觀念,不僅應當堅持罰過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法定原則,而且應當遵循賦予被規制者以陳述、申辯乃至聽證的機會等法定程序,進而還應當堅持目的手段均衡論,將比例原則和正當程序貫徹於學術規制的全領域和全過程。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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