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房屋到底能不能買?法律後果到底怎麼樣?

農村宅基地房屋到底能不能買?法律後果到底怎麼樣?(最高院已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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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到底能不能買?法律後果到底怎麼樣?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同志專門作出重要批語。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出席會議並講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以及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派員參加會議。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等中央國家機關代表,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特邀諮詢員、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以及有關專家學者應邀列席會議。

其中會議關於農村宅基地買賣案件問題,形成以下意見:

一、在國家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及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產生的糾紛。

在非試點地區,農民將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個人,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無效。

合同無效後,買受人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請求賠償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應當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等因素予以確定。

比如:浙江義烏就出臺了《義烏市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細則(試行)》等共9項宅基地改革實施細則。  

因此,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一定要看試點地區還是非試點地區!!!

二、在涉及農村宅基地或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民事糾紛案件中,當事人主張利潤分配等合同權利的,應提供政府部門關於土地利用規劃、建設用地計劃及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等要求的審批文件或者證明。未提供上述手續或者雖提供了上述手續,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土地性質仍未變更為國有土地的,所涉及的相關合同應按無效處理。

注意:尤其是在徵地拆遷時,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可能無效,但是作為買受人可以分得部分拆遷補償款。而在上海,根據滬高法民—[2004]4號文,雖然合同無效,但買受人可以分得70%的拆遷補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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