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立依據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
1.2《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1.3《國務院法制辦關於撤回、撤銷、註銷、吊銷行政許可的適用規則》
2 審批條件
具有衛計局核發合法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應依法辦理註銷手續,收回《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其副本或者予以公告: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2)醫療機構依法終止的;
(3)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醫療機構擅自歇業的(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6)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
(7)醫療機構向原登記機關管理區域外遷移,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置醫療機構批准書》,並經原登記機關核准的。
3 申報材料
4 辦理程序
受理→現場勘查→審核→發證
5 收費依據及標準
無
6 承諾時限
15個工作日
7 服務電話
0538-7251693
8 辦理地點
政務服務中心衛計局窗口
9 辦理事項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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