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結束就漲價?商鋪預售你還敢參加嗎?

文丨褚律師

相傳在舊上海,只要你走進坐落在黃浦江邊的和平飯店,不論你犯下多大的罪,黑白兩道都不會動你。時至今日,入住這座酒店之人也非富即貴。然而站在酒店門口的鐘實秋卻愁眉不展,恨不得衝入不遠處的黃浦江中。

鍾實秋是個白手起家的小商人,雖沒什麼經商天分,但憑著“實在”這兩個字,生意倒也紅火。隨著這些年攢下了些積蓄,便打量著要盤一家更大的店鋪。

經過精挑細選看中了位於虹口新開發的樓盤,覺得不論是地段還是位置很朝向都很中意,於是與該樓盤開發商簽訂了《XX商鋪認購意向書》,約定鍾某向XX公司支付購房意向金2000元,鍾某取得小區商鋪優先購買權,該公司負責在小區正式認購時有限通知鍾某前來選擇認購中意商鋪,預購面積150平方米,並明確小區商鋪的均價為每平方米7000元(可能有1500元的浮動)。如鍾某按約前來認購,則意向金轉為認購金的一部分。如鍾某未如約前來認購,則視為放棄優先認購權,已支付的購房意向金將無息退還。交付了2000元的意向金,滿心歡喜的鐘某以為這樣就萬無一失的可以買到低價商鋪了。

黑心商人耍無賴不認可已籤認購意向書

萬萬沒有想到,該公司在銷售商鋪時,未通知鍾某前來認購,而後鍾某聽說這件事前去交涉,卻被告知商鋪價格飛漲,該公司對原約定價格不認可,並稱商鋪已經銷售一空,無法履行合同,只退還2000意向金。這段時間房價飛漲,為了等預售而錯過了合適的商鋪,這下只能買一個比原來店面還小的鋪面了。懷著滿腔怒火,鍾某一紙訴狀將該公司告上法庭。

無須擔心律師來幫你

律師認為:

一、涉案意向書不是通常意義的“意向書”而具有預約合同的性質。

二、根據本案事實意向書是在雙方均對該公司能夠合法取得相關許可證書有合理的預期的情形下,對將來簽訂房屋預售合同的預先約定,應認定簽訂的意向書合法有效。

三、XX公司構成違約。

我所代理一審判決判決結果

1.解除原告鍾某與被告XX公司簽訂的《xx商鋪認購意向書》。

2.被告返還原告意向金2000元。

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0元。

4.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5260元,由被告xx公司負擔。

黑心商不服上訴二審

【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

(1)《XX商鋪認購意向書》的法律性質是否屬與預約合同。

(2)xx公司是否構成違約;如果構成違約,應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二審改判xx公司賠償鍾某人民幣1560000元。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526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4350元,均由xx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身判決。

什麼是認購書?意向書是認購書嗎?認購書都有哪些內容?

認購書在實踐中名稱不一,實踐中的名稱為: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但約定的內容基本都是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認購書約定的內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認購書並賠償損失的責任。認購書的內容通常包括:合同雙方主體信息、預售許可信息、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具體的房號、面積、單價、戶型、總價款等)、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期限、交房時間、違約責任等。在簽訂認購書的同時,開發商往往要求購房者繳納一定數額的定金,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購房者履行義務後,定金一般抵作購房款。如購房者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開發商不履行約定的義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給購房者。


文/褚律師(個人微信:15000909485) 申雲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擅長: 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

申雲房產維權律師團,專注個人、集團房產訴訟案件十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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