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沈括:我國治理個人信息有三層次法律規範

吴沈括:我国治理个人信息有三层次法律规范

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 吳沈括

11月8日,在第五屆世界互聯網大會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分論壇上,中國互聯網協會研究中心秘書長吳沈括以“個人信息刑法保護與風險防控新思維”為題發言指出,現階段我國有關法律規範在技術要素、組織管理和在線內容三個層次對於個人信息治理做出了系統性制度設計。

吳沈括說,自2015年中國國務院發佈“互聯網+”行動計劃以來,國家涉及網絡空間治理、個人信息治理的系列政策戰略呈現明顯的系統化建構的提速態勢,一系列與個人信息治理相關的政策出臺。現階段我國有關法律規範在技術要素、組織管理和在線內容三個層次對於個人信息治理做出了系統性制度設計。不同部門、不同領域的涉及個人信息治理的其他規範建設工作也在近年取得了長足的發展,這反映在國家網信部門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等制度安排之中,也體現在中央最高司法機關漸次通過的諸多司法解釋文件之中。

吳沈括指出,2017年,最高檢、最高法發佈《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於當下個人信息刑事保護的重點焦點問題作出了系統而有力的回應,其中若干基本問題與網絡安全法有關個人信息處理的制度規則有著高度的邏輯銜接,有助於各類單位主體在網絡安全法一般制度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設計與公民個人信息提供、購買、收受以及交換等行為相關的風險管理機制,在刑事法律底線內合理使用個人信息、開展業務活動。

吳沈括認為,基於建設網絡強國的戰略安排,中國不僅在產業升級和經濟發展的層面,而且在民眾福祉、權利保障乃至國家主權的高度考量個人信息治理的必要性與緊迫性;不僅重視事後的依法懲處,而且重視事前與事中的預先防範;不僅注重國內製度架構的完善,而且注重國際規範體系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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