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常識

1.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依法必須招標的限額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8年第16號)第五條: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400 萬元人民幣以上;(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3.暫估價招標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範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於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範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4.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6.招標的形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1)公開招標的概念: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2)邀請招標的概念: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7.邀請招標的範圍: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佔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8.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

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四)屬於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採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並將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投標人;(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洩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採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12.弄虛作假的認定: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係證明;(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13.規避招標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4.弄虛作假招標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5.串通投標的法律責任:(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洩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6.招標代理機構洩露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洩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17.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18.違法分包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19.《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要嚴格按照批准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投資規模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確因客觀條件進行重大變更的,須報原審批部門批准。

20.《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八條:項目單位應當依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概算總投資超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額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准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

21.《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報原審批部門核定。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批覆概算百分之十的,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審計,待審計結束後,再視具體情況進行概算調整。

22.《甘肅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組建項目法人或確定項目建設管理單位。政府投資的經營性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非經營性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有關規定推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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