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離婚時,車輛、房屋等物質如何分割?

哪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分割方式: 擁有物質的所有權的一方,同時給予另一方相應折價款。

離婚時夫妻共有車輛、房屋怎麼辦?分割一方名下的車輛、房屋等物質財產,應該以離婚時該資產的價值為準,而不是以當初購置價格為依據,折舊是家電及車輛、房屋裝修等具有市場價值變化財產的常見情形。上面的內容都是雙方可以協商的前提下自行進行計算車輛、房屋價值方式。

如果在訴訟中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對車輛、房屋進行評估,由專門的評估機構作出評估,評估時間一般在一個月左右,也可能會延長兩至三個月。如果雙方對評估結果沒有重大異議,不再申請重新鑑定的,法院就會按照評估結果價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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