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離婚應該如何辦理?

夫妻之間離婚應該到登記地去辦理,但是異地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不過,一般而言異地離婚的都是針對訴訟方式離婚。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也是要提供相應的證件,那麼怎麼辦理異地離婚呢?

辦理協議離婚,只能到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去辦,不能異地辦。但如果是到法院離婚,雙方都離開戶口地,被告在你說的異地居住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異地法院辦離婚。其他情況不能異地辦理。

異地離婚應該如何辦理?

異地辦理離婚手續需要什麼證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的有關規定,對於異地離婚向有關法院應提供的材料有一下幾種。

1、夫妻雙方須帶上各自的身份證明;

2、雙方的結婚證;

3、離婚訴狀及其他附件;

4、與案件有關的相關證據;

5、人民法院需要的相關材料及有關證件。

異地離婚要去哪裡起訴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向不願意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

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

三是被監禁的人。

3、按照法律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如果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有關規定:

①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民法通則》規定住所,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③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況:其一,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其二,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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