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難點如何破?權威解讀來啦!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难点如何破?权威解读来啦!

2月20日上午 ,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亮劍環境犯罪 守護藍天碧水”主題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張佐良,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副局長舒國華,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出席發佈會並回答記者提問。

上海衛視記者:我們注意到,這次會簽印發的《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採取了座談會紀要的形式,與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相比,突出的特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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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萬春

萬春:謝謝提問。正如你所提到的,這次會簽印發的文件採取了座談會紀要的形式,主要考慮是,近年來,“兩高”和相關部門制發了若干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比如,“兩高”於2016年制定出臺新的《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原環境保護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聯合印發《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司法部也先後聯合“兩高”、原環境保護部制發關於規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的有關規範性文件。這些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明確了有關法律適用和工作機制問題,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其主要內容仍需要繼續堅持和適用。

這次各部門主要是結合當前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況,分析遇到的突出困難和問題,研究解決措施,對辦案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形成統一認識。因此,採取座談會紀要的體例,形式更加靈活,內容更加豐富,更具有及時性、針對性、指導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際工作中,座談會紀要的效力相當於司法解釋性質文件,各部門應當認真遵照執行。

與此前發佈的司法解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相比,最大的亮點:

➤ 一是立足指導辦案。《紀要》的許多內容更為具體、明確、細緻,把問題和情況說清楚,把解決問題的措施和對策講明白,讓辦案機關知道應該怎麼辦。

➤ 二是重在解決問題。《紀要》的條文完全根據司法實踐中的問題來安排,不做一般性或者泛泛的規定,需要解決什麼問題,就作出相應規定,並且把問題分析解釋清楚。

➤ 三是推動形成合力。《紀要》中有的內容,比如管轄問題、鑑定問題等,需要執法司法各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推動解決,這次在各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也作了具體規定,向前邁出一大步,充分體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理念,有利於進一步提升打擊環境犯罪的質量效率。

人民日報記者:司法是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在推進環境治理體系現代化進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請介紹一下近年來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懲治環境汙染犯罪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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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 周加海

周加海:嚴懲環境汙染犯罪,是強化對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建設美麗中國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不斷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對環境汙染犯罪的懲治力度,加大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集中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 一是統一依法懲治環境汙染犯罪的法律適用尺度。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於2013年、2016年就環境汙染犯罪出臺專門司法解釋,對相關犯罪定罪量刑標準的具體把握等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又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對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中的有關問題作出進一步明確。

相關司法解釋和座談會紀要的出臺,充分體現了最高司法機關對環境保護的高度重視,對加大審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的工作力度,提升依法懲治環境汙染犯罪的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 二是不斷加大依法審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的力度。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數量大幅增長。以《2013年解釋》發佈為分界點,之前人民法院審理的汙染環境刑事案件年均僅二三十件,而之後的年均案件量達到一千三百餘件。特別是,《2016年解釋》發佈後,人民法院審理的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量繼續增長,年均超過二千件。據統計,2017年、2018年人民法院新收汙染環境刑事案件2344件、2409件,審結2258件、2204件。

下一步,各級人民法院將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要求,全力參與、堅決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根據刑法、司法解釋和此次發佈的《紀要》的規定,進一步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守護綠水青山藍天、建設美麗中國提供更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報記者:當前,老百姓對大氣汙染問題十分關注。請問涉大氣犯罪目前有哪些新的形式特點,司法實踐中有沒有遇到什麼難題,如何更有針對性、更有效地利用刑事司法手段打擊大氣汙染犯罪?

周加海:

大氣汙染是人民群眾感受最為直接、反應最為強烈的環境問題。但是,由於大氣汙染物流動性大、稀釋速度快等原因,提取固定證據困難,給查處此類犯罪帶來較大實際困難。

此次《紀要》起草過程中,針對涉大氣汙染環境犯罪的打擊處理問題進行了討論。紀要強調,打贏藍天保衛戰是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重中之重。要認真分析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大氣汙染防治法執法檢查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不斷加大對涉大氣汙染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毫不動搖地以法律武器治理汙染,用法治力量保衛藍天,推動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大氣環境汙染問題。

司法實踐中打擊涉大氣汙染環境犯罪,要抓住關鍵問題,緊盯薄弱環節,突出打擊重點。根據《2016年解釋》和《紀要》的規定,對大氣汙染犯罪的懲治,具體可以考慮以下兩方面的著力點:

➤ 一是加大對以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行為的懲治力度。從實踐看,一些企業採取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方式排放大氣汙染物,以逃避監管。鑑此,《2016年解釋》第一條第七項作出專門規定,將“重點排汙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汙染物”規定為“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實踐證明,該項規定對於解決查辦大氣汙染犯罪取證難的實際問題,提高打擊大氣汙染犯罪的實效發揮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將上述規定進一步執行好、落實好。

➤ 二是加大對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違規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行為的懲治力度。《紀要》明確規定,對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違反國家規定,超標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過行政處罰後又實施上述行為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適用《2016年解釋》第一條第十八項規定的“其他嚴重汙染環境的情形”,以汙染環境罪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公安報記者:《紀要》對長江經濟帶區域汙染環境犯罪規定了相關從重處罰的情形,請問下一步將怎樣加大打擊力度,保護長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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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 張佐良

張佐良:2018年初,針對長江流域非法排汙、傾倒危險廢物等違法犯罪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形勢,公安部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多次召開部黨委會專題研究,部署長江流域11省市公安機關充分發揮打擊犯罪職能作用,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交通運輸等部門和最高檢最高法,開展集中打擊整治長江流域汙染環境違法犯罪行動,目前已偵破刑事案件483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126名,公安部掛牌督辦的177起重大案件全部告破,有效打擊震懾了違法犯罪,為維護長江流域良好生態環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在工作中我們發現,當前長江流域汙染環境犯罪活動多發易發,嚴重破壞長江生態環境,必須依法予以嚴懲。為此,我們結合執法實踐推動在會議紀要中對發生在長江經濟帶十一省(直轄市)的兩種環境汙染犯罪行為,可以依法從重處罰。一種是針對跨省的汙染環境犯罪活動,還有一種是針對汙染重要江河、湖泊的犯罪活動。

下一步,公安部將指導各地公安機關認真學習《紀要》的有關要求,充分發揮公安機關職能作用,強化責任擔當,積極主動作為,進一步加大對汙染長江犯罪以及其他各類汙染環境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綜合運用提級偵辦、異地用警等措施強力破案攻堅,對跨區域、團伙性、系列性的重大案件掛牌督辦、串並偵查、集中收網、聯動打擊。同時,我們也將繼續會同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健全完善打防聯動工作機制,定期會商研究情況、共享情報信息、破解執法難題,進一步增強打擊整治合力。

總之,公安機關將認真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始終堅持“零容忍”的態度,堅決嚴厲打擊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活動,堅決推動依法整治長江流域汙染問題,堅決保護我們的母親河、保護一江清水,全力為長江經濟帶發展保駕護航,為打贏汙染防治攻堅戰和建設美麗中國作出應有的貢獻。

法制網記者:如何充分發揮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在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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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局副局長 舒國華

舒國華: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是解決環境汙染刑事案件中專門性問題的重要技術支撐。這幾年來,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在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還存在影響作用發揮的一些問題,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為辦案機關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提供有力支撐。

➤ 一是積極參與環境汙染刑事案件辦理。凡是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關鍵專門性問題,比如公私財產損失的數額、超過排放標準的倍數、汙染物性質判斷等,只要辦案機關委託進行鑑定,且鑑定事項在機構執業範圍內的,必須接受委託進行鑑定,出具鑑定意見,不得以各種理由拒絕辦案機關委託。對於辦案機關委託的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關鍵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確有技術難度的,本機構執業範圍內難以一次性解決的,可以聯合其他有相關鑑定能力的鑑定機構和相關專家參與鑑定,盡力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總的來說,就是要形成鑑定能力、服務能力,真正讓100多家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成為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的堅強後盾。

➤ 二是加強對鑑定人適用標準規範的指導。在生態環境部牽頭制定的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標準體系框架和技術總綱及專項技術規範等基礎上,會同生態環境部做好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的制定、修訂和認定工作,加強基線確定、因果關係判定、損害數額量化等損害鑑定關鍵環節科研攻關,加快出臺環境損害司法鑑定通用規範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鑑定類別技術規範標準,加強對標準適用的指導,努力為鑑定活動正常開展提供支撐。

➤ 三是加強鑑定人培訓。會同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人執業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進一步統一思想、凝聚共識、明確要求、提高能力。今年,我們將爭取舉辦一次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人示範培訓班,組織各省舉辦專業培訓班,努力做到應訓盡訓、全員培訓。

➤ 四是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今年司法部將監管特別是質量監管作為重中之重來抓,在提高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服務能力的同時,不斷提高質量和公信力。

一方面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違規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行政處罰、行業懲戒等監管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以公開促公平、以公開樹公信。

另一方面,加強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質量監督,全面推行“雙隨機”抽查制度,對環境損害鑑定人和鑑定機構進行能力評估,對於質量存在問題、經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按規定予以註銷。

同時,全面建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黑名單制度,加強司法鑑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完善退出機制,對弄虛作假造成環境損害鑑定評估結論嚴重失實或者違規收取高額費用、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登記。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向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舉報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我們將“鐵腕治鑑”,設立高壓線、劃定紅線,堅決清除行業中的害群之馬。

新京報記者:近年來司法部採取哪些措施規範管理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

舒國華:近幾年特別是2018年,司法部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於健全統一司法鑑定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按照《關於嚴格准入嚴格監管提高司法鑑定質量和公信力的意見》(司發〔2017〕11號)要求,堅持問題導向,多措並舉,切實加強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管理,積極推動解決影響和制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工作發展的突出問題。

為切實解決全國範圍內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數量偏少,分佈不均的問題,2018年9月,司法部辦公廳下發《關於進一步做好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准入登記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六項要求,推動各地加快准入一批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我們加強工作督導,建立了環境損害司法鑑定准入登記工作月報告制度,確保達到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省域全覆蓋的工作目標。截至2019年1月底,全國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達109家,鑑定人2000餘名,基本實現省域全覆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的供給能力大大提升,為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撐。

為切實解決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管理要求不夠具體明確等問題,2018年6月,司法部與生態環境部聯合制定印發《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登記評審細則》,明確了司法行政機關、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評審工作的基本規則,以及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人構成、技術水平、實驗室條件,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人職業道德、基本素質、工作能力和效果等具體要求,為客觀公正、全面準確的評價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力水平提供了政策支持。

為切實解決鑑定週期長、技術規範和標準不統一的問題,我們加強與有關部門、科研機構、專家學者的聯繫與協作,自2017年以來開展了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標準彙編工作,歷時2年,目前已經向社會公開出版《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法律法規與標準彙編》(上中下卷),進一步引導鑑定人科學正確適用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技術規範和標準。

為切實解決費用高、收費標準缺失問題,我們與有關鑑定機構、鑑定人、專家學者、科研院所、大學院校等多次進行溝通或座談,全面瞭解、深入研究分析導致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費用高的政策、技術、管理等深層次原因,同時,與生態環境部有關部門聯合開展了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收費指導性目錄的制定工作,現已形成文件草稿。下一步將積極協調國家發改委有關部門,在部級層面推動早日出臺指導性目錄,推動各地儘快出臺收費標準。

同時,著力推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2018年以來,我們著力推動京津冀三地在環境損害鑑定管理、開展監督檢查等方面政策協同,三地統一的登記評審專家庫已經建立,統一的准入登記政策正在加緊研究制定。2018年6月13日,印發《司法部關於全面推動長江經濟帶司法鑑定協同發展的實施意見》(司發〔2018〕4號),6月29日,召開司法鑑定服務長江經濟帶座談會,以環境損害司法鑑定為先導,推進長江經濟帶11省(市)司法鑑定規劃佈局、管理措施、執業規範、質量建設等一體化,保護長江母親河,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引領和推動全國司法鑑定行業轉型升級。

中國環境報記者:從合力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角度,結合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紀要》有哪些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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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法規與標準司司長 別濤

別濤:謝謝《中國環境報》的記者。從合力打好環境汙染防治攻堅戰的角度來看,結合生態環保的工作特點,這一次發佈的環境汙染刑事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有三個亮點。

➤ 一是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標準的認定。大家知道,按照現行法律,環境汙染造成的損害通常表現為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但對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在人身傷害、財產損害之外,還有對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包括對水、氣等環境要素的損害,對動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損害,以及生態環境功能的退化帶來的損害。對這些損害進行貨幣化的評估,把它變成一個可以裁量、可以評判、可以要求承擔責任的一種形式,這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在吉林等7個省市部署開展改革試點,取得明顯成效。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目前,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尚在實踐探索過程中,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審理中有關生態環境損害的認定仍需要進一步摸索、完善。《會議紀要》明確,在當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行階段,全國各省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認定“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和“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該認定標準符合我國現階段有關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實踐進展,能夠解決地方實際需要。司法實踐中,一些省市已經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制定了具體標準。

➤ 二是明確了危險廢物的認定標準。從司法實踐看,“兩高”司法解釋實施以來,涉危險廢物的案件佔比很高。這主要是因為“兩高”司法解釋細化了涉危險廢物犯罪的相關規定,明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3噸以上即構成犯罪,認定標準簡單清晰,為打擊環境汙染犯罪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效果十分明顯。加之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在日常環境管理實踐中也比較常見,比較容易被發現,調查取證和認定的難度相對較低,因而成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公檢法機關的打擊重點。

但實踐中也暴露出一個問題,即對危險廢物如何認定,是否所有的固體廢物都要通過鑑別來認定是否屬於危險廢物,各方容易產生分歧。

對此,《會議紀要》明確,對於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如果來源和相應特徵明確,司法人員根據自身專業技術知識和工作經驗認定難度不大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據名錄直接認定。對於來源和相應特徵不明確的,由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書面意見,司法機關可以結合書面意見綜合判斷後,認定是否屬於危險廢物。對需要生態環境部門、公安機關出具書面認定意見的情形,《會議紀要》還分不同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有效解決了環境汙染刑事司法審判中危險廢物認定的難題。

➤ 三是對監測數據的證據採用問題作出了進一步規定。2013年“兩高”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數據,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認可的,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2016年司法解釋(第十二條)取消了經省級環保部門認可的限制,但對於有關單位委託第三方監測機構出具的報告是否可以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未明確規定。本次《會議紀要》充分考慮了環境行政執法實踐的現實情況,明確了生態環境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委託第三方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這將極大地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有利於環境汙染刑事案件的辦理。

《會議紀要》以上亮點,都充分體現了落實習總書記的生態文明思想,特別習總書記提出的,用最嚴格的制度、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為生態環保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體現了我們為了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的工作要求,不斷總結、不斷完善,重典治汙的法治精神,體現了《會議紀要》的指導性、實用性、操作性。

檢察日報記者:近年來,生態環境部在“兩法”銜接方面開展了哪些業務溝通,存在哪些問題?

答:近年來,生態環境部與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合作日益深入密切,在國家層面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甚至無縫對接,有效助力打好打勝汙染防治攻堅戰。同時,在地方層面,基層生態環境部門也和當地公檢法司等部門建立了高效的協作機制。

➤ 一是加強高層交流,共同找準檢察機關服務和保障汙染防治攻堅戰的切入點和著力點。近期,生態環境部多位部領導走訪最高檢,多次交流,探討合力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合作協調機制,其中,生態環境部黨組書記、部長李幹傑專門來最高檢,與最高檢達成了重要共識,形成司法和環保合力打好汙染防治攻堅戰的工作合力。

➤ 二是共同完善環境汙染犯罪司法解釋。生態環境部配合最高法、最高檢頒佈《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拓展了刑法的適用範圍,豐富適用手段,加大對生態環境汙染犯罪的懲治力度。本次會議紀要的發佈實施,也是我部密切配合“兩高”共同完善有關司法解釋適用規定的工作內容之一。

➤ 三是共同構建“兩法”銜接機制。2017年1月,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檢、公安部出臺《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建立了三項制度、兩個機制和四個格局。具體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雙向案件諮詢制度、重大案件聯合掛牌督辦制度三項制度,聯合調查機制、信息共享機制兩個機制,逐步形成整體協調、分工負責、高效聯動、合力懲治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工作格局。為進一步推動長江經濟帶11省市“兩法”銜接工作,生態環境部已牽頭起草《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將聯合公安部、最高檢、最高法印發實施。

➤ 四是共同辦理大案要案。2015年以來,生態環境部、最高檢、公安部共同對上海垃圾非法傾倒蘇州太湖西山島案、廣東廣西跨省非法轉移傾倒處置危險廢物案、長江安徽池州段固體廢物汙染環境案等9起重大環境違法犯罪案件實施聯合掛牌督辦。對西安市長安區、閻良區環境監測子站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造假案和臨汾市環境監測數據造假案等2起監測數據造假案進行聯合現場督辦,辦成了具有典型、示範意義的指導性案例,在社會形成了強烈震懾。

➤ 五是共同推進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部積極支持檢察機關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相繼發佈《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方法(第二版)》《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指南》等一系列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規範,以後還要進一步完善。

但是,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在“兩法”銜接工作中還面臨協作機制不完善、聯絡機構不健全、對對方職責領域的專業知識缺乏瞭解等問題。

下一步,我部將與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推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與公檢法司建立有效穩定的協作機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在生態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等領域加強協作,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提供堅實的行政、司法保障。

中央人民廣播電臺記者:近年來,檢察機關在懲治環境汙染犯罪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經驗,《紀要》中是否有所體現和借鑑?

萬春:謝謝提問。近年來,全國檢察機關始終高度重視懲治環境汙染犯罪,好的做法和經驗主要有:

➤ 一是堅持從嚴打擊懲處,始終保持對環境汙染犯罪的高壓態勢。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大多同體制不健全、制度不嚴格、法治不嚴密、執行不到位、懲處不得力有關。”全國檢察機關堅決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認真履行批捕、起訴職能,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汙染犯罪,堅決不讓法律成為“稻草人”“紙老虎”“橡皮筋”。

據統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汙染環境犯罪案件,2016年批捕1677人,2017年批捕2936人,2018年批捕4207人,呈明顯上升態勢。《紀要》中對犯罪未遂認定、投放危險物質罪適用、從重處罰情形、嚴格適用不起訴和緩免刑等規定,也都體現了對環境汙染犯罪從嚴打擊懲處的刑事政策導向。

➤ 二是落實掛牌督辦制度,強化對重大環境汙染案件的督導督辦。2018年以來,最高檢單獨或者聯合其他部門對全國有影響的50起環境汙染案件掛牌督辦。對於掛牌督辦案件,要求承辦單位將案件關鍵時點、重大進展情況及時上報,上級院及時進行督導檢查。典型案例中的浙江寶勳公司汙染環境案、上海印達公司汙染環境案、上海雲瀛公司汙染環境案均為最高檢督辦案件。在《紀要》研究起草過程中,我們專門聽取了督辦案件辦案單位和辦案檢察官的意見建議,《紀要》中規定的主觀過錯認定、非法經營罪適用、有害物質認定等問題就是督辦案件辦理過程中反映比較突出的疑難問題。

➤ 三是加大追訴漏犯和追究單位犯罪的力度。針對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單位犯罪少,單位犯罪認定難的情況,檢察機關對排汙企業、危險廢物處置企業實施單位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典型案例中的上海印達公司汙染環境案、貴州宏泰公司汙染環境案,檢察機關補充起訴了單位犯罪或者追加起訴了單位主要負責人,確保案件辦理取得良好效果。據此,《紀要》第一條就對單位犯罪認定問題專門作出規定,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責任的範圍,重點打擊出資者、經營者和主要獲利者。

此外,檢察機關還有其他好的經驗做法,比如完善專業化辦案機制、積極開展生態恢復檢察工作等經驗做法,還要在今後工作中總結和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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