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專利代理條例》3月1日施行

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將自3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適應“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的需要,根據專利代理行業實際情況,完善了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准入制度,健全了專利代理執業規範,完善了檢查監督制度和法律責任,將為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提供製度支撐。

新《專利代理條例》3月1日施行

專利代理服務貫穿於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全過程,是法律與技術結合的專業服務。

截至2018年年底,我國執業專利代理人達1.8668萬人,專利代理機構達2195家。能夠提供涉外服務及專利預警、分析、許可、質押融資、訴訟、調解等服務的代理機構數量不斷增加。開展PCT(專利合作協定)申請業務的專利代理機構數量超過1000家。

新《條例》明確了專利代理行業組織的法律地位及主要職能,豐富了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類型,將極大地推動專利代理行業組織建設,促進專利代理行業走高質量發展之路。

新《條例》將“專利代理人”的稱謂修改為“專利代理師”,同時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對專利代理師執業准入制度作了調整:一是降低參加考試門檻;二是取消執業證,建立專利代理師執業備案制度。

新《專利代理條例》3月1日施行

新《條例》還進一步明確了專利代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強了對專利代理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新《條例》發佈後,國家知識產權局積極開展宣傳貫徹工作,接下來還將盡快完成配套部門規章的修訂,做好專利代理管理系統改造等軟硬件配套工作,持續提升行業監管水平,確保新《條例》落實到位,為創新驅動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原《專利代理條例》是1991年公佈施行的。2018年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並於2019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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