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是是非非——客體判斷

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是是非非——客體判斷


商業方法是指實現各種商業活動和事務活動的方法,是一種對人的社會和經濟活動規則和方法的廣義解釋,例如包括證券、保險、租賃、拍賣、廣告、服務、經營管理、行政管理、事務安排等。

傳統商業方法多依靠商業經營規則的制定和設計,雖體現了人的智慧,但對技術的依賴度並不強。而隨著移動互聯時代的到來,基於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商業方法對於技術有更高的依賴度,很多通過創新技術構建商業模式的實施平臺,如果缺少技術特徵的支撐,互聯網商業模式完全無法有效運行。這種包含創新技術的商業方法得到專利權的保護是技術與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審查指南》規定:如果一項權利要求在對其進行限定的全部內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徵,則該權利要求就整體而言並不是一種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2017年修改後的《專利審查指南》明確規定:“涉及商業模式的權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業規則和方法的內容,又包含技術特徵,則不應當依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同時刪除了“組織、生產、商業實施和經濟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作為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該項修改旨在對商業模式創新中的技術方案給予積極鼓勵和恰當保護,利用計算機或者網絡技術實現的商業方法發明專利申請,如果其權利要求含有技術特徵,不應排除其獲得專利權的可能性。

1商業方法客體判斷基本概述

根據發明的定義,能夠對保護客體產生限制作用的主要是“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是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所採取的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未採用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以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的方案,不屬於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客體。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即發明創造本身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使用它解決某一技術問題時必須要體現出利用了自然規律,而不能是人為設定的規則。

商業方法的發明專利申請可分為單純商業方法發明和商業方法相關發明專利申請。單純商業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是指以單純的商業方法為主題的發明專利申請,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既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又不滿足專利法第二款第二條客體的規定。

商業方法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不僅包含商業方法模式特徵,也包含得以在技術上實現的技術特徵,因此就整體而言不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情形。但是,當所採用的技術僅為公知網絡或者計算機技術時,並未對現有的網絡或計算機系統等內部性能帶來改進,亦未對其構成或功能帶來任何技術上的改變,只是通過人為制定的規則進行交互或信息傳送,則並未構成技術手段,可以得出不屬於“技術方案”結論,進而不屬於專利權保護的客體。從另一個方面來說,人為制定的商業規則通過公知網絡或者計算機技術實施時,難以將解決方案轉化為技術方案,其解決的問題還是商業問題,並不是技術問題,從而不構成“技術方案”。將計算機或手機等裝置設備作為商業規則的操作對象,亦是如此。

商業方法發明客體判斷並無特殊性,但由於其申請本身具有商業問題和技術問題交織,商業方法流程、模式與計算機網絡及通信技術融合這些特點,在判斷該類申請是否屬於專利法保護的客體時,具有一定的難度。

2商業方法客體判斷方法

2.1客體判斷三要素

商業方法專利客體判斷標準與其他領域發明專利相同,判斷的關鍵在於“技術”二字,即從解決方案整體來看,商業應用的過程中是否使用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達到技術效果。

技術手段、技術問題、技術效果三要素缺一不可。只有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採取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並且由此獲得技術效果,解決方案才能構成技術方案。對於表現形式為計算機程序的商業方法權利要求,亦是如此,判斷執行該計算機程序的目的是否是要解決技術問題,是否採用了技術手段,以及是否獲得了技術效果,技術性可以體現在計算機或網絡技術的改進,如數據庫技術、安全傳輸技術。

技術手段通常是由技術特徵來體現的。技術特徵是指在權利要求所限定的技術方案中,能夠相對獨立地執行一定的技術功能、並能產生相對獨立的技術效果的最小技術單元。在產品技術方案中,該技術單元一般是產品的部件和/或部件之間的連接關係。在方法技術方案中,該技術單元一般是方法步驟或者步驟之間的關係。

解決方案中使用技術術語、簡單地用計算機代替人、將常規商業活動用簡單技術信息表達,或以公知技術實現商業規則的各個步驟,這些手段往往難以為方案帶來技術性,不能將方案轉化為專利權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屬於專利權保護的客體。

一般情況下,技術方案的判斷無需藉助現有技術,但是如果通過閱讀說明書尚不能作出判斷時,也可以通過與現有技術的比較來確定是否是技術方案。

2.2整體判斷

在專利保護客體判斷的過程中,技術問題、技術手段、技術效果並不是孤立的,往往相互關聯,需要將權利要求的方案作為一個整體,判斷整個方案是否採用了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併產生了技術效果。問題是否為技術問題難以判斷時,可以藉助是否採用了技術手段輔助判斷,反之亦然。如某個特徵“吊裝集裝箱不同尺寸塗以不同顏色”,一個方案解決的問題是方便人員對其進行管理,另一個解決的問題通過顏色識別提高監控系統對定位準確性,從解決的問題容易判斷是否是技術問題,進而容易判斷該特徵是否體現了技術手段。再如,兩個方案所解決的問題均是均衡電網負荷,一個採用的手段是峰谷電價,另一個採用的波谷抽水蓄能、波峰放水發電,從所用的手段容易判斷是否是技術手段,進而容易判斷該相同的問題是否為技術問題。

2.3自然規律

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自然規律”是指“存在於自然界的客觀事物內部的規律”,自然現象固有的、本質的聯繫。自然規律本身具有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屬性,人不能任意改變、創造或消滅自然規律。

商業方法解決方案很多是利用人為規則(如商業規則)、社會規律或經濟規律,這些規律、規則體現了客觀性,但客觀規律並不等價於自然規律,如果解決方案反應的不是利用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則不屬於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所說的技術方案,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自然規律”具有客觀性,是與人為規定、社會經濟規律相對的,其實質上是為了排除僅僅利用人為規定和經濟規律等完成的發明。“利用了自然規律”並不是要求說明書中必須指明具體應用了什麼自然規律。

3單純的商業方法

單純的商業方法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規律,屬於抽象概念或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它既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又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權利要求1】一種進貨方法,該方法包括:(1)店員觀察顧客購物習慣;(2)記錄購買貨物的數量和時間;(3)根據記錄的信息控制進貨量。

【權利要求2】一種股票配股繳款方法,客戶與證券商先簽訂股票配股繳款代理合同書,在合同期內,證券商在每隻股票配股繳款截止日前檢查客戶資料,並對滿足條件的客戶代理自動交納配股款,其特徵在於,檢查客戶資料的內容和步驟如下:客戶是否擁有該種配股;客戶是否尚未自行繳款;客戶是否中途書面申請棄權該配股;客戶是否有足額資金。

上述權利要求均涉及單純的商業方法,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因而不構成技術方案,既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又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款第二條的規定。

如果對權利要求1進行修改:一種進貨方法,該方法包括:(1)在收款設備中記錄顧客的購物信息,並將該購物信息按照貨物種類、購物時間進行分類存儲;(2)按照存儲的購物信息生成進貨清單;(3)並將該進貨清單通過網絡發送到供貨平臺。

分析如下:現有的方案中在售貨過程中存在有貨物積壓或者缺貨的問題,該申請對收款設備進行了改進,解決了自動控制進貨的技術問題,利用計算機網絡的系統構架,採取了記錄、存儲、生成、發送等信息處理方式的技術手段,將該技術手段應用於進貨量的控制業務中,實現準確、有效控制進貨信息的技術效果。因此該解決方案具備了技術三要素,構成了技術方案,符合客體的規定。

4利用公知網絡或計算機架構的商業方法

商業方法專利申請通常結合公知計算機或者網絡架構,或者將商業方法撰寫系統或裝置類權利要求,如權利要求限定的特徵中包含實體硬件特徵,該實體硬件特徵可以是存儲器、處理器、存儲介質、服務器或控制器,或者可以是輸入設備、顯示器、傳感器、數據傳輸接口等,或者使用了通用數據庫技術。對於包含有上述特徵的解決方案,是否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方案,應當從方案的整體來判斷。

對於涉及商業方法中僅包括諸如上述公知技術架構的發明專利申請,如果公知技術架構自身並不能解決申請所面臨的具體問題,相應的商業規則也不能給上述通用計算機/通信網絡帶來任何內部性能改進,或優化其對外部對象進行控制、處理的能力。在此基礎上,發明解決的問題通常是僅是規則/流程優化等非技術問題,採用的手段僅是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的常規能力運行相應的商業規則等非技術手段,獲得的效果也僅僅是對規則運行進行更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等非技術效果,從而導致申請請求保護的方案不屬於技術方案。

以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四個複審案與最高院判例為例分析客體判斷標準,四個複審案的申請人分別為京東、百度、雅虎、阿里巴巴,在實審階段均以不屬於專利客體而駁回。針對商業方法申請案例1-3(京東、百度、雅虎)的複審,複審委均採用公知的網絡或計算機技術執行人為的商業規則,不構成技術方案,所涉及的解決方案未對現有的網絡或計算機系統等內部性能帶來改進,亦未對其構成或功能帶來任何技術上的改變,只是通過人為制定的規則進行交互或信息傳送,維持駁回決定。而案例4(阿里巴巴)涉商申請,複審委以權利要求涉及的是對數字數據進行處理,解決了技術問題,並達到了技術效果為由,認定屬於專利客體,撤銷駁回。

4.1複審案例:揀貨控制方法和裝置(京東)

該申請的申請號為201210420987.3,名稱為“揀貨控制方法和裝置”。

權利要求:“1.一種揀貨控制方法,其特徵在於,包括:

步驟A:針對積累的一批訂單,確定一條或多條第一類通道,然後從各個所述第一類通道中分別揀出屬於所述一批訂單的預設數目的商品;其中所述第一類通道包含屬於所述一批訂單中的所述預設數目的商品;

步驟B:針對所述一批訂單,確定一條第二類通道,從所述第二類通道中揀出屬於所述一批訂單的商品,並且從貨架位置上最靠近所述第二類通道的一個或多個通道中揀出屬於所述一批訂單的商品,使本步驟中揀出的商品數目達到所述預設數目;其中所述第二類通道包含的屬於所述一批訂單中的商品的數目小於但最接近所述預設數目。”

權利要求7要求保護的裝置是按照權利要求1的各個步驟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撰寫的,屬於全部技術特徵表述為計算機程序模塊的裝置權利要求。

該案審查員以權利要求1不屬於專利客體、權利要求7不具備創造性駁回。在複審決定中,合議組以權利要求均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維持駁回決定。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1所請求保護的方案解決的問題是如何縮短取貨人員在取貨過程中的行走距離,該問題屬於商業上的管理問題,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手段是規定取貨路線的計算規則,並根據計算得到的取貨路線進行取貨,未利用技術手段;所獲得的效果是提高取貨人員取貨的效率,不是技術效果。權利要求7所請求保護的方案中雖然隱含了基於計算機來實現功能模塊,但是其僅是利用計算機實現了規則的執行,並不涉及對計算機的技術改進。

如果全部以計算機程序流程為依據,權利要求可以按照與反映該計算機程序流程的方法權利要求完全對應一致的方式撰寫為裝置權利要求(如該案例1權利要求7),這種裝置權利要求中的各組成部分應當理解為實現該程序流程各步驟或該方法各步驟所必須建立的程序模塊(功能模塊),由這樣一組程序模塊限定的裝置權利要求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說明書記載的計算機程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程序模塊構架,而不應當理解為主要通過硬件方式實現該解決方案的實體裝置。程序模塊不涉及硬件結構的改變,只是在形式上表現為產權權利要求,目的是增強該類專利權的保護力度,但該類權利要不改變硬件結構,其保護範圍與其對應的方法權利要求實質等同,其結論應該與對應的方法權利要求一致。

對此類權利要求,如果包含設備或採用的技術是否是公知的,僅是為了執行商業規則,從而實現一種自動化平臺下的商業活動或事務活動,不屬於專利客體。一般情況下,採用公知網絡或計算機架構執行商業規則並不能將解決方案轉化為技術方案。而為了提高審查效率,在獲得合適對比文件的情況下,審查員可能優先評述其新穎性/創造性,這並不意味著權利要求滿足專利客體要求。

4.2複審案例:一種用於推廣賬戶數據優化的方法(百度)

該申請的申請號為201010286727.2,名稱為“一種用於推廣賬戶數據優化的方法與設備”。

權利要求:“1.一種用於推廣賬戶數據優化的方法,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a獲取用戶從用戶設備輸入的推廣賬戶;

b對所述推廣賬戶進行分析處理,以獲得所述推廣賬戶擬進行數據優化的待優化項;

c根據執行模式,執行所述待優化項;

其中,所述分析處理包括以下至少任一項:

-基於所述推廣賬戶的歷史記錄進行縱向分析;

-基於同行業或同區域的平均推廣效用進行橫向分析。”

審查員以權利要求不屬於專利客體駁回了該申請,複審決定維持駁回決定。在該案中,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方案並不涉及對搜索技術進行改進以使得搜索結果或相關信息得到更好的展現,從而改進網絡信息的推廣。獲得要進行數據優化的待優化項是通過人為地規定分析規則,從推廣賬戶的多個信息中選取其中的一部分信息,即通過人為選定的規則從多個信息中選取部分信息,其實質上是為了解決如何提高推廣賬戶的商業推廣效用的問題,其並未解決技術問題。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方案所限定的分析推廣賬戶的哪些數據以及如何分析,都是基於商業上的考慮而人為地選擇的,其並未遵循自然規律,從而未利用技術手段。同時,確定是否採用了技術手段也不單單是依據操作對象的屬性即數據項本身是否客觀來確定,而是通過整體的數據處理過程來確定的。推廣效用與諸如展現量、點擊量、網站訪問量、轉化量等之間的關係,即各個量的選取以及各個量的具體數值為多少對應於推廣效用的好壞,這完全是用戶基於自己在商業上的主觀考慮、評判而做出相應選擇。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方案所獲得的效果是提升推廣賬戶的商業推廣效用,其不是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

4.3複審案例:響應於搜索請求產生搜索結果清單的方法(雅虎)

該申請的申請號為201110070372.8,名稱為“響應於搜索請求產生搜索結果清單的方法和系統”。

權利要求:一種響應於使用計算機網絡的搜索者的搜索請求產生搜索結果清單的方法,包括:

維持一個數據庫,所述數據庫包括多個搜索列表,每個搜索列表與一個報價和一個搜索項相關聯,所述報價對應於當接收對相關聯的搜索列表的提取請求時從所述相關聯的搜索列表的信息提供者的賬號減去的金額;

接收來自搜索者的搜索請求;

識別與和搜索請求匹配的搜索項相關聯的搜索列表;

按照識別出的搜索列表的相應報價的值將識別出的搜索列表排列在搜索結果清單中,其中包括報價是0的搜索列表,如果有的話;

將搜索結果清單發送到搜索者的計算機以顯示於其上;

接收來自搜索者的提取請求,以提取與所述搜索結果清單中的搜索列表相關聯的信息;以及記錄提取請求事件,所述提取請求事件包括提取請求的信息以及與所提取的搜索列表的信息提供者相對應的賬號識別信息,以允許維持精確的賬號借方記錄。

審查員以權利要求不屬於專利客體駁回了該申請,複審決定維持駁回決定。在該案中,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方法實質上就是利用公知計算機網絡和數據庫以及公知的搜索手段將信息提供給廣告商,以使廣告商減少成本並提高投資效率。該方法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提高廣告商的自主性,以減少成本並提高投資效率,不夠成技術問題。該方法在公知的計算機網絡和數據庫中執行計算機程序來對信息的搜索和提供進行控制,雖然利用了公知的計算機網絡和數據庫,但在對信息的搜索和提供的過程控制中既沒有給計算機網絡和數據庫的內部性能帶來改進,也沒有給計算機網絡和數據庫的構成或者功能帶來任何技術上的改進,沒有采用技術手段。同時實施上述方法所獲得的效果也僅僅是提高了廣告商的自主性從而減少了成本並提高了投資效率,也不是技術效果。

4.4複審案例:複合事件處理方法及裝置(阿里巴巴)

該申請的申請號為201010147358.9,名稱為“複合事件處理方法及裝置”。權利要求1:

“1.一種複合事件處理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到通過網絡傳輸的基礎事件後,根據所述基礎事件的事件信息確定所述基礎事件所屬的事件模式,所述基礎事件中攜帶事件標識;

將所述基礎事件輸入與所述事件標識對應的狀態機實例,所述狀態機實例為按照所述基礎事件所屬的事件模式定義的狀態機所創建的實例,屬於同一個狀態機實例的基礎事件具有相同的事件標識;

查找所述狀態機實例所遷移的當前狀態,根據所述基礎事件的事件類型判斷所述狀態機實例是否能夠從所述當前狀態順序遷移到下一狀態;若判斷結果為是,則遷移到所述下一狀態,否則判斷結果為否,則輸出系統異常的複合事件,在狀態遷移過程中記錄當前所遷移到的狀態,無需記錄所有基礎事件信息。”

其中,“通過網絡傳輸”、“在狀態遷移過程中記錄當前所遷移到的狀態,無需記錄所有基礎事件信息”,是申請人提複審請求時增加的特徵。該案審查員以原權利要求採用計算機領域公知的技術,不涉及技術改進,從技術手段、技術問題、技術效果否定了權利要求屬於專利客體。

複審決定從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發,論證了本申請並不涉及“基礎事件”(如支付擔保交易)的商業活動,而是對涉及的數字數據進行處理,滿足三要素的標準,構成技術方案,屬於專利客體,從而直接撤銷駁回。合議組認為,權利要求1所述的解決方案以解決現有的基於數據庫進行復合事件處理時佔用大量存儲空間且難以對複雜事件進行處理的問題,該問題屬於技術問題。解決方案中不僅包括了接收、確定、輸入、查找、遷移等計算機、網絡技術領域的公知的動作,而且還包括了上述動作的對象及動作方式,各個動作本身、對應的動作對象和動作方式共同構成了相應的技術特徵,這些動作本身、對應的動作對象和動作方式均是基於本申請要解決的問題而組織起來,相互作用共同解決了本申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並獲得瞭如下的技術效果:在利用基礎事件輸出複合事件過程中,僅僅接收基礎事件而不存儲基礎事件,這樣基礎事件以何種格式存在完全不影響複合事件的處理,無需對數據表與基礎事件中的字段進行特別限制,從而增強了對複合事件的處理的靈活性,上述效果也是技術效果。

4.5最高院案例:產生收入用的遊戲服務器系統和方法

該案申請號為200710196739.4,名稱為“產生收入用的遊戲服務器系統和方法”,申請人為阿浦福潤特公司。

權利要求1:用於傳送從某一遊戲系統的多個用戶那裡產生收入數據的一種方法,多個用戶中的每個用戶具有一個可移動設備玩耍遊戲,該方法所包括的步驟為:

提供一遊戲服務器,該遊戲服務器可通過一個移動數據網絡和多個可移動設備進行通信;

從多個可移動設備中的某一可移動設備上通過該移動數據網絡向該遊戲服務器發送一個申請遊戲對話的信號;

在該可移動設備上通過該移動數據網絡啟動存儲在該遊戲服務器上的遊戲;

通過該移動數據網絡將該可移動設備的用戶的身份識別標誌和遊戲的開始時間記錄到該遊戲服務器的一個數據庫內;

在該可移動設備上通過該移動數據網絡玩耍存儲在該遊戲服務器上的遊戲;

把一個結束時間記錄到該遊戲服務器的一個數據庫內;

提供一個可和該遊戲服務器通信連接的帳單服務器,用於收集該可移動設備的用戶玩耍遊戲的一個總遊戲時間數據並把所述總遊戲時間數據通過互聯網或局域網發送到移動數據網絡供應商的帳單系統。

最高院認為,本申請權利要求1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滿足遊戲提供商在提供網絡遊戲中獲取收入的問題,這並不屬於針對現有技術發現的技術問題,而是根據人的主觀意志設定的規則實現遊戲供應商從遊戲系統的用戶處產生收入的結果,因此不構成技術問題。此外,本申請權利要求1所採用的手段是以人為制定的活動規則,並按該規則的要求進行信息互換,而該主觀意志設定的規則未受自然規律的約束。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系統雖然使用了“遊戲服務器”“賬單服務器”“數字移動數據網絡”“可移動設備”等計算機或者網絡的技術名詞,但並沒有提出或者解決現有設備內部結構存在的何種技術問題,也沒有給設備的性能帶來改進,或給設備的構成或功能帶來任何技術上的改變。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1利用現有公知計算機或者網絡技術設備,所採用的手段並未對現有的網絡或計算機系統等內部性能帶來改進,亦未對其構成或功能帶來任何技術上的改變,而是通過人為制定的交互規則進行信息傳送,並未構成技術手段,而且所獲得的效果也僅是藉助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無線網絡供應商,從遊戲系統中產生收入的一種商業經營管理和控制效果,並非是一種技術效果。根據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4.6案例分析

由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商業方法中既包含非技術的商業規則,又包含有技術特徵的解決方案,對於包含公知的計算機或通信網絡架的商業方法專利,如果公知架構僅是執行商業規則,相應的商業規則也不能給上述通用計算機或通信網絡帶來任何內部性能改進,或優化其對外部對象進行控制、處理的能力,則可以得出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在此基礎上,發明解決的問題通常是僅是商業規則優化等非技術問題,採用的手段僅是利用計算機或網絡系統的常規能力運行相應的商業規則等非技術手段,獲得的效果也僅僅是對規則運行進行更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等非技術效果,從而導致申請請求保護的方案不屬於技術方案。

5評估預測算法類商業方法

對於利用數學模型進行評估、預測的解決方案,僅從評估、預測的對象具有物理意義或技術含義並不能必然確定該方案解決的是技術問題並獲得了技術效果,而應結合解決問題的手段是否是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來考量該方案是否構成技術方案。如果模型參數間的關聯,特別是輸入參數到輸出參數之間的關聯體現的是經濟規律等非自然規律,且評估、預測的具體方式是數學建模、大數據處理等單純的數學分析方法,則利用該數學模型獲得最終結果的分析與預測過程不屬於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該解決方案不是技術方案。

5.1案例:一種基於氣溫與經濟增長的用電需求預測方法

本案所採用的主要手段是通過歷史數據來構建氣溫、經濟增長指數、用電量的模型,來預測未來的用電量,其內在的規則體現在經濟增長與用電量的關係,以及氣溫與用電量的關係。

可以從模型參數間的關聯,特別是輸入參數到輸出參數之間的關聯體現的是經濟規律還是自然規律,來判斷利用該數學模型獲得最終結果過程是否體現了技術手段。輸入參數之一經濟增長與用電量之間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存客觀穩定的規律,但這種規律是統計學意義上的規律,體現的是社會各經濟要素的變化,本質是經濟規律,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自然規律。輸入參數氣溫與用電量雖然是兩個物理量,但氣溫與用電量之間的關聯主要取決於人追求環境舒適的主觀需求、習慣偏好、經濟水平等因素,未體現自然規律。數學建模及大數據分析方法本身仍然屬於單純的數學算法範疇,因此從經濟增長和氣溫到用電量的分析與計算並不是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的集合。基於這些手段,本申請的解決方案實際上解決的是如何更有效地利用經濟學規律、社會統計規律等預測用電量的問題,並非是技術問題,也不產生技術效果。

5.2案例:體育運動相關產業的風險管理系統和方法

申請號為200980150491.5,名稱為“體育運動相關產業的風險管理系統和方法”的PCT發明專利申請。

權利要求1:一種通過確定反映體育活動的經濟價值和/或相關風險的指數從而方便對體育運動相關的經濟風險進行管理的指數決定系統,該系統包括:

指數決定組件,其被配置用於:

接收包含一個或多個描述體育活動的經濟價值和/或相關風險的體育運動變量和多個決定或說明所述體育活動的此類價值或風險的其它體育運動變量的信息;

從所述接收的信息中衍生出所述體育活動的體育運動風險指數(SRI)模型,和所述衍生出的模型被配置用於根據後續收到的決定或說明所述體育活動的此類價值或風險的變量,計算反映所述體育活動經濟價值和/或相關風險的體育運動風險指數;

後續不時地接收決定性或預測性的變量;和

通過將所述衍生出的體育運動風險指數模型應用於後續接收的決定或說明所述體育活動的此類價值或風險的變量,來計算後續的體育運動風險指數值,以及

指數數據庫,其與所述指數決定組件通信,用於存儲所述計算的指數值。

在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員以不屬於技術方案為由駁回。但複審階段,合議組認為,手段包括指數決定組件、指數數據庫、指數決定組件和指數數據庫二者之間的通信、指數決定組件接收外部輸入的變量信息並根據變量信息進行數據處理、指數數據庫存儲指數決定組件輸出的數據;這些手段基於計算機技術而符合自然規律,因而屬於技術手段。該權利要求採用上述技術手段解決了現有技術中人工數據分析耗時耗力、不準確的技術問題,並取得了避免人工對數據進行分析耗時耗力且不準確的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採用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並取得了相應的技術效果,因而屬於技術方案。

複審委的決定值得商榷。個人認為該權利要求仍不屬於技術方案,理由如下:本案接收的體育運動變量為外部大量原始相關數據(如上座人數和相關變量,人口和收入變量,捕捉俱樂部或運動隊的競爭背景的變量,一個或多個附加變量數據,和非正式的調整變量)進行彙總處理,推導計算出模型,然後利用該模型計算風險指數。輸入的體育運動變量與輸出的風險指數的關聯具有一定的規律性,該規律是社會經濟規律而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自然規律,推導計算出模型方法本身仍然屬於單純的數學算法範疇。輸入的體育運動變量與輸出的風險指數之間的關聯並沒有體現自然規律。基於這些手段,本申請的解決方案實際上解決的是如何更有效地利用經濟學規律、社會統計規律等進行風險管理的問題,並非是技術問題,也不產生技術效果。

5.3案例:一種水合物開採中人工舉升泵的優選方法

通過建立評價指標體系來確定優選方案為水合物開採時選擇人工舉升泵。方案首先確定評價指標體系,具體涉及選擇的各項指標內容,從而構造判斷矩陣,由每位專家進行各準則的權重設置,綜合所有專家的總排序權重確定綜合層次排序權重從而確定選擇最優的人工舉升方式。

雖然方案中的評價指標體系雖然涉及溫度、壓力等物理指標,但其僅僅是指標體系中與投資、產量等指標並列的一類指標,而指標體系的運行和確定需依賴的判斷矩陣則需通過專家根據個人經驗給出的評價來完成,具體的評價過程僅能體現出依賴於因人而異的專家個人經驗、偏好,卻未體現出這一專家評價過程是否以及如何體現技術原則或自然規律。由此所確定的指標體系權重值及最後所確定的人工舉升泵的優選方案與評價指標體系中的物理指標之間並不存在可遵循的自然規律,因此,其所採用的手段並非是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基於這些手段而解決的問題也不構成技術問題,未獲得技術效果,不構成技術方案。

但是,如果將物理意義或技術含義的指標與人工舉升泵型號構建模型(大數據建模或者經驗證的專家經驗公式),並依據該模型選取人工舉升泵最優型號,雖然數學建模是單純的數學方法,但該模型構建體現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解決了人工舉升泵選型的技術問題,取得了選取最優型號的技術效果,構成技術方案。

5.4案例:一種基於前期雨量優選參數的洪水預報方法

權利要求: 1. 一種基於前期雨量優選參數的洪水預報方法,其特徵在於,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1)根據預報區內有資料記錄以來的河道流量資料統計出該地區所有洪水場次,記錄下洪水發生時間和洪水流量值;然後根據該地區逐日降雨量資料統計出預報區內所有場次歷史洪水發生前預報區內各水文監測站點的前1、3和7天的前期降雨量值PH1、PH3、PH7;

(2)根據步驟(1)統計得到的歷史洪水發生時間確定洪水是發生在汛期還是非汛期,將洪水分為汛期組和非汛期組,然後選擇一種水文模型作為洪水預報模型,並對預報區進行洪水預報模型構建;

(3)對步驟(1)中統計出來的每場歷史洪水進行單場參數率定,得到每場洪水的一套參數;然後對步驟(2)中統計出的汛期和非汛期兩組場次洪水分別進行連續參數率定,得到兩套參數,一套用於汛期的洪水,另外一套用於非汛期的洪水;通過對參數的敏感性判定,將每套參數中的參數分為高敏感性和低敏感性兩類參數;

(4)預報區水文監測站點實時監測並記錄逐日降雨數據,當監測到一次降雨時將開始統計此次降雨的前1、3和7天的前期降雨量PP1、PP3、PP7;

(5)利用歐幾里德貼近度公式計算由步驟(4)統計出的本次降雨前1、3和7天的前期降雨量與步驟(1)得出的歷史洪水1、3、7天前期降雨量的貼近度,計算所用的歐幾里德貼近度x公式如下:式中:PHi為歷史洪水的前i天的降雨量,PPi為本次降雨的前i天的降雨量,i=1,3,7;將貼近度最小值作為影響洪水預報模型中參數的客觀因素指標;

(6)對步驟(2)構建的洪水預報模型中的高敏感性參數選用與本次降雨的前期降雨量貼近度最小的那場歷史洪水的高敏感性參數,低敏感性參數選用由步驟(3)統計出來汛期組或非汛期組的低敏感性參數;

(7)利用步驟(6)中已選好參數的洪水預報模型進行洪水預報,並統計出預報結果的精度。

利用前期實際降雨量來進行參數的優選,以進行洪水預報,屬於利用自然規律解決供水預測的問題,屬於技術問題。採用了歷史降雨量、汛期、非汛期的分析,並結合目前實際降雨量的情形選擇與本次降雨最接近的歷史洪水的高敏感性參數進行洪水預測,相關參數之間的關聯主要反映了作用於降雨量-洪水的水文模型中的各客觀自然條件(土壤含水量、是否汛期、降雨中心位置等)的影響,這種選擇體現了自然規律,屬於利用了技術手段,取得了更準確預測洪水情況的技術效果,構成技術方案。

5.5案例分析

根據上述案例,對於數學模型進行評估、預測的解決方案,重點是判斷評估、預測模型的構建是否體現自然規律,並將這種模型進行了具體的應用,解決了技術問題,以此來判定是否利用了技術手段。如果建模過程中的參數屬於人為規定、習慣偏好或經濟社會參數,則模型構建(特別是輸入與輸出的關聯)不能體現自然規律,即使該模型的運行結果具有客觀性,體現了規律,但權利要求仍然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即使模型構建體現了自然規律,但利用這種模型進行社會管理、經營安排、人員管理、提高思想覺悟等,解決的也不是技術問題,其模型構建也不構成技術手段,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算法是指模型的具體計算方法,部分發明申請涉及預測、評估模型算法的改進。如果該類解決方案處理的數據是有具體含義的特定數據,其解決了具體領域中的數據處理的問題,或者解決方案與特定架構的計算機有機結合,算法在特定架構計算機上的執行,提高了計算機的處理性能,則認為該解決方案屬於專利保護客體。是否結合了技術領域不能僅從權利要求的主題名稱來判斷,而是要在權利要求記載的方案中具體體現該算法如何具體應用於該領域以解決該領域的技術問題。如果算法是運用到經濟、管理等非技術領域,解決的是商業活動和事務活動中的具體問題,且算法處理的參數為不具有物理意義或技術含義的參數,算法過程整體也未體現出利用了自然規律,取得的效果屬於受經濟或管理規律等非自然規律約束的效果,則方案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方案。

6小結

1、美國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經過幾十年的實踐,目前採用的客體判斷標準(101條款,Alice兩步法)仍然具有一定的模糊,為專利權注入了不穩定性和不可預期性,為從業人員所詬病。商業方法是中國專利申請新興領域,對客體判定標準的理解會隨著案例的增加日趨統一。

2、商業方法專利客體判斷標準與其他領域發明專利相同,評判的關鍵在於“技術”二字,是否使用技術手段,解決了技術問題,達到技術效果,需要將權利要求的方案作為一個整體綜合判斷,三個方面缺一不可。只有對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採取遵循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並且由此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才能構成技術方案。

3、單純商業方法發明專利申請沒有采用技術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規律,也未解決技術問題和產生技術效果,既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又不滿足專利法第二款第二條客體的規定。解決方案採用的技術僅為公知網絡或者計算機技術時,並未對現有的網絡或計算機系統等內部性能帶來改進,亦未對其構成或功能帶來任何技術上的改變,只是通過人為制定的規則進行交互或信息傳送,則並未構成技術手段,可以得出不屬於“技術方案”結論,進而不屬於專利權保護的客體。

4、方案中使用技術術語、簡單地用計算機代替人、將常規商業活動用簡單技術信息表達,或以通用技術實現商業規則的各個步驟,這些手段往往難以為方案帶來技術性,不能將方案轉化為專利權保護的技術方案,不屬於專利權保護的客體。

5、對於利用數學模型進行評估、預測的解決方案,如果輸入參數到輸出參數之間的關聯體現的是經濟規律等非自然規律,且評估、預測的具體方式是數學建模、大數據處理等單純的數學分析方法,則利用該數學模型獲得最終結果的分析與預測過程不屬於利用了自然規律的技術手段。如果模型構建體現了自然規律,但沒有解決技術問題或者解決了非技術問題,也可直接否定其客體性。當然,構建模型過程中有人的參與,也不一定是未體現自然規律。個案千差萬別,不可一概而論。

附錄:最高院商業方法案例

案例1:零售生鮮農產品類電子商務物流配送管理方法

權利要求:一種方法,用於零售生鮮農產品企業與消費者之間(B2C)的電子商務的物流配送管理方法,該方法主要是以註冊消費者確定的中轉設施的中轉儲貨倉為工具採用一次中轉運輸的方法來實現配送中心與使用生鮮農產品最終目的地的銷售物流和回收物流,該方法主要包括:

1)消費者通過商品的最終的使用地址向電子商務網站申請為註冊消費者;

2)註冊消費者與電子商務企業確定中轉設施的位置,確定配送中心到該中轉設施的從處理訂單到運輸生鮮農產品到該中轉設施的最少持續工作時間;

3)註冊消費者在訂購的商品的同時需確定生鮮農產品到達中轉設施中註冊消費者所屬的中轉儲貨倉的時間點,生鮮農產品保存在中轉儲貨倉的有效連續存儲時間;電子商務網站系統計算生鮮農產品保存到中轉儲貨倉的失效時間點;

4)生鮮農產品在中轉儲貨倉保存的時間超過失效時間點後電子商務企業視為生鮮農產品被註冊消費者退貨。

最高院認為:涉案專利申請權利要求l所述註冊消費者通過確定中轉設施位置採用一次中轉運輸,實現配送中心與生鮮農產品最終目的地之間的銷售物流和回收物流等內容,屬於針對特定商業活動制定的管理方法或實施方案。儘管制定或執行方案不可避免地遵循或受制於自然規律,需要運用相應的技術設備並對技術設備的配備或使用作出一定限定,但方案主要體現的是人對商業活動參與各方及其他相關要素的主觀要求,屬於人為擬製商業活動規則的範疇。另一方面,涉案專利申請方案所擬解決的問題,也是克服原有管理模式存在的訂單分散、裝卸不便、配送效率低、運轉成本高等商業運作方面的缺陷,實現的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等商業效果。方案中雖然也涉及軟硬件設備和信息數據處理過程,但上述設備及數據處理均服從和服務於商業管理意義上的總體操作方案,屬於實施商業方案的具體手段和措施。這些設備和信息數據處理,並未因應用於該商業方案而發生結構、性能等方面的技術改進,沒有改變涉案專利申請作為商業管理方案的本質屬性。

最高院案例2:資源整合管理與應用,企業與消費者資源的整合應用

本申請系申請號為200610157287.4、名稱為“資源整合管理與應用,企業與消費者資源的整合應用”的發明專利申請,申請人為何開秀,申請日為2006年12月6日,公開日為2007年7月11日。

權利要求:一種資源整合管理實現方法,其特徵在於,包括以下步驟:

將社會上存在的資源根據需要進行功能、共性、領域和範圍的整合分類,應用一組數字字符序列串將若干幾個資源組內所有成員進行指代,形成一條的線形價值鏈;通過資源管理服務平臺制定管理及價值分配規則,將原始資源或生成資源在價值鏈上利用管理系統進行統一指向終端一一配置;

所述社會上存在的資源包括行業資源、企業資源、消費者資源、地域資源、產品資源、人力資源、服務資源、貨幣資源和信息資源;

所述字符序列串以消費者的積分卡號進行體現;

所述線形價值鏈通過平臺服務中心整合社會資源建立全球服務體系;

消費者積分管理系統設定消費積分兌現積分值;所述積分管理系統根據各資源組的請求執行積分的兌現和查詢工作,平臺服務中心利用積分管理系統進行積分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系統應用企業成員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通過積分管理系統給所有持卡來店消費者資源組成員憑卡號積分,利用積分系統完成消費者的積分查詢、月底消費者積分彙總工作,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積分值傳輸到平臺服務中心,平臺服務中心收到積分值後進入積分管理系統進行分配;

所述消費者積分管理系統包括積分店系統和積分分配管理系統,所述積分店系統採用多個電腦組成的小型局域網,所述積分分配管理系統採用處於互聯網下的,對積分進行分配和管理,數據來源於所述積分店系統;

所述資源組內成員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數字字符序列串的某個子串長度即可完成價值鏈的升級。

最高院觀點:本申請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一種資源整合管理實現方法,且如本申請說明書所述,資源整合管理就是將社會某個大型資源或有許多資源組成的資源組,在資源組形成的工作環境中,應用系統規則將資源實施有效的管理和價值分配的一種方法體系,其要解決的是現有的資源整合存在侷限性問題,即是社會資源的管理問題,而社會資源的合理整合分配問題並不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技術問題。該方案使用以積分卡號形式體現的數字字符序列串對社會資源的成員進行指代,形成價值鏈,通過資源管理服務平臺進行統一配置,以及實現積分管理等都未涉及技術手段,並且其所獲得的資源整合的效果也不是技術效果。

最高院案例3:產生收入用的遊戲服務器系統和方法

權利要求:用於傳送從某一遊戲系統的多個用戶那裡產生收入數據的一種方法,多個用戶中的每個用戶具有一個可移動設備玩耍遊戲,該方法所包括的步驟為:

提供一遊戲服務器,該遊戲服務器可通過一個移動數據網絡和多個可移動設備進行通信;

從多個可移動設備中的某一可移動設備上通過該移動數據網絡向該遊戲服務器發送一個申請遊戲對話的信號;

在該可移動設備上通過該移動數據網絡啟動存儲在該遊戲服務器上的遊戲;

通過該移動數據網絡將該可移動設備的用戶的身份識別標誌和遊戲的開始時間記錄到該遊戲服務器的一個數據庫內;

在該可移動設備上通過該移動數據網絡玩耍存儲在該遊戲服務器上的遊戲;

把一個結束時間記錄到該遊戲服務器的一個數據庫內;

提供一個可和該遊戲服務器通信連接的帳單服務器,用於收集該可移動設備的用戶玩耍遊戲的一個總遊戲時間數據並把所述總遊戲時間數據通過互聯網或局域網發送到移動數據網絡供應商的帳單系統。

最高院觀點:本申請請求保護的方案是利用現有計算機設備和互聯網輸送信息搭建系統,權利要求限定的系統通過數字移動數據網絡,用戶具有的可移動設備與遊戲服務器上通信連接;遊戲服務器與賬單服務器通信連接;遊戲服務器與互聯網或局域網進行通信連接;賬單系統服務器與互聯網或局域網進行通信連接;通過互聯網或局域網,賬單服務器和賬單系統服務器進行通信連接。本申請權利要求1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滿足遊戲提供商在提供網絡遊戲中獲取收入的問題,這並不屬於針對現有技術發現的技術問題,而是根據人的主觀意志設定的規則實現遊戲供應商從遊戲系統的用戶處產生收入的結果,因此不構成技術問題。此外,本申請權利要求所採用的手段是以人為制定的活動規則,並按該規則的要求進行信息互換,而該主觀意志設定的規則未受自然規律的約束。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系統雖然使用了“遊戲服務器”“賬單服務器”“數字移動數據網絡”“可移動設備”等計算機或者網絡的技術名詞,但並沒有提出或者解決現有設備內部結構存在的何種技術問題,也沒有給設備的性能帶來改進,或給設備的構成或功能帶來任何技術上的改變。因此,本申請權利要求1利用現有公知計算機或者網絡技術設備,所採用的手段並未對現有的網絡或計算機系統等內部性能帶來改進,亦未對其構成或功能帶來任何技術上的改變,而是通過人為制定的交互規則進行信息傳送,並未構成技術手段,而且所獲得的效果也僅是藉助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或無線網絡供應商,從遊戲系統中產生收入的一種商業經營管理和控制效果,並非是一種技術效果。本申請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方案是通過公知設備,對信息數據進行交互傳送實現解決遊戲提供商在提供網絡遊戲過程中產生收入的發明目的,其並未解決技術問題,亦未採用技術手段,所達到的遊戲供應商從遊戲系統的用戶處產生收入的效果亦不是技術效果,因此,權利要求1的方案不屬於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技術方案和受專利保護的客體。

文獻 涉商案件的審查,姚宏穎,馬美洪,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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