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公司“車抵貸”收“砍頭息”?不存在的!


融資租賃公司“車抵貸”收“砍頭息”?不存在的!


現在市場上很多公司都是用融資租賃的售後回租業務(簡稱“回租”)冒充車輛抵押貸款(簡稱“車抵貸”),不對客戶進行告知義務,誤導了客戶,造成了很多糾紛。今天作者就一次把這個事情說明白,讓大家不在被誤導!

一、經營主體不同

汽車消費貸款、汽車抵押貸款都屬於金融行業,經營主體應該是持牌的金融機構(例如商業銀行、汽車金融公司、汽車財務公司等),受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監管,有對應的監管制度!

融資租賃屬於租賃業,2018年4月剛剛劃入銀保監會監管,但是至今沒有出臺監管細則!兩者的監管制度不一樣!

二、是否存在砍頭息?

首先,要確認經營主體是什麼性質,如果主體是融資租賃公司卻對外宣傳“xx貸款”,是存在宣傳欺詐的問題的!

其次,如果是金融機構的經營主體,收入“砍頭息”是違法的,如果是融資租賃的經營主體,是不存在“砍頭息”這個說法的,因為國家對於融資租賃沒有監管制度!

三、回租和車抵貸的區別

從業務流程表面上來看,售後回租與抵押貸款有著相似之處,很多行業人員也沒有很好的區分其中本質,也沒有充分理解二者差異,導致在業務開展上不合規,阻礙了公司發展。雖然兩者都是融資工具,但是不能將售後回租就判定為抵押貸款。

1、法律關係不同

汽車融資租賃(標準業務)直租業務關係的建立有兩個合同(採購和融資租賃兩個合同)、三個當事人(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售後回租是指汽車供應商和承租人是同一人的融資租賃,也就變成了兩個合同(採購和融資租賃兩個合同)、兩個當事人(出租人和承租人兼供應商)。


在回租中,融資租賃公司購買了承租人的車輛,承租人把車輛所有權轉移給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獲得資金。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再把車輛租給客戶使用,收取租金,承租人繼續保留了車輛的使用權。實際業務中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只是合同約定車輛所有權的轉移,並不到車輛管理機構進行所有權轉移。

而抵押貸款的關係更簡單,只有一個合同(借貸合同)、兩個當事人(借款人和貸款人)。

2、現金流不同

汽車售後回租業務開始時,融資租賃公司將承租人車輛購進在租出,獲得車輛的所有權。租賃關係發生時只有將租賃物交付,沒有真正的現金流出。

抵押貸款業務發生時,抵押公司將款放給債務人,債務雙方有真實的現金流出。

回租與抵押貸款只有在回收債權的過程中,現金流才是相同的,資金都是流向債權公司。

3、讓渡的標的物的不同

汽車回租和抵押貸款都是有時間期限,有價出讓標的物的使用權。但租賃出讓是物,抵押貸款出讓的是現金。

4、租賃物與抵押物的所有者不同

車輛的所有權歸融資租賃公司,回租的標的物雖然在出售前和租賃期內都在承租人手中,但他已將車輛的所有權通過出售行為轉讓給出租人,承租人只因租賃關係而享有車輛的使用權。

而貸款抵押物的所有權仍屬原所有者(即抵押人,通常為貸款人),設置抵押只是使債權人享有該物品的優先受償權,抵押期內的所有權不歸債權人,而歸債務人。

5、會計核算不同

抵押物在抵押人(往往是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由抵押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租賃物在承租人(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並由承租人計提折舊,出租人與承租人共同管理資產;而經營性租賃物則在出租人(債權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有出租人計提折舊,管理資產。

6、償還的資金來源、稅賦的不同

租賃費直接作為經營費用,在成本中列支。而歸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只能是折舊和稅後利潤。因此歸還一元的貸款,企業的現金流出事實上是大於一元,多出的部分就是稅後一元錢相應的營業稅和所得稅。正因為租賃還租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租賃才具有延遲納(所得)稅的功能。

7、物的處置程序不同

承租人違約(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中止租賃關係,直接去會租賃物。而貸款人違約(不歸還貸款),債權人要獲得抵押物償債,只要債務人有異議,還須經過訴訟程序,才能處置抵押物。

8、租賃物和抵押物滅失後的處理不同

租賃物滅失,出保險責任外,出租人可追究承租人善良管理責任。而抵押物滅失,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重新設置抵押或擔保,否則可中止借貸關係,收回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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