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政策中央和省屬企業向蘭州新區拓展

為了進一步支持中央和省屬在蘭州市區企業向蘭州新區拓展,蘭州市政府辦公廳制定並印發《關於進一步支持中央和省屬在蘭州市區企業向蘭州新區拓展意見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將從財政、土地、職工住房等五大政策方面進行支持。《意見》實施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在新區設立科研分支機構一次性補助50萬元

根據《意見》,蘭州市將主要從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優惠配置土地資源、支持原址土地開發、拓展投資融資渠道、切實保障職工住房五大政策對企業進行支持。《意見》明確將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對省級以下科研院所、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及科技型企業,在蘭州新區設立科研分支機構或技術轉移機構的,由行業主管部門一次性補助50萬元。相關部門積極為撤遷企業爭取國家、省上相關資金、基金支持。企業搬遷期間,凡認定為企業搬遷項目專用車輛的,由市交通委統一辦理電子費卡並執行通行費現行收費標準給予優惠,可通過對企業獎補等方式以彌補其車輛通行費。在優惠配置土地資源方面,搬遷企業建設用地享受蘭州新區招商引資用地政策。蘭州新區負責做好用地基礎工作,確保達到“七通一淨”,供地時只按淨建設用地計價,搬遷企業不承擔界外公建及綠化面積的代徵費用。搬遷企業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開發前期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但擬定的出讓底價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應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符合條件的搬遷改造工業項目,可按照不超過工業用地總面積7%的比例配套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

搬遷企業職工在新區購房可不受限購政策限制

在支持原址土地開發方面《意見》明確,搬遷企業在按規定交納原址土地用途變更費用的基礎上,可自主進行開發。搬遷企業不進行自主開發的,對原址土地依法公開“招、拍、掛”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提請市政府研究同意後,通過規範轉移支付的方式支持遷企業新項目建設。對確需支持的搬遷企業,經市政府同意,由市級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給予支持。搬遷企業原址土地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免徵土地增值稅等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在拓展投資融資渠道方面,將推動國有商業銀行、蘭州銀行設立分支機構,積極為搬遷企業提供金融服務。支持搬遷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和提供貸款等多種形式籌集項目建設資金。充分發揮蘭州工業發展建設有限公司和蘭州新區城市發展投資有限公司等政府融資公司作用,融通資金重點向搬遷企業入駐蘭州新區項目領斜。在切實保障職工住房方面,《意見》明確提出搬遷企業需在蘭州新區自主建設職工公或職工住宅小區的,優先列入甘肅省及蘭州新區保障性住房建設計劃,並按國家政策規定出讓或劃按所需建設用地,優先享受中央補金、基礎配套資金、專項基全等相關優惠政策。搬遷企業職工在蘭州新區購買商品房的,可不受蘭州市限購政策限制。

將構建鐵路公路相結合的新老城區一小時免費快速通道

根據《意見》,在完善交通基礎設施方面,將加快推進景中高速、中川至朱家密鐵路、蘭州至中衛客運專線、G1816海至瑪沁國家高速公路蘭州新區至蘭州段(中通道)、蘭州中川機三期和蘭州新區內部環城東路、北環路等項目建設,著力構建鐵路、公路相結合的新老城區一小時免費快速通道。加快完善汙水處理、供水供熱、供電、供氣、通信、消防、垃扱處理等基礎設施,構建以智能交通、數字城管、平安城市及數字社區等為主要內容的智慧城市架構體系,減免企業承擔的相關配套費用,確保搬遷企業所需煤、電、油、氣、運、通信等生產要素供應。探索推廣國內自貿試驗區試點經驗,開創蘭州新區綜合保稅區與白俄羅斯中白工業園內陸地區跨境合作新模式,加快建設跨境電子商務基礎設施和特殊功能口岸,打造中歐、中亞班列編組站,推動與霍爾果斯、上海、重慶等國內口岸實現“通關一體化”,為搬遷企業“走出去”創造便利條件。統籌推進行政商務區、商貿功能區和特色商業街協調發展,加快奧特萊斯、華聯超市、省體育中心等商貿設施建設,打造彩虹城、瑞玲雅苑、蘭石、中川商貿一條街、中川機場五大商圈和市級商業中心、區域商業中心、居住區商業中心三級配套商業體系。

取消投資項目報建階段技術審查類的相關審批手續

為確保政策落實到位,《意見》明確,蘭州市出城入園指揮部負責制定市區企業出城入園搬遷改造的政策措施,幫助解決企業搬遷改造中的重大問題,市出城入園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企業出城入園搬遷改造工作。對搬遷企業新上項目嚴格落實項目聯審、一站式辦公、部門承諾和跟蹤服務等制度。企業搬遷項目除國家明確要求由省級以上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外,其他核准類和各案類項目均由蘭州新區管委會核准或相關部門備案。取消投資項目報建階段技術審查類的相關審批手續,對按規定需要進行環境、安全、節能、節水等評價的搬遷改造項目,市直及蘭州新區有關部門要提前介入,按接程序限時辦結。《意見》規定,企業因自身原因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半年不滿一年的,約談項目業主,督促儘快建設;未動工開發滿一年的,由市、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徵繳土地閒置費決定書》,按照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價款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區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意見》明確,在《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中央和省屬在蘭州市區工業企業向蘭州新區拓展的意見》(甘政發(2011)78號)到期日(2014年6月30日)至本實施意見下發之日期間,已簽訂出城入園推進協議的搬遷企業,可參照享受本實施意見相關優惠政策;中央在蘭省屬在蘭和市屬及以下工業企業、科研院所、金融機構、商貿物流、學校醫院、文化體育等企事業單位向蘭州新區搬遷改造的,可享受本實施意見相關優惠政策;向蘭州市遠郊區縣搬遷的企業,可比照本實施意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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