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屆世界技能大賽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競賽技術規則

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新增项目全国选拔赛竞赛技术规则

第45屆世界技能大賽新增項目

全國選拔賽競賽技術規則

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新增项目全国选拔赛竞赛技术规则

為全力備戰第45屆世界技能大賽,做好第45屆世界技能大賽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以下簡稱世賽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工作,選拔優秀選手參加集訓,特制定本競賽技術規則。

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新增项目全国选拔赛竞赛技术规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作目標。通過組織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使參賽選手、裁判人員、賽場工作人員等進一步熟悉世界技能大賽(以下簡稱世賽)技術要求,加深對相關項目技術技能發展趨勢的瞭解與認識,選拔確定優秀參賽選手參加第45屆世賽。同時,為我國舉辦第46屆世賽培養、鍛鍊競賽相關隊伍。

第二條 競賽項目。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包括化學實驗室技術、雲計算、網絡安全和酒店接待4個競賽項目。

第三條 組織形式。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地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行業組織、相關企業(以下簡稱行業)選拔賽基礎上,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組織領導,在相對集中時間內,由上海市作為賽區具體承辦。

第四條 基本原則。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公平公正原則。承擔全國選拔賽任務的賽區、組隊參賽的地區(行業)及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本競賽技術規則的各項要求組織和參賽,並按照規定做好技術、評判和監督等工作,確保全國選拔賽的公平公正。

(二)科學選拔原則。參照世賽技術標準和要求制定技術工作文件、命制試題。運用計算機、網絡信息系統等設備和手段,開展報名、評判等工作。借鑑世賽有益做法,採取開放辦賽的組織方式,確保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公開透明、科學規範。

(三)擴大集中原則。動員各地區(行業)、企業、院校和社會各方廣泛參與全國選拔賽。根據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實際情況和世賽工作發展需要,採取相對集中辦賽方式組織實施全國選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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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全國選拔賽組委會。全國選拔賽組委會負責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的組織領導、統籌管理和總體安排。

全國組委會聘請思想道德素質高,有意願、有精力且熟悉世賽工作的專家加入技術工作組和監督仲裁組,參與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期間的技術支持和巡查、督導及仲裁等工作。

第六條 賽區組委會。成立賽區組委會,負責所承擔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競賽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並設立以下工作機構:

(一)辦公室。由1名負責人及若干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承擔賽區組委會各項目競賽的日常綜合管理、組織協調、工作推進、經費保障和宣傳等工作,統一協調、指揮處理本賽區各類突發事件,負責與全國組委會秘書處的工作對接。

(二)競賽技術組。由1名負責人及若干名工作人員組成。根據賽區組委會統一安排,負責本賽區各競賽項目技術支持及賽務保障等方面的具體協調、管理與實施工作,負責與全國組委會技術工作組的工作對接。

(三)裁判組。按競賽項目分別成立裁判組,由1名裁判長及若干名裁判員組成。裁判組負責賽前技術準備及競賽各環節的技術工作。賽前各項技術準備工作,由裁判長牽頭落實。競賽期間各項技術工作,由裁判長帶領全體裁判員完成。裁判組接受賽區組委會的領導,同時接受全國組委會技術工作組的業務指導。

(四)監督仲裁工作組。由賽區組委會安排人社部門競賽工作負責人(可邀請紀檢部門人員參加),會同參賽地區(行業)參賽代表隊領隊組成。在不影響競賽工作正常進行前提下,負責對賽區各項目競賽環節,特別是對裁判人員執裁工作進行監督。根據本競賽技術規則規定的程序,負責接受並仲裁各參賽代表隊的書面申訴,處理賽區違背公平公正原則的行為,記錄違規處理及仲裁結果,報全國組委會監督仲裁組備案。

賽區監督仲裁工作組應明確負責人,接受賽區組委會領導,業務上接受全國組委會監督仲裁組指導。

(五)後勤保障組。由1名負責人及若干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期間各參賽代表隊及相關人員的食宿、交通等與競賽相關的後勤保障工作。

(六)其他機構。賽區組委會可在上述機構基礎上,根據自身情況,成立其他保障競賽安全有序、公平公正的實施機構。競賽結果需要進行第三方檢測評判的項目,可委託具有行業權威機構以上認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成立檢測組,使用符合競賽技術要求的設備檢測並出具獨立檢測報告,或採取各方認可的其他公平公正方法完成檢測。鼓勵組織志願者在競賽期間提供志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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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相關人員

第七條 裁判人員。包括各項目裁判組全體成員。

(一)條件。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愛崗敬業。有較強的團隊合作精神,具有本項目領域5年及以上工作經歷,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

(二)職責。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期間,裁判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1.裁判長。做好與賽區的溝通協調,落實競賽各項技術工作;按時、認真完成本項目技術工作文件的編制工作;帶頭堅持並維護競賽公平公正,遵守保密紀律,不得透露影響競賽公平公正的信息;按照全國組委會要求和賽區組委會安排,參加並做好本項目裁判員的賽前培訓,主持做好本項目網上技術論壇(以下簡稱技術論壇,從世賽中國組委會官網登錄,網址:www.worldskillschina.cn);採取多種保證公平公正的措施,組織全體裁判員做好本項目評判和相關技術工作;根據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工作要求和賽區組委會安排,組織本項目開展技術總結和技術點評。

2.裁判員。參加賽前培訓和技術論壇討論,熟練掌握競賽技術規則;對有爭議的問題提出客觀、公正、合理的意見和建議;服從裁判長工作安排,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公平公正執裁,不徇私舞弊;堅守崗位,不遲到、不早退,嚴格遵守執裁時間安排,保證執裁工作正常進行。

(三)遴選。裁判長由全國選拔賽組委會依據相關條件,在各地區(行業)推薦的第45屆世賽中國技術指導專家候選人中遴選確定。裁判員人選由各參賽隊按照《競賽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推薦1名符合條件的裁判員,履行相關職責。

(四)管理。賽區組委會負責管理裁判人員。

1.培訓。在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賽前,賽區組委會組織全體裁判人員開展賽前培訓。培訓情況作為裁判長下一步分配工作的參考依據。

各項目裁判長、裁判員確定後,賽區組委會組織本賽區各項目裁判人員簽署《第45屆世界技能大賽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競賽行為規範》(以下簡稱《競賽行為規範》,見附件1)。凡未經批准不參加賽前培訓、未簽署《競賽行為規範》的,不得從事執裁工作。所簽署的《競賽行為規範》由賽區組委會存檔備查。

2.評估。全國選拔賽結束後,賽區組委會在全國組委會指導下,組織裁判員、場地經理及助理、賽區相關工作人員等採取無記名方式,對本項目裁判長的工作進行評估。全國組委會參與對裁判長的評估。參與評估人員均需填寫《第45屆世界技能大賽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裁判長工作評估表》(以下簡稱《裁判長工作評估表》,見附件2)。評估結果由賽區組委會彙總並提交全國組委會技術工作組,作為對裁判長管理及所代表參賽代表隊今後參賽管理的參考依據。

第八條 場地經理及助理。賽區組委會為各競賽項目設場地經理1名,場地經理助理1-2名。

(一)條件。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愛崗敬業。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和團隊合作精神。具有相關競賽項目專業知識和技能,對項目所涉及設施設備有充分的瞭解。具有本項目領域5年及以上工作經歷。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具有競賽工作經驗或較高英語水平的,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考慮。

(二)職責。場地經理負責組織相關工作人員做好競賽設施設備、工具、材料落實及場地佈置,參與賽務管理手冊編制,配合裁判長做好技術工作文件編制、賽前準備和現場技術支持與後勤保障等工作。場地經理助理負責協助場地經理開展相關工作。

(三)遴選。由賽區組委會遴選確定,並在第一次組織集中技術工作對接時,將《第45屆世界技能大賽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場地經理及助理信息登記表》(見附件3)統一報送全國組委會技術工作組備案。

(四)培訓。在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賽前,賽區組委會按照世界技能組織對場地經理及助理的相關要求,組織開展對全體場地經理及助理的賽前培訓。同時,組織本賽區各項目場地經理及助理簽署《競賽行為規範》。凡未經批准不參加賽前培訓、未簽署《競賽行為規範》的,不得從事場地經理及助理相關工作。所簽署的《競賽行為規範》由賽區組委會存檔備查。

第九條 領隊。各地區(行業)根據參賽項目所在賽區,各安排1名本地區(行業)人社部門(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競賽工作負責同志,擔任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本地區(行業)在該賽區的領隊,負責組織本參賽代表隊各參賽項目裁判員、參賽選手按照相關要求參賽,維護競賽紀律和秩序,參與本賽區監督仲裁工作組相關工作,代表本參賽代表隊按照程序反映競賽期間的相關問題,維護本參賽代表隊的正當權益。

第十條 參賽選手。化學實驗室技術、酒店接待2個項目參賽選手應為中國大陸地區1997年1月1日以後出生,雲計算、網絡安全2個項目參賽選手應為中國大陸地區19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每隊可派1名選手參加(網絡安全為團隊項目,每組團隊由2名選手組成)比賽。參賽選手應為思想品德優秀、身心健康,具備相應職業(專業)紮實的基本功和技能水平,有較強學習領悟能力和良好的身體素質、心理素質及應變能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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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前期準備工作

第十一條 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策劃。全國組委會與賽區組委會圍繞競賽組織、技術等方面開展前期策劃工作,溝通確定各賽區所承擔的競賽項目清單、競賽時間、競賽地點及各項工作方案。

第十二條 裁判長遴選確定。全國組委會組織遴選確定各項目裁判長,並對外公佈名單。

第十三條 準備工作對接。賽區組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在前期準備工作階段,組織相關人員圍繞競賽組織、技術等工作進行1次集中對接。賽區應在1月中旬組織各項目裁判長和場地經理及助理等人員進行對接。對接內容及要求如下:

(一)組織工作。賽區組委會集中對接應研究制定組織工作文件,明確賽區組委會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確定競賽具體時間和地點、各項目基本參賽名額等。

(二)技術工作。賽區組委會集中對接應以競賽各項目技術文件為依據,明確設施設備等技術要求及場地佈局安排,研究並提出各項目基礎設施、設備、工具及參賽選手自帶工具清單,擬定競賽工作倒計時安排和競賽日程安排。

集中對接期間,全國組委會將對相關工作給予指導。

第十四條 組織工作方案公佈。2019年1月底前,賽區組委會擬定賽區組織工作方案,包括賽區組委會機構組成和人員名單、競賽項目設置、競賽地點安排、參賽名額、競賽各項工作時間安排、各項目具體工作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

組織工作方案由全國組委會秘書處印發並在世賽中國組委會官網上公佈。

第十五條 技術工作文件公佈。在賽區組委會組織領導下,各項目裁判長會同場地經理及助理,按照集中對接確定的工作倒計時安排,在基本確定設施設備、場地等安排的基礎上,擬定各項目技術工作文件,經賽區組委會審核後,報送全國組委會技術工作組公佈。各項目技術工作文件的具體內容及相關要求如下:

(一)技術描述。包括本項目的考核目的,參賽選手需具備的能力,需完成的基本工作任務描述,考核技術要點及競賽所執行的專業技術規範和標準介紹等。

(二)競賽場地、設施設備等安排。包括競賽場地、工位安排佈局圖,競賽設施設備、工具及原材料品種、數量、技術參數、品牌要求,配套設施要求,參賽選手自帶工具清單等。

(三)競賽試題及評判標準。

1.試題。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不進行理論考試,各項目遵循公平公正原則,採取以下兩種方式之一確定並公佈試題。

可提前公佈試題的項目,由裁判長根據工作對接情況,組織編制本項目競賽試題,並與技術工作文件一併公佈。技術工作文件公佈後,裁判長應通過技術論壇,圍繞各參賽代表隊裁判員對命題思路、關鍵考核要點、設施設備等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解答,吸收合理的意見建議,並在技術工作文件中作相應修改。賽前,裁判長結合賽場設施設備、材料等實際,參照世賽試題調整工作流程和方法,組織裁判員對已公佈的試題進行不超過30%的修改,參照世賽最終試題公佈模式予以公佈。

須對試題保密的項目,由裁判長根據工作對接情況編制樣題,並與技術工作文件一併公佈。賽前,裁判長在賽區組委會領導下,參照世賽最終試題命制和公佈模式,按照保密工作要求,命制和公佈試題,確保競賽公平公正。凡賽前接觸保密試題等相關文件的涉密人員,應在接觸前由賽區組委會統一組織簽署保密責任書。

裁判員應積極參與技術準備及相關工作,認真參與技術論壇討論,及時瞭解技術信息,以文字形式向裁判長提出意見建議。

2.評判標準。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各項目評判方式分為測量(依據客觀數據評判)和評價(依據主觀描述評判)。裁判長根據本項目特點和競賽工作實際,參照第44屆世賽競賽規則B卷(可在世賽中國組委會官網上查閱)第6部分相關要求制定評判標準。

(四)競賽細則。包括各項目的競賽工作流程和要求(如競賽全過程工作時間安排、試題確定方式、裁判人員分工及評判方式、參賽選手工具攜帶及檢查、成績錄入統計等),競賽紀律(應明確對評判的工作紀律要求,防止惡意打分)以及對違規的處理規定等。

(五)安全、健康規定。裁判長組織全體裁判員和場地經理及助理等,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各項目技術特點和工作要求,編制競賽操作安全規程、賽場安全健康保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等。

各項目技術工作文件應於2019年2月初,在技術論壇內公佈。

已公佈技術工作文件中確定的內容(除賽前組織全體裁判員進行的30%修改外),原則上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經賽區組委會批准,由裁判長組織全體裁判員討論獲得半數以上通過後,在修改的文件上簽字確認,並將簽字原件一式兩份分別報送賽區組委會和全國組委會備案。

第十六條 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信息管理系統。在全國組委會指導下,賽區根據職責負責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信息管理系統的使用和維護。

第十七條 參賽選手報名。各地區人社部門和相關行業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組織參賽選手報名參賽。

(一)參賽名額。賽區在組織工作文件中明確各項目的參賽名額,並等額分配給各參賽代表隊。

(二)報名工作。2019年2月2日前,各參賽代表隊通過登錄全國選拔賽信息管理系統(網址:http://118.112.188.108:8989/enrol/index.html)報名,下載打印《第45屆世界技能大賽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報名彙總表》,並加蓋本地區(行業)人社部門(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公章後,報送賽區組委會審核。報名時間截止後,賽區組委會不再受理網上報名。各參賽代表隊所報參賽選手原則上不得更換、增補。如因不可抗因素確需更換的,由本地區(行業)人社部門(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不晚於賽前2周提出書面申請,由賽區組委會審定並報送全國組委會備案。

第十八條 裁判員報名。2019年2月2日前,各參賽代表隊通過全國選拔賽信息管理系統對本地區(行業)裁判員進行報名,一經報名,原則上不得更換。如因不可抗因素確需更換的,由本地區(行業)人社部門(人事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按照裁判員條件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九條 賽務手冊編制。賽區組委會組織各項目裁判長會同場地經理及助理編寫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賽務手冊》(包括日程安排、競賽指南、競賽紀律等內容,與本規則具有同等效力),報全國組委會備案,並於賽前發各參賽代表隊相關人員。

第二十條 競賽設施設備及場地安排。賽區組委會組織各項目裁判長會同場地經理及助理,研究確定競賽場地及設施設備、工具、材料等清單,由場地經理組織落實。各項目應配備電子監控設備,實現24小時無盲區錄像,錄像資料由賽區保存至少1年。

(一)賽場區域要求。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賽場劃分為競賽區域、互動區域、展示區域和公共區域等,區域劃分應符合安全、健康要求,各區域設置明顯標識。其中,競賽區域為半開放區域或封閉區域,相關人員按權限進入,權限設置由賽區組委會在全國組委會指導下制定。其它區域為開放區域。

競賽區域一般可分為參賽選手操作區和非操作區。在比賽進行中,參賽選手操作區除當值裁判人員和參賽選手外,其他人員未經裁判長允許不得進入。非操作區中,可根據賽項要求、賽區條件和賽場具體情況,設置工具材料間、準備間、裁判人員工作區(或選手休息區)等並配備儲物櫃,提供小食品和飲用水等服務。

(二)設施設備要求。競賽設施設備要保證通用性,充分考慮目前國內的基本情況和賽區實際,滿足技術工作文件中對參賽選手技術技能要點考查的需要。賽區應準備與世賽性能和技術標準相同或相近的設備進行競賽。需通過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檢測競賽成績的競賽項目,應按照檢測專業要求設置專門檢測場地,配備滿足檢測技術要求設備,並組織落實專業檢測機構開展檢測。

(三)參賽選手自帶工具、材料要求。根據賽區實際情況,裁判長會同場地經理制定參賽選手自備工具、材料清單,明確參賽選手需自備和不可帶入賽場的工具、材料。

(四)贊助要求。鼓勵企業或社會組織贊助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贊助工作嚴格按照賽區所在地相關規定和財務制度,並在全國組委會領導下,由賽區組委會統一管理。賽區組委會應為贊助企業提供場地開展宣傳、展示,並制定相關管理措施,加強競賽秩序維護,且不得因使用贊助設備、工具、材料等影響競賽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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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組織實施

根據《第45屆世界技能大賽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相關工作時間表》(見附件4),賽區組委會按照競賽工作流程和相關要求,落實責任到人,確保競賽順利進行。

第二十一條 賽前準備。賽前準備包括以下工作:

(一)技術對接。賽區組委會召集各項目裁判長於賽前1天進行最後技術對接,對場地設備等準備工作進行最終確認。同時,各項目裁判長會同場地經理等組織裁判員開展賽前技術對接,介紹賽區及各項目組織實施工作要求、各項目技術工作文件(含競賽細則及評判標準等)和工作紀律,檢查賽場設施、設備、工具、材料準備情況等,明確裁判員分工並組織裁判員對需調整的試題(樣題)進行討論、投票或抽籤,確定最終競賽試題。

(二)賽前培訓。賽區組委會於賽前1天組織全體領隊及助理和參賽選手進行集中培訓,並組織各參賽代表隊領隊、參賽選手、賽務和技術保障工作人員在《競賽行為規範》上籤署承諾。所簽署的《競賽行為規範》承諾由賽區組委會存檔備查。

(三)檢查參賽選手自帶工具、材料。各項目裁判長組織裁判員和參賽選手於賽前1天按照本項目技術工作文件要求,對參賽選手自帶的工具、材料等進行檢查。明確禁止帶入賽場的,一律不允許帶入。

(四)參賽選手熟悉賽場。賽區組委會會同裁判人員於賽前1天組織全體參賽選手按要求熟悉賽場及設備,確保每位參賽選手有同等性能的設備及材料、工具和同等充足的時間進行適應性操作。

(五)參賽選手抽籤。競賽開始前,各項目裁判長組織參賽選手抽籤確定競賽順序和工位。

第二十二條 競賽實施。各項目競賽時間(不含賽前準備和賽後技術點評)應不超過22小時(4天),具體安排見《賽務手冊》。

(一)檢錄及競賽時間。各項目裁判人員、參賽選手、場地經理及助理等,應按時到達賽場完成檢錄。競賽開始和結束時間,以各項目裁判長正式宣佈為準。

(二)場地與設備設施管理。每階段(模塊)競賽結束需參賽選手離場的,裁判長會同場地經理組織裁判員對各工位的設施、設備、競賽工件(成果)、工具、材料等檢查無誤後,統一安排參賽選手退場。需對相關設備進行初始化和參數還原的,裁判長會同場地經理組織裁判員進行處理,保證每場競賽前所有設備處於相同的環境和狀態。場地經理負責清場。下一階段競賽開始前,裁判長會同場地經理組織裁判員對各工位相關設施、設備等再次檢查並確認無誤。

(三)應急處理。賽區組委會負責競賽期間應急處理。

1.設施設備故障處理。競賽設施設備出現故障,應由當值裁判員及時向裁判長彙報,並由場地經理組織修復。

2.中斷競賽處理。競賽過程中,因參賽選手個人原因導致競賽中斷,中斷的時間計入參賽選手競賽時間,不予補償;非因參賽選手個人原因造成的競賽中斷,中斷時間不計入參賽選手競賽時間,並予補足。競賽中斷原因由裁判長會同當值裁判員做出判斷,並儘快告知參賽選手所在參賽代表隊裁判員。

3.傷病處理。參賽選手在競賽期間受傷或生病的,應由賽區組委會負責妥善處理,並告知其所在參賽代表隊領隊。參賽選手處理傷病的時間計入其競賽時間,無法繼續參賽的,按已完成競賽部分計算成績。

(四)評判工作。競賽開始前,裁判長根據工作需要和培訓情況,對裁判員進行工作分工。裁判長不進行評判。競賽過程中,裁判員按照分工,依據評判標準和相關技術要求開展評判工作,對所評判參賽選手的評判結果簽字確認,裁判長組織裁判員或工作人員將評判結果錄入全國選拔賽信息管理系統。每個階段(模塊)競賽結束後,裁判員對本人本階段(模塊)評判結果進行核對確認。全部階段(模塊)競賽結束後,裁判長對總成績進行復核,並將參賽選手成績交其參賽代表隊裁判員最終簽字確認。

參賽選手個人信息不需加密的競賽項目,裁判員按回避原則不對本參賽代表隊參賽選手評判。競賽工件(成果)需進行檢測的項目,應由裁判長安排至少2名不同參賽代表隊裁判員監督檢測。

(五)成績公佈。在競賽成績確認後,各裁判長鬚組織全體裁判員和參賽選手進行技術總結和點評,並在會上公佈成績。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結束後2周內,賽區組委會將本賽區全部參賽選手成績單進行彙總和審核並加蓋公章後,報送全國組委會技術工作組。

第二十三條 技術點評和總結。技術點評和總結的基本要點如下:

(一)競賽目的及技術標準。競賽模塊組成、各模塊之間比重以及各模塊安排的主要目的。各模塊命題的主要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

(二)參賽選手競賽情況分析。分析總體競賽成績及參賽選手的具體表現。通過對參賽選手競賽結果(工件)比較分析,總結競賽過程中反映出的技能亮點及問題,並提出意見建議。

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結束後2周內,各項目裁判長鬚對技術總結和點評、競賽整體運行情況、本項目裁判員執裁情況分析、各方對比賽的意見建議等進行彙總,提交全國組委會技術工作組。

第二十四條 安全、健康。賽區組委會和各參賽代表隊應做好以下安全、健康保障工作。

(一)人員安全、健康要求。賽區組委會和各參賽代表隊要為全體參賽人員提供安全、健康服務保障,全體參賽人員須遵守競賽安全、健康有關規定。

1.按照國家相關法規,各競賽項目提出安全、健康要求,並於賽前集中培訓期間,由裁判長組織全體裁判員及參賽選手學習掌握。

2.賽區組委會應在競賽現場設置急救站,配備專業醫務人員和設備,做好醫療應急準備。

3.賽區組委會應確保所提供食品和飲料的安全,任何參賽選手和其他人員不得私自攜帶食品和飲料進入競賽工位。

4.根據項目特點,各參賽代表隊應為本參賽代表隊裁判人員、參賽選手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進入競賽區域的人員,應嚴格按照各項目安全、健康規定,做好安全防護。

(二)場地安全、健康安排。賽區組委會應為賽場提供安全健康設施保障。競賽各區域設置合理,符合安全、健康和環保要求。

1.按規定預留賽場安全疏散通道,配備消防器材等應急處理設施設備和人員,張貼各項目安全健康規定、圖示等,並事先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安排專人負責賽場緊急疏導等工作。

2.提供安全照明和通風等設施設備。對易產生有害氣體的競賽項目,應配備完善的排風和處理設施。對涉及易燃易爆、化學腐蝕和有毒有害物品的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各項目安全、健康規定中予以明確,制定管理措施,並隨各項目競賽細則一併公佈。

第二十五條 違規處理

(一)違規處理範圍。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期間,對參賽選手、裁判人員、場地經理及助理、賽務和技術保障工作人員、各參賽代表隊領隊等,出現違反《競賽行為規範》、本規則和各項目技術工作文件中公佈的競賽紀律或其他有礙競賽公平公正的行為,由相應人員或機構及時糾正並進行處理。

(二)違規處理辦法。

1.參賽選手在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期間出現違規行為,裁判長應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或組織裁判員研究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送賽區組委會監督仲裁工作組。

2.裁判人員在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期間出現違規行為,由賽區組委會監督仲裁工作組研究處理。對裁判長的處理結果納入《裁判長工作評估表》。

3.場地經理及助理、賽務和技術保障工作人員在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期間出現違規行為,由全國組委會監督仲裁組會同賽區組委會監督仲裁工作組研究處理。

4.各參賽領隊在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期間出現違規行為,視情況由賽區組委會監督仲裁工作組或全國組委會監督仲裁組研究處理。

對上述違規行為,視情節進行約談、警告等處理,對於情節嚴重的取消資格。受到違規處理較多的參賽代表隊,全國組委會將對其今後參賽工作進行限制。處理結果將與相關人員評價和評估相結合,並在一定範圍內通報。

(三)違規處理登記。對違規行為的處理結果,由實施人在《第45屆世界技能大賽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違規行為處理登記表》(見附件5)中記錄並交賽區監督仲裁工作組存檔備查。在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結束後1周內,由賽區組委會彙總違規處理情況報送全國組委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問題或爭議處理。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期間,任何與競賽有關的問題或爭議,各方應通過正當渠道並按程序反映和申訴,不得擅自傳播、擴散未經核查證實的言論、信息。

對競賽期間出現的問題或爭議按以下程序解決:

(一)競賽項目內解決。參賽選手、裁判員發現競賽過程中存在問題或爭議,應向裁判長反映。裁判長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或組織裁判員研究解決。處理意見如需全體裁判員表決的,須獲全體裁判員半數以上通過。最終處理意見應及時告知意見反映人,並填寫《第45屆世界技能大賽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問題或爭議處理記錄表》(以下簡稱《爭議處理記錄表》,見附件6)。處理過程中,賽區競賽技術組和全國組委會技術工作組應給予支持和指導。

(二)賽區組委會解決。對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各參賽代表隊領隊可向賽區監督仲裁工作組書面反映並舉證。賽區監督仲裁工作組商賽區競賽技術組,及時對問題或爭議的性質進行確認。其中,屬技術性問題或爭議的,仍交由各競賽項目內解決。屬非技術性問題或爭議的,由賽區監督仲裁工作組組織核查,及時提出處理或仲裁意見,經賽區組委會批准,書面告知當事參賽代表隊,並填寫《爭議處理記錄表》報全國組委會監督仲裁組備案。如爭議涉及賽區參賽代表隊,根據迴避原則,由全國組委會監督仲裁組研究提出處理意見,告賽區組委會進行處理。

(三)全國組委會解決。對賽區仲裁結果仍有異議的,應在參賽選手成績最終確認前,由相關參賽代表隊領隊向全國組委會監督仲裁組提出書面申訴,由全國組委會監督仲裁組做最終裁決。

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新增项目全国选拔赛竞赛技术规则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各項條款適用於新增項目全國選拔賽期間各項目競賽。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自正式頒佈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最終解釋權歸全國組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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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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