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最新決定

北海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有關事項的決定

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區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推動全社會形成綠色生活方式,預防和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火災、爆炸等事故的發生,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政發[2018) 40號)精神,現就加強我市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禁放區)

(一)海城區、銀海區禁放區:南珠大道以西的城市建成區及北海工業園區。


北海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最新決定


(二)鐵山港區禁放區:濱江生活區以及轄區內的石化企業及易燃易爆場所周邊5 0 0米範圍內。

(三)潿洲島旅遊區禁放區:島上石化企業及易燃易爆場所周邊5 0 0米範圍內。

(四)合浦縣禁放區:北至合浦縣廉州鎮東山一路(阜民北路接北河街至廉陽大道),東至廉陽大道(廉陽大道接還珠南路至南北二級公路),南至南北二級公路(鹽倉路路口至還珠南路路口),西靠西門江(阜民北路接文蔚坊、南富路、鹽倉路至南北二級公路)(附圖2)。


北海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工作的最新決定


(五)除以上規定區域之外的下列場所也劃定為禁放區:

1.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2.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4.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6.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大學園區、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8.各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限放區)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三、禁燃限放的時間

(一)禁放區內,全年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

(二)限放區內,限制燃放時間由各縣區人民政府確定。

(三)汙染天氣時段,禁放區、限放區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職責分工與管理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是煙花爆竹禁燃限放和安全管控工作的責任主體,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的禁燃限放管控和安全工作,推動轄區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二)環境保護職能部門根據上級公佈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結果以及汙染天氣預警預報意見,負責向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申請啟動實施汙染天氣應急響應。

(三)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燃放、運輸煙花爆竹行為。

(四)安全監管職能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環節的違法行為。

(五)教育部門負責對在校學生開展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的宣傳教育等工作。

(六)質監、交通運輸、宣傳、工業和信息化、工商、氣象、供銷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煙花爆竹禁燃限放的相關工作。

禁放區內禁止佈設煙花爆竹經銷點,限放區內按照嚴格控制的原則合理佈設。

五、處罰規定

違反本決定,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和時段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六、監督舉報

在禁放區或禁放場所燃放煙花爆竹的,或汙染天氣時段在限放區燃放煙花爆竹的,市民有權利對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勸阻;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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