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要”、“十不準”:四川省規範培訓機構培訓行為

“十要”、“十不准”:四川省规范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1月24日,四川省教育廳印發了《關於加強2019年寒假期間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19〕43號),提出了“學習宣傳政策文件、加強假期培訓管理、積極開展教育引導、加大監督查處力度”四個方面的要求,並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四川省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實施方案》中摘編出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十要”“十不準”,並要求培訓機構在顯著位置張貼,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十要”、“十不准”:四川省规范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十要”是指:

“十要”、“十不准”:四川省规范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

要堅持依法辦學;

要遵循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髮展規律;

要切實保障師生切身利益和人身安全;

要根據辦學項目和辦學規模配齊專兼職教師;

要按照審批機關核定的業務範圍開展培訓;

要按照規定將培訓地點、班次、內容、招生對象、進度、上課時間、任課教師等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示;

要認真履行服務承諾;要規範收費管理;

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十要”、“十不准”:四川省规范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校外培訓機構培訓行為“十不準”是指:

不準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民辦非企業登記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前開展培訓;

不準聘請中小學在職教師參與或變相參與培訓活動;

不準開展“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違背教育規律的培訓;

不準以任何形式組織舉辦中小學生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

不準開展結束時間晚於20:30的培訓活動;

不準留書面作業;

不準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

不準舉辦、受託舉辦或變相舉辦與招生入學掛鉤的培訓測試活動;

不準明示或暗示培訓結果將與中小學招生入學掛鉤;

不準進行虛假宣傳和對培訓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證性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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