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亞科技財務造假手段曝光:公司兩個賬套、利潤數據靠“策劃”

千龍網北京3月7日訊 金亞科技財務造假案終於落錘。3月7日,金亞科技發佈公告稱,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周旭輝於3月6日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證監會對金亞科技給予警告,並處以 60 萬元的罰款;對實控人周旭輝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時任財務負責人張法德、丁勇和分別採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董事羅進、何苗分別採取 5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隨著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開,金亞科技財務造假手段被曝光。

金亞科技 2013 年大幅虧損,為了扭轉公司的虧損,時任董事長周旭輝在 2014 年年初定下了公司當年利潤為 3,000 萬元左右的目標。每個季末,金亞科技時任財務負責人(2014 年 6 月 20 日之前是張法德,之後是丁勇和)會將真實利潤數據和按照年初確定的年度利潤目標分解的季度利潤數據報告給周旭輝,最後由周旭輝來確定當季度對外披露的利潤數據。

在周旭輝確認季度利潤數據以後,張法德、丁勇和於每個季度末將季度利潤數據告訴金亞科技財務部工作人員,要求他們按照這個數據來作帳,虛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虛增存貨、往來款和銀行存款,並將這些數據分解到月,相應地記 入每個月的賬中。參與偽造財務數據的人員包括周旭輝、張法德、丁勇和、李國 路、劉紅、張曉慶、舒稚寒、曾兵。

金亞科技的會計核算設置了 006 和 003 兩個賬套。003 賬套核算的數據用於內部管理,以真實發生的業務為依據進行記賬。006 賬套核算的數據用於對外披露,偽造的財務數據都記錄於 006 賬套。

2015 年 4 月 1 日,金亞科技依據 006 賬套核算的數據對外披露了《金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報告》。

金亞科技通過虛構客戶、偽造合同、偽造銀行單據、偽造材料產品收發記錄、 隱瞞費用支出等方式虛增利潤。 經核實,金亞科技 2014 年年度報告合併財務報 表共 計虛增營業收入 73,635,141.10 元,虛增營業成本 19,253,313.84 元,少計銷售費用 3,685,014 元,少計管理費用 1,320,835.10 元,少計財務費用 7,952,968.46 元 , 少 計 營 業 外 收 入 19,050.00 元 , 少 記 營 業 外 支 出 13,173,937.58 元,虛增利潤總額 80,495,532.40 元,佔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的 比例為 335.14%,上述會計處理使金亞科技 2014 年年度報告利潤總額由虧損變為盈利。

同時,2014 年末,金亞科技中國工商銀行成都高新西部園區支行賬戶銀行日記賬餘額為 219,301,259.06 元,實際銀行賬戶餘額為 1,389,423.51 元,該賬戶虛增銀行存款 217,911,835.55 元,佔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的比例為 16.46%。

另外,2014 年,金亞科技的子公司成都金亞智能技術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由四川宏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設面積 385,133 平方米,每平方米造價約2,000 元,按 40%的預付比例估算需要預付工程款 3.1億元。為此金亞科技製作了假的 建設工程合同,填制了虛假銀行付款單據 3.1 億元,減少銀行存款 3.1 億元,同 時增加 3.1 億元預付工程款。

中國證監會認為,金亞科技披露的 2014 年年度報告虛假記載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 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條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對金亞科技的 上述違法行為,周旭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張法德、丁勇和、羅進、何苗、周良超、李國路、劉紅、曾兵、王海龍、陳維亮、陳宏、張曉慶、曾興勇、張世 傑、劉志宏、舒稚寒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中對周良超另案處理。

依據《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證監會決定對金亞科技給予警告,並處以 60 萬元的罰款;對周旭輝給予警告,並處以 90 萬元的罰款,其中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 30 萬元,作為實際控制人罰款 60 萬元;對張法德、丁勇和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30 萬元的罰款;對羅進、何苗、李國路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25 萬元的罰款;對劉紅、曾兵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20 萬元的罰款;對王海龍、陳維亮、陳宏、張曉慶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15 萬元的罰款;對曾興勇、張世傑、劉志宏、舒稚寒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 10 萬元的 罰款。

此外,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 第33 號)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條的規定,證監會對周旭輝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張法德、丁勇和分別採取 10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對羅進、何苗分別採取 5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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