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法案|企業拒不支付工傷待遇,員工可申請基金先行支付嗎?

職場法案|企業拒不支付工傷待遇,員工可申請基金先行支付嗎?

問:

企業拒不支付員工工傷待遇,員工可否要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

相關案例:

張某是一家機器製造廠的操作工,公司一直沒有為他繳納工傷保險費。去年5月,張某遭遇工傷,經本人申報工傷認定,最終被確認為工傷傷殘8級。當他找公司要求支付工傷待遇時,公司拒絕。他想知道,自己能不能要求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本人的工傷待遇?

答:

根據法律規定,職工在發生工傷後,如遇特殊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職工的申請來決定是否先行支付。

本案中,該公司一直沒有為員工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員工發生工傷後,理應由該公司承擔全部工傷待遇。然而,該公司明確拒絕支付工傷員工的相關工傷待遇,該工傷員工的治療、生活必然受到重大影響。

因此,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票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向企業發出通知,要求企業限期支付員工相應的工傷待遇。若企業在限期內仍拒不支付,社保經辦機構可以先行支付工傷待遇,並向公司追償。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第六條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後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根據第六條規定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並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後,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第八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第七條規定按時足額支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項目中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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