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中心追繳用人單位的公積金沒有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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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筆者在之前的文中曾預測,隨著國家從2019年1月1日全面將社會保險徵收納入國稅統一徵收,地方政府將會加大住房公積金徵繳力度。那麼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上來看,住房公積金中心追繳用人單位的公積金有沒有時間限制?

住房公積金中心追繳用人單位的公積金沒有時間限制

住房公積金中心追繳用人單位的公積金沒有時間限制。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託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第十七條第二款“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當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及建設部《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第六條“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包括單位自行補繳和人民法院強制補繳)的數額,可根據實際採取不同方式確定:單位從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原則上應當補繳自《條例》(國務院令262號)發佈之月起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單位未按照規定的職工範圍和標準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為職工補繳。

單位不提供職工工資情況或者職工對提供的工資情況有異議的,管理中心可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司法部門核定的工資,或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佈的上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從以上規定來看,住房公積金中心追繳用人單位的公積金並沒有時間限制。這裡分兩種情況:一是用人單位是1999年4月3日前成立的,補繳的時間是從1999年4月3日開始,二是用人單位是1999年4月3日及以後成立的,應從用人單位成立之日開始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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