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源市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 全力支持法院深化執行攻堅

济源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 全力支持法院深化执行攻坚

12月28日,濟源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支持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的決定》,在充分肯定市人民法院執行攻堅成績的同時,明確提出了七項具體要求,全力支持人民法院持續深化執行攻堅工作。

《決定》指出,2016年以來,濟源市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堅持問題導向,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執行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和執行聯動機制建設,完善執行體制和創新工作機制,完成了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階段性任務,維護了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對推動誠信濟源和法治濟源建設,營造濟源最佳營商環境作出了積極貢獻。

《決定》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體現了國家意志,具有國家強制力,必須依法得到及時有效執行;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執行工作,發揮主辦作用,執行力度不減,執行效率不降,依法推進執行規範化和信息化建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依法協助、全力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履行執行義務或濫用權力干預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議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監察、檢察、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工商、勞動保障、國有資產管理、銀行、證券、保險、出入境管理、招投標管理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的執行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構建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多手段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信用懲戒機制;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形成打擊拒執犯罪的工作合力。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人民法院、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等,要加大對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公眾誠實守信,形成全社會理解執行、尊重執行、協助執行的共識,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氛圍。

附:《決定》全文

濟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支持人民法院進一步加強執行工作的決定

(2018年12月28日濟源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解決好執行難問題既是一項政治工程,也是一項民心工程,直接關係到法律的公平正義和社會的誠信與文明程度,更是建設法治濟源、和諧濟源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16年以來,市人民法院在市委的堅強領導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有力監督下,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目標任務,深入落實《濟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支持人民法院推進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決定》精神,堅持問題導向,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執行規範化、信息化建設和執行聯動機制建設,完善執行體制和創新工作機制,堅持“以打促執”策略,發揚愚公移山精神,持續開展專項行動,完成了基本解決執行難的階段性任務,為依法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推動誠信濟源和法治濟源建設,營造濟源最佳營商環境作出了積極貢獻。但是,執行工作仍面臨許多困難和問題,任務依然艱鉅。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落實本次常委會的意見,切實有效解決好執行難問題,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建立長效機制,形成長期穩定的綜合治理格局,不斷滿足全市人民對徹底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的熱切期盼,依據憲法和法律,結合我市實際,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體現了國家意志,具有國家強制力,必須依法得到及時有效執行。依法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環節,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是國家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

二是人民法院要切實加強執行工作,發揮主辦作用,執行力度不減,執行效率不降,遵循依法、公正、高效、廉潔原則,加強執行規範化和信息化建設。強化對執行案件財產查控、評估、拍賣、款物發放等節點的監控,強化對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案件的管理,健全和完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和恢復執行機制;加快推進執行信息化建設,依託執行指揮中心平臺,利用信息化手段,強化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拓寬財產查控覆蓋面;創新執行工作方式,建立健全集約執行、懸賞執行、強制騰房、評估拍賣等制度,最大限度發現被執行人財產;完善執行公開制度,充分保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三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支持、依法協助、全力配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推動形成黨委領導、政法委協調、人大監督、政府支持、法院主辦、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

四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帶頭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不履行執行義務或濫用權力干預案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議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必須嚴格執行情況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執行救助資金、破產保障資金、執行辦案費用等執行專項經費的支持力度,促進申請執行人生活嚴重困難、被執行人確無履行能力的案件得到妥善解決,實現“殭屍企業”及時進入破產程序,“殭屍案件”有序退出執行程序,保障執行工作正常進行。

五是監察、檢察、公安、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工商、勞動保障、國有資產管理、銀行、證券、保險、出入境管理、招投標管理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的執行聯動機制,實現信息共享,構建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多手段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聯合信用懲戒機制。運用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納入失信名單等信用懲戒措施,對失信被執行人在融資信貸、市場準入、生活消費、任職資格限制等方面實施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不斷完善“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信用懲戒工作格局。

六是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要進一步健全協調配合機制,形成打擊拒執犯罪的工作合力。對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以及其他妨礙執行構成犯罪的行為,應當及時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協助要求,協助限制出境、查扣車輛和查找被執行人,及時處置暴力抗拒執行事件。人民法院決定拘留、逮捕被執行人及協助執行義務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規範執行。檢察機關對妨礙、抗拒執行等涉嫌犯罪的人員應當依法及時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

七是人民法院、宣傳部門和新聞媒體等,要加大對執行工作的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公眾誠實守信,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形成全社會理解執行、尊重執行、協助執行的廣泛共識,為解決執行難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氛圍。

濟源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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