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甘肅明確了!逢年過節,工會福利這樣發(附詳細標準)

「重磅」甘肃明确了!逢年过节,工会福利这样发(附详细标准)

「重磅」甘肃明确了!逢年过节,工会福利这样发(附详细标准)

春節即將來臨

大家是不是都關心

福利能不能發?

怎麼發?

這不

省總工會發話啦!

看完你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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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工會逢年過節能不能向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組織文體活動能不能發獎金?發多少獎金等等,這些困擾基層工會的問題將隨著《甘肅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印發實施而迎刃而解。

「重磅」甘肃明确了!逢年过节,工会福利这样发(附详细标准)

《甘肅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暫行)》(以下簡稱《細則》)已經省總工會2018年第6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並報經有關部門同意印發實施。<strong>《細則》明確,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基層工會經費支出範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重磅」甘肃明确了!逢年过节,工会福利这样发(附详细标准)

<strong>每名優秀學員獎勵不超過300元

對優秀學員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優秀學員的評選範圍不超過參加教育培訓人員的<strong>15%,每名優秀學員獎勵不超過<strong>300元。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支付標準按照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的培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strong>個人項目單項最高獎品(或獎金)不超過500元

文體比賽活動個人項目單項最高獎品(或獎金)不超過<strong>500元,團體項目單項最高獎品(或獎金)人均不超過<strong>300元。不設置獎項的趣味性文體活動,可為參加人員發放人均不超過<strong>100元的紀念品。

基層工會組織籃球、足球、排球、團體操、集體舞、歌詠等團體類比賽活動,確需統一著裝的,可為參賽人員(含裁判、領隊)購買服裝(含鞋帽),每人每次不超過<strong>600元。

舉辦文體比賽活動期間需外請教練、裁判、評委、主持人等工作人員的,可以發放每人每半天不超過<strong>300元的勞務費。

<strong>舉辦活動時勞務費每人每半天不超過300元

基層工會舉辦知識競賽、演講、徵文、展覽等比賽活動,確需為外聘主持人、講解員、評委發放勞務費的,勞務費發放標準為主持人、講解員、評委每人每半天不超過<strong>300元;專業服裝、特殊服裝以租賃為主,需要購置的可按每人每年不超過<strong>600元的標準購買(含鞋帽)。發放了勞務費的,不再重複購置服裝。

<strong>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

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發放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strong>2000元。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購買發放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明令禁止的物品,<strong>不得發放現金、購物卡等。

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可以發放每人每年不超過<strong>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提貨憑證等方便職工會員的發放方式,但不得發放現金、購物卡等。

工會會員結婚、生育時,可以給予不超過<strong>500元的慰問品。工會會員生病住院,可以現金慰問。不做手術的每人每次不超過<strong>500元,做了手術的每人每次不超過<strong>1000元,同一會員同一病種當年多次住院,根據病情可重複看望慰問,但現金慰問一次為限。工會會員去世時,可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strong>2000元的慰問金,其直系親屬去世時,給予不超過<strong>1000元

的慰問金。

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可以為會員發放價值不超過<strong>1000元的紀念品。

<strong>療休養活動每人每天不超過400元

基層工會應當使用單位職工福利費等組織職工開展療休養活動。如果使用工會經費組織活動的,應優先選擇在工會療休養院和勞模療休養基地開展療休養活動。範圍原則上以省內為主,每次時間不超過一週(含往返路途),療休養費(含食宿費等)標準為每人每天不超過<strong>400元,每年組織療休養人數不超過本單位職工人數的<strong>10%。活動組織單位工作人員不超過療休養人數的<strong>10%。嚴禁借療休養名義組織或變相組織公款旅遊。

<strong>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救助慰問金

工會會員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學等原因致困時,根據會員困難情況,經基層工會委員會討論確定後,可一次性給予不超過<strong>5000元的救助慰問金。

「重磅」甘肃明确了!逢年过节,工会福利这样发(附详细标准)

為進一步用心用情用力做好關心職工群眾節日期間的生產生活,2018年12月14日甘肅省總工會出臺了《甘肅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甘總工發〔2018〕81號),明確規定,要堅持工會經費正確的使用方向,建立工會經費普惠職工的保障機制,將更多的工會經費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甘肅省總工會要求全省各級工會嚴格按照《甘肅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貫徹執行。

為了讓更多的職工群眾瞭解《甘肅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實施細則(暫行)》,<strong>每日甘肅微信(ID:gansudaily)

<strong>今日全文刊登。

<strong>甘肅省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strong>實施細則(暫行)


<strong>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層工會收支管理,規範基層工會經費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工會會計制度》《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甘肅省轄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經濟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委員會。全國鐵路、民航、金融工會在甘基層單位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紀守法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組織各項收入,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全國總工會有關制度規定,嚴肅財經紀律,嚴格工會經費使用,加強工會經費收支管理。


(二)經費獨立原則。基層工會應依據全國總工會關於工會法人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取得工會法人資格,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設立工會獨立的銀行賬戶,實行工會經費獨立核算。


(三)預算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工會預算管理辦法》的要求,將單位各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基層工會經費年度收支預算(含調整預算)需經同級工會委員會和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並報上級主管工會批准。


(四)服務職工原則。基層工會應順應職工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健全服務職工體系,拓寬服務職工領域,堅持工會經費正確的使用方向,優化工會經費支出結構,嚴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建立工會經費普惠職工的保障機制,將更多的工會經費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服務工作質量,增強工會組織服務職工的能力。


(五)勤儉節約原則。基層工會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厲行勤儉節約反對奢侈浪費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工會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經費使用要精打細算,少花錢多辦事,節約開支,推進工會預算績效管理,提高工會經費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則。基層工會應依靠會員管好用好工會經費。年度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建立經費收支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會員監督。同時,接受上級工會監督,依法接受國家審計監督。


<strong>第二章 工會經費收入


第四條 基層工會經費收入範圍包括:會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投資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會費收入。會費收入是指工會會員依照全國總工會規定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向所在基層工會繳納的會費。


(二)撥繳經費收入。撥繳經費收入是指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依法向工會撥繳的經費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級工會補助收入。上級工會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收到的上級工會撥付的各類補助款項。


(四)行政補助收入。行政補助收入是指基層工會所在單位依法對工會組織給予的各項經費補助。


(五)事業收入。事業收入是指基層工會獨立核算的所屬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收入。


(六)投資收益。投資收益是指基層工會依據相關規定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層工會取得的資產盤盈、固定資產處置淨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各項經費收入的管理。要按照會員工資收入和規定的比例,按時收取全部會員應交的會費。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公佈的職工工資總額口徑和省總工會規定的分成比例,通過稅務代收和財政劃撥的方式及時足額撥繳工會經費,依法依規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甘肅省綜合費金專用繳款書》《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或電子繳費付款憑證等撥繳經費收入的合法證明。實行委託稅務代收或財政劃撥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應加強與本單位黨政部門溝通,敦促單位行政依法申報、繳納工會經費。要統籌安排工會活動,爭取行政補助收入,對因工會經費不足需要單位行政給予補助的,應向單位行政提出申請並列入工會預算或工作(活動)計劃。行政補助收入要按照預算確定的用途開支,不得將與工會無關的經費以行政補助名義納入工會賬戶管理。


<strong>第三章 工會經費支出


第六條 基層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開展工會活動。


第七條 基層工會經費支出範圍包括:職工活動支出、維權支出、業務支出、資本性支出、事業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條 職工活動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組織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等活動所發生的支出和工會組織的職工集體福利支出。包括:


(一)職工教育培訓支出。用於基層工會舉辦政治、法律、科技、業務等專題培訓和職工技能培訓所需的教材資料、教學用品、場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於支付職工教育活動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用於基層工會組織的職工素質提升補助和職工教育培訓優秀學員的獎勵。


對優秀學員的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優秀學員的評選範圍不超過參加教育培訓人員的15%,每名優秀學員獎勵不超過300元。


聘請授課人員的酬金支付標準按照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的培訓費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文體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組織的職工業餘文體活動所需器材、服裝、用品等購置、租賃與維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動場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於文體活動優勝者的獎勵支出,用於文體活動中必要的伙食補助費。


文體比賽活動獎勵應以精神鼓勵為主、物質激勵為輔。每次舉辦比賽獎勵範圍不得超過參與人數的三分之二。設置獎項的比賽活動,誰舉辦誰獎勵,一般設置一、二、三等獎,可發放獎品或獎金,不得設置參與獎、優秀獎和鼓勵獎等。個人項目單項最高獎品(或獎金)不超過500元,團體項目單項最高獎品(或獎金)人均不超過300元。不設置獎項的趣味性文體活動,可為參加人員發放人均不超過100元的紀念品。


基層工會組織籃球、足球、排球、團體操、集體舞、歌詠等團體類比賽活動,確需統一著裝的,可為參賽人員(含裁判、領隊)購買服裝(含鞋帽),每人每次不超過600元。購置活動用器具,按實際需要確定。


舉辦文體比賽活動期間需外請教練、裁判、評委、主持人等工作人員的,可以發放每人每半天不超過300元的勞務費。


文體活動中,對因節假日、雙休日、晚間等非工作時間組織和參與活動的工會工作人員和工會會員(機關事業單位除外)確需開支的伙食補助費,發放標準不得超過當地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標準。


基層工會可以用會員會費組織會員觀看電影、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等,開展春遊秋遊,為會員購買當地公園年票。會費不足部分可以用工會經費彌補,彌補部分不超過基層工會當年會費收入的三倍。


基層工會組織會員春遊秋遊應當日往返,不得到有關部門明令禁止的風景名勝區開展春遊秋遊活動,組織春遊秋遊活動時,可以委託旅行社組織,需簽訂委託協議,開支範圍為租車費、講解費、餐費、活動用品等,不得開支與活動無關的費用。確需在外就餐的,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每人標準不得超過50元。


(三)宣傳活動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重點工作、重大主題和重大節日宣傳活動所需的材料消耗、場地租金、購買服務等方面的支出,用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等經常性宣傳活動方面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或參加上級工會舉辦的知識競賽、宣講、演講比賽、展覽等宣傳活動支出。


基層工會組織專家學者、勞模、工匠等深入企業車間班組、脫貧攻堅一線等進行宣講活動,外聘宣講人勞務費參照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培訓講課費標準執行,城市間交通費按當地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培訓費標準執行,原則上由舉辦單位承擔。參與宣講活動的工作人員按照當地有關部門規定的差旅費標準報銷。


基層工會舉辦知識競賽、演講、徵文、展覽等比賽活動,獎勵範圍和獎勵標準參照文體比賽標準;確需為外聘主持人、講解員、評委發放勞務費的,勞務費發放標準為主持人、講解員、評委每人每半天不超過300元;專業服裝、特殊服裝以租賃為主,需要購置的可按每人每年不超過600元的標準購買(含鞋帽)。發放了勞務費的,不再重複購置服裝。


(四)職工集體福利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和會員生日、婚喪嫁娶、退休離崗的慰問支出等。


基層工會逢年過節可以向全體會員發放節日慰問品。逢年過節的年節是指國家規定的法定節日(即:新年、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和經自治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少數民族節日。發放標準每人每年不超過2000元。節日慰問品原則上為符合中國傳統節日習慣的用品和職工群眾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購買發放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明令禁止的物品,不得發放現金、購物卡等。基層工會可結合實際採取便捷靈活的發放方式,可以為實物或到指定地點限時領取確定物品的提貨憑證,所發放的節日慰問品需附會員本人簽收的領取清單。


工會會員生日慰問,可以發放每人每年不超過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實物慰問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也可以根據需要採取提貨憑證等方便職工會員的發放方式,但不得發放現金、購物卡等。


工會會員結婚、生育時,可以給予不超過500元的慰問品。工會會員生病住院,可以現金慰問。不做手術的每人每次不超過500元,做了手術的每人每次不超過1000元,同一會員同一病種當年多次住院,根據病情可重複看望慰問,但現金慰問一次為限。工會會員去世時,可以一次性給予不超過2000元的慰問金,其直系親屬去世時,給予不超過1000元的慰問金。


工會會員退休離崗,可以為會員發放價值不超過1000元的紀念品。


各基層工會應嚴格鑑定會員的身份,避免會員重複享受工會集體福利。


(五)其他活動支出,用於工會組織開展的勞動模範和先進職工療休養補貼等其他活動支出。


基層工會應當使用單位職工福利費等組織職工開展療休養活動。如果使用工會經費組織活動的,應優先選擇在工會療休養院和勞模療休養基地開展療休養活動,範圍原則上以省內為主,每次時間不超過一週(含往返路途),療休養費(含食宿費等)標準為每人每天不超過400元,每年組織療休養人數不超過本單位職工人數的10%。活動組織單位工作人員不超過療休養人數的10%。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對基層工會組織療休養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療休養主要以休息療養、康復治療、健康體檢和講座、形勢報告、座談交流、文體活動、免費參觀考察等形式組織開展。嚴禁借療休養名義組織或變相組織公款旅遊。


第九條 維權支出是指基層工會用於維護職工權益的支出。包括:


(一)勞動關係協調費。用於推進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活動、加強勞動爭議調解和隊伍建設、開展勞動合同諮詢活動、集體合同示範文本印製與推廣等方面的支出。


(二)勞動保護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安康杯”競賽等群眾性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活動、加強群監員隊伍建設、開展職工心理健康維護等促進安全健康生產、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為宗旨開展職工勞動保護髮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費。用於基層工會向職工群眾開展法治宣傳、提供法律諮詢、法律服務等發生的支出。


(四)困難職工幫扶費。用於基層工會對困難職工提供資金和物質幫助等發生的支出。


基層工會應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困難職工檔案,按照全國總工會、省總工會關於城鎮困難職工解困脫困的實施意見和行動計劃,並根據精準識別、分類施策、整合資源的措施要求,制定標準統一、程序規範、管理嚴格的困難職工幫扶慰問管理辦法,加強困難職工幫扶和脫貧攻堅工作,實現幫扶送溫暖常態化、經常化、日常化。


工會會員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學等原因致困時,根據會員困難情況,經基層工會委員會討論確定後,可一次性給予不超過5000元的救助慰問金。


(五)送溫暖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春送崗位、夏送清涼、金秋助學和冬送溫暖等活動發生的支出。可對在高溫、嚴寒和高汙染環境等惡劣條件下堅持工作的一線職工開展慰問活動,可給每人購買發放不超過300元的防暑降溫、防寒保暖、防汙用品及食品飲料等物品。


(六)其他維權支出。用於基層工會補助職工和會員參加互助互濟保障活動等其他方面的維權支出。


基層工會可從工會經費中列支職工互助保障費用,具體保障計劃選擇和費用列支額度,根據各單位實際,經相關民主程序確定。


第十條 業務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培訓工會幹部、加強自身建設以及開展業務工作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


(一)培訓費。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培訓發生的支出。開支範圍和標準以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的培訓費管理辦法為準。


(二)會議費。用於基層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常委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以及其他專業工作會議的各項支出。開支範圍和標準以當地有關部門制定的會議費管理辦法為準。


(三)專項業務費。用於基層工會增強團結教育、維護權益、服務職工功能方面的業務支出,用於開展基層工會組織建設、建家活動、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職工創新工作室等創建活動發生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辦的圖書館、閱覽室和職工書屋等職工文體活動陣地所發生的支出,用於推進“會、站、家”一體化建設,做好工會戶外勞動者服務站(點)建設和“互聯網+”工會普惠性服務等服務職工陣地和項目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專題調研所發生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女職工工作性支出,用於基層工會開展外事活動方面的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發明創造、崗位練兵、技術比武、技術培訓等勞動和技能競賽活動支出及其獎勵支出。


基層工會組織深入開展技術革新、技術協作、發明創造、合理化建議、網上練兵和“五小”等群眾性經濟技術創新活動,建設職工技術創新優秀成果網上展館,開展職工創新成果評選、展示、交流活動,可以根據單位實際,按照“合理、適度”原則,經相關民主程序研究,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基層工會組織圍繞高質量發展開展多種形式的勞動和技能競賽、崗位練兵、技術比武等活動,深化創建“工人先鋒號”活動,推進班組建設,可獎勵優勝者(不超過每次參與人數的四分之一),獎勵辦法及標準由各基層工會根據實際研究制定。


(四)其他業務支出。用於基層工會發放兼職工會幹部和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補貼,用於經上級批准評選表彰的優秀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的獎勵支出,用於基層工會必要的辦公費、差旅費,用於基層工會支付代理記賬、中介機構審計等購買服務方面的支出。


經本單位黨政認可,基層工會可以開展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工會積極分子工作,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人數應當控制在本單位工會幹部(含本級和分工會委員、經審委員、女工委員、工會集體協商指導員、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員、工會小組長、工會幹事、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等)人數的15%以內,每年表彰一次,獎勵標準每人每次不超過500元;評選表彰工會積極分子的人數應當控制在本單位會員人數的10%以內,每年表彰一次,獎勵標準每人每次不超過500元。


基層工會(不含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工會)可對兼職工會幹部發放補貼。發放標準原則上以基層工會實際兼職人數分檔設置補貼標準,並結合基層工會經費情況綜合確定,單位職工會員人數500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過200元;單位職工會員人數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每人每月不超過250元;單位職工會員人數1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月不超過300元。專職社會化工會工作者發放補貼的管理辦法執行省總工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資本性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從事工會建設工程、設備工具購置、大型修繕和信息網絡購建而發生的支出。


第十二條 事業支出是指基層工會對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補助和非獨立核算的附屬事業單位的各項支出。


第十三條 其他支出是指基層工會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項支出。包括:資產盤虧、固定資產處置淨損失、捐贈、贊助等。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獎勵、補貼由所在單位承擔,基層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由所在單位提供。所在單位保障不足且基層工會經費預算足以保證的前提下,可以用工會經費適當彌補。


<strong>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基層工會主席對基層工會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國家和全國總工會的有關政策規定以及上級工會的要求,制定年度工會工作計劃,依法、真實、完整、合理地編制工會經費年度預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後報上級工會批准。基層工會要將全部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嚴禁無預算、超預算使用工會經費。年度預算原則上一年只能調整一次,調整預算的編制審批程序與預算編制審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批准的年度預算,積極組織各項收入,合理安排各項支出,並嚴格按照《工會會計制度》的要求,科學設立和登記會計賬簿,準確辦理經費收支核算,定期向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基層工會經費年度財務決算需報上級工會審批。


第十八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健全完善財務報銷、資產管理、資金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基層工會應依法組織工會經費收入,嚴格控制工會經費支出,各項收支實行工會委員會集體領導下的主席負責制,重大收支須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九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自身實際科學設置會計機構、合理配備會計人員,真實、完整、準確、及時反映工會經費收支情況和財務管理狀況。具備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設置會計機構或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不具備條件的,由設立工會財務結算中心的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實行集中核算,分戶管理,或者委託本單位財務部門或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或聘請兼職會計人員代理記賬。


第二十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會計核算管理,強化會計基礎規範化建設。文體活動支出,要有活動具體方案、通知、經費預算和參加人員名單等;文體比賽、技能競賽支出,要有比賽秩序冊、比賽結果或獲獎通報;發放蛋糕券、入場券、獎金、獎品、紀念品、慰問品、慰問金、補助、幫扶救助款、勞務費及補貼等,須審批手續齊全,實名制發放並簽收;購物發票須寫明單位名稱、具體品名、數量、單價及附購物清單;組織活動等工作餐支出,須提供活動項目、時間、場所、就餐發票及原始明細單據或電子結算憑據等清單;行政對工會的補助款項列支渠道應符合有關規定,不得將應在行政列支的費用轉到工會賬戶支出,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支出工會經費。


第二十一條 鼓勵基層工會協助單位行政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要求,通過提取使用職工福利費解決本單位職工的生活困難和集體福利。單位職工體檢、職工食堂、職工教育、勞模和先進職工療休養、行政表彰、走訪慰問離退休幹部職工等工作,屬於單位行政的福利費、教育費、商品和服務支出等支出範疇。基層工會可接受行政委託,協助或承辦上述工作,經費應由單位行政負擔。


第二十二條 離退休幹部職工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福利待遇。


<strong>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省總工會負責對全省工會系統工會經費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管理體制,各級工會應加強對本級和下一級工會經費收支與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下一級工會應定期向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報告財務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四條 基層工會應加強對本單位工會經費使用情況的內部會計監督和工會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審計監督,依法接受並主動配合國家審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主要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會計賬簿與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及時性、財產物資的安全性完整性進行監督,以維護財經紀律的嚴肅性。審查審計監督主要對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和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第二十五條 基層工會應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的通知》有關要求,以及以下規定:


(一)不準使用工會經費請客送禮。


(二)不準違反工會經費使用規定,濫發獎金、津貼、補貼。


(三)不準使用工會經費從事高消費性娛樂和健身活動。


(四)不準單位行政利用工會賬戶,違規設立“小金庫”。


(五)不準將工會賬戶併入單位行政賬戶,使工會經費開支失去控制。


(六)不準截留、挪用工會經費。


(七)不準用工會經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或為非法集資活動提供經濟擔保。


(八)不準用工會經費報銷與工會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核定標準為上限標準,基層工會在標準範圍內執行。各級工會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辦法的問題,要及時糾正。違規問題情節較輕的,要限期整改;涉及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strong>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基層工會應根據本細則規定,結合實際,健全完善工會經費收支管理制度,細化支出範圍,明確開支標準,確定審批程序,規範活動開展。基層工會制定的制度辦法須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甘肅省總工會辦公室關於轉發的通知》(甘總工辦發〔2014〕53號)和《甘肅省總工會關於加強基層工會經費收支管理的實施意見》(甘總工發〔2015〕9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甘肅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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