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趙麗穎和馮紹峰的結婚信息進行了“官宣“,同時上了熱搜。小編不禁想到他們是不是同一家公司的?因為在職場上,有的單位對在同一家公司的夫妻有一定的規定。
張英俊和王美麗先後入職上海一家知名的民營企業工作,並且在同一部門工作。他們在2018年的國慶節前夕,向同事公佈了他們的婚訊。
結婚後,公司人事部門通知了兩位員工,公司員工手冊有規定“員工之間不能結婚,已經結婚的有一人要辭職“。然而,張英俊和王美麗認為自己並沒做錯什麼,堅持不辭職。最終,公司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了與張英俊的勞動合同。
那麼公司做得對不對呢?顯然不對,因為違法了。我們的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同事之間當然可以結婚。那公司為什麼要這麼做呢?比如這個張英俊是會計,王美麗是出納,他們是夫妻,老闆怎麼能不擔心?
所以,作為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各項法規的前提下去處理勞動關係。比如,對工作可能有影響的崗位做適當的調整,如員工不接受單位合理的調崗,單位才可以按照勞動法的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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