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金昌市第八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關於同意宋平、義戰鷹同志辭去市委委員職務的決定
(2019年1月17日中國共產黨金昌市第八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二章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應當辭去或者由所在的黨的地方委員會按程序免去其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經中國共產黨金昌市第八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決定:同意宋平、義戰鷹同志辭去市委委員職務。
中國共產黨金昌市第八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關於遞補陸世平、張兆成同志為市委委員的決定
(2019年1月17日中國共產黨金昌市第八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二章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任期內,委員出缺的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經中國共產黨金昌市第八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決定:遞補市委候補委員陸世平、張兆成同志為市委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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