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改革:撤銷自收自支類執法機構,執法權回收,職能劃轉

行政執法類機構改革,大幅減少多頭執法,一個部門設有多支執法隊伍的,原則上整合為一支隊伍。整合組建市場監管、生態環境保護、文化市場、交通運輸、農業等五個領域綜合執法隊伍。新成立的執法機構以縣區為主,屬於參公事業機構。行政執法機構綜合改革,跨領域組建成立執法中心。

機構改革:撤銷自收自支類執法機構,執法權回收,職能劃轉

機構改革中綜合執法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對行政執法人員實行資格證管理制度,清理清退執法隊伍中的臨時合同工,嚴禁輔助人員執法。新組建的執法機構,不允許使用編外合同工,同時工勤人員也不能參與執法,不具備執法資格,只能從事一些輔助性工作,或者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清理規範行政執法隊伍。

機構改革:撤銷自收自支類執法機構,執法權回收,職能劃轉

這次機構改革,山東將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部納入改革範圍,能轉職能的不轉機構、確實需要轉機構的綜合設置。現有的省級執法隊伍逐步清理消化,今後,行政執法職能主要由市縣兩級承擔。而且綜合行政執法向鄉鎮等基層延伸,最終實現一支隊伍管執法。省級行政主管部門不設專門的執法隊伍(中央規定的除外),省市以執法監督為主。今後,在事業單位中,除行政執法機構外,事業單位不再承擔行政職能。

機構改革:撤銷自收自支類執法機構,執法權回收,職能劃轉

執法改革後,撤銷自收自支類執法機構,從而設置為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的執法機構,清理清退原自收自支人員,行政執法權力回收,職能劃轉到綜合執法隊伍。部分自收自支類事業單位承擔了執法職能和工作,但由於其單位性質,不能過渡為參公單位。因此職工不能轉入綜合執法隊伍,可劃轉分流到其他事業單位任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