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優惠:有關建築業稅負上漲的原因!

建築業稅負上漲離譜主要集中在甲供材和清包工業務量較少的建築業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相對來說都是稅負減輕了。

第一方面,倒逼效應掣肘因素過多,增值稅稅制的設計初衷是好的,理論測算一般納稅人建築成本中超過65%可以取得專票的話就可以有效實現減稅。實際情況呢?

一是原材料賣方市場管理差強人意。可能除了少數大型原材料集中或是建築材料集中的城市外,小城市及縣城的建築材料除去鋼材,包括管材,線材,門窗等等均不能有效取得17%的專票,乃至3%的專票也很少能夠開出來。

二是,稅制倒逼勞務公司整合困難,建築勞務實際用工都是以散,熟人員用工,成立公司後包括法律責任,用工管理,工資發放,養老繳納,勞動保險賠償等諸多因素,並不能短時間出現較多符合條件的勞務派遣公司。

第二方面,稅收優惠以及徵管弱化導致賣方市場凸顯問題。這塊兒屬於歷史原因,因為,由於徵管弱化,買方市場通過各種渠道可以拿到非開票流轉的材料,而利用小微稅收優惠,只開具起徵點以下的普通發票,要是到稅務機關代開專票就要求下游受票企業代為支付稅款,長久以來,稅局源頭管理弱化,代開機制破壞鏈條以及徵管法制觀念不強,代開專票納稅人和賣房子的業主一樣,本應自己承擔的稅款,均成為了下一環節代為支付,沒有繳稅意識。

第三方面,就是商砼砂石生不逢時,這塊兒均是按照簡易徵收3%抵扣,由於建廠初期購買的機器設備多為普通發票,並沒有進行稅率籌劃,且當時下游建築業並未營改增,佔建築企業綜合成本30%左右,很少有17%抵扣的商砼,除非是新辦商砼企業,況且,獲取可以按照17%抵扣的砂石也很少,導致建築企業並不能有效進行抵扣。

第四方面,理想很豐滿,現實太骨感。增值稅的稅制鏈條設計是在當前作為第一稅種運行的初衷沒有問題,但是稅法的體現是稅制,稅制作用的是經濟。稅務部門對經濟的掌控目前來看依舊是以票控稅,離開了發票管理,稅務部門的執法權的認知度,廣度及深度得不到認可,就像現在管理砂石開採企業,煤炭石油17%可以徵收,同樣是資源的砂石就要簡易徵收。(消息來自渝惠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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