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投信用衍生品 公募基金添“利器”

上週五,證監會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指引》(簡稱《投資指引》),允許公募基金除貨幣基金以外的基金類別可投信用衍生品。隨後,基金業協會發布《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估值指引(試行)》(簡稱《估值指引》)。對此,業內人士認為,公募參與信用衍生品有助於對沖風險,未來如何投資還需關注流動性、風控等問題。

貨基不得投資信用衍生品

1月18日,證監會發布《投資指引》。《投資指引》一共包含十一條,主要包括:明確以風險對沖為目的、貨幣市場基金不得投資信用衍生品、合理確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資金額和期限、加強信用衍生品交易對手方和創設機構的風險管理、參照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明確老基金投資信用衍生品應當依法履行適當程序等七方面內容。隨後,基金業協會也發佈了《估值指引》作為配套規則。

新規明確,信用衍生品是指符合證券交易所或銀行間市場相關業務規則,專門用於管理信用風險的信用衍生工具。針對其估值,具體有兩種原則:一是針對交易上市的憑證類信用衍生品而言,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或採用估值技術三種情況以確認計量日的公允價值;針對合約類信用衍生品則建議採用估值技術進行確認。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投資指引》明確規定,貨幣基金不得投資信用衍生品。對於禁止貨基投資的原因,某公募基金研究員認為主要原因除信用衍生品風險較高之外,目前貨幣基金正處於控制規模時期。“實際上,信用衍生品風險較高,而類似於貨幣基金等低風險產品並不適用。此外,貨幣基金目前的風險在於流動性,也一直受到監管的關注。”

有助於對沖風險

業內人士表示,目前交易所暫未出臺標準場內信用保護工具,而公募基金購買場外衍生品也存在一定障礙。

2018年以來,債券市場頻繁出現違約情況,公募基金債券基金產品風險管理成一大難題。Wind數據顯示,2018年我國共有124只債券違約,涉及債券總額1205.61億元,幾乎相當於2014年至2017年的總和。對此,一位基金人士認為,《投資指引》屬於公募行業利好。“打破剛兌後,債市違約趨向常態化,而公募參與信用衍生品,利於對沖風險,不僅可以維護市場穩定,也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利益。”

在未來信用衍生品的投資方面,上述基金人士認為,固收類基金極大可能參與信用衍生品投資。不過,一位債券基金經理表示,對於信用衍生品的投資尚需時日,未來是否投資還需關注流動性等問題。若流動性不強,則定價就無效。同時,與信用衍生品相適應的風控亦需搭配。此外,業內人士稱,未來交易所市場衍生工具將更豐富,以此滿足投資者的投資策略需求,進一步促進市場定價更有效。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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