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中市燃煤汙染防治條例》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晉中市燃煤汙染防治條例》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晉中市燃煤汙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晉中市今年制定的第二部地方性法規,標誌著晉中市在環境保護立法方面又邁出了重要一步。該《條例》於2018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批准,《條例》將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環保問題與每個人都密切相關,藍天白雲是所有人民群眾的共同期盼。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到更突出的位置,列入“五位一體”總體戰略佈局。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建設生態文明,關係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更是從立法原則、大氣汙染防治管控領域以及防治要求等方面作了新的規定,規定了更為嚴格的管控措施。為了貫徹中央、省委、市委一系列環保要求和精神,落實好大氣汙染防治法,為打贏藍天保衛戰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更好地保衛群眾身體健康,晉中市人大常委會結合晉中市實際及時制定出臺了燃煤汙染防治條例。

指導思想和法律依據

《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緊扣當地實際,以問題導向為核心,著力構建齊抓共管的大環保工作格局,推動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促進經濟、社會、環境全面可持續發展。

《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起草制定。

主要內容

關於《條例》的總體設計。燃煤汙染防治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條例》在總體設計方面主要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在責任主體上,體現政府負責、社會參與、共同治理的原則。燃煤汙染防治全社會受益,同樣也是全社會的責任,需要各方共同參與治理。《條例》一方面明確規定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燃煤汙染防治工作負責,另一方面也規定了煤炭及其製品生產、加工、儲運、購銷、使用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燃煤汙染防治義務,共同保護大氣環境治理。二是在防治策略上,體現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燃煤汙染防治不但要求使燃煤汙染物達標排放,還要控制燃煤消費總量,以及煤炭質量、燃煤設施等,將燃煤汙染防治從汙染物排放的末端治理前移到燃煤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等環節,對燃煤汙染進行全方位防治,加大預防和治理力度。三是在工作要求上,體現標準提高、適當從嚴和保障民生的原則。燃煤汙染防治不僅是環境問題,更是民生問題、政治問題,晉中市作為國家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區域——“汾渭平原”的11個重點城市之一,應當體現出堅定的決心和負責的態度。為此,《條例》在禁煤區劃定、煤炭質量管控、防治煤塵汙染、燃煤鍋爐管理等方面規定了較嚴格的責任。四是在工作原則上,第三條將保障民生列入了基本原則,嚴禁“一刀切”,要求治理汙染的同時必須保證群眾溫暖過冬。

關於燃煤消費總量控制。燃煤消費總量控制是減少燃煤汙染最重要、最根本的措施,國家和省均對降低煤炭佔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因此,《條例》專門規定了燃煤消費總量控制,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及本市環境保護需要確定燃煤總量控制目標,制定燃煤削減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費結構中的比重。同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下達的燃煤削減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燃煤消費總量控制方案並組織實施。

關於設立“禁煤區”的規定。設立“禁煤區”是條例的核心內容,是對城市燃煤汙染防治提出的最具針對性的措施。《條例》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劃定市建成區為禁煤區並逐漸擴展,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需要劃定禁煤區,且已實現集中供熱和其他清潔能源替代區域,應當納入禁煤區範圍。在禁煤區內,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煤炭及其製品;規定除燃煤電廠、集中供熱站和原料用煤單位外,禁止其他單位和個人燃用煤炭及其製品;除為燃煤電廠、集中供熱站和原料用煤單位運輸燃煤的車輛外,禁止燃煤及其製品運輸車輛進入禁煤區;禁煤區內燃煤電廠、集中供熱站和原料用煤單位應當建立煤炭及其製品購銷管理檔案,且需將相關信息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在禁煤區內,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汙染燃料設施。

《晉中市燃煤汙染防治條例》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加強燃煤質量監管。燃煤質量管控是燃煤汙染防治的重要手段。《條例》在燃煤質量管理方面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開採、加工環節,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開採。新建煤礦應當同步配套建設煤炭洗選設施。對已建成的煤礦所採煤炭屬於低硫分、低灰分或者根據已達標排放的用戶要求不需要洗選的以外,應當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二是銷售、使用環節,規定禁止銷售、燃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質量標準的煤炭及其製品。規定建立完善民用清潔燃料煤炭採購、儲存、供應機制,保障清潔煤炭供應。三是加強煤質監督檢查。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燃煤納入年度抽檢計劃加強燃煤質量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四是建立二氧化硫汙染預警管理制度,規定應當編制二氧化硫排放源清單並制定應急預案,以提高二氧化硫精準防控能力。

關於煤炭及其製品運輸、堆放環節汙染防治。運輸、堆放環節汙染是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條例》規定在運輸環節運輸煤炭及其製品的車輛應當使用封閉貨廂或者採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防止遺撒和造成揚塵汙染;在堆放環節,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堆場,應當採取防燃、全密閉抑塵措施,防止大氣汙染。針對煤矸石自燃問題,特別規定了煤矸石堆場應當採取分層壓實、密封防滲、覆土綠化等防燃、防塵措施。

關於行政處罰的設置。第三章所有設定的行政處罰,嚴格依據大氣汙染防治法的規定,堅持了依法立法的原則。(本報記者 田利民 通訊員 韓凱)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