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鐘速覽加拿大政治體制!

加拿大的政體具有自己的特色

加拿大是英聯邦成員國,名義上是君主立憲制國家,因為英國女王是它的國家元首。實際上,它實行的是議會民主制,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同時,它又是一個聯邦制國家,中央政府與省政府分享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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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構(加拿大國會)由總督、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

總督是加拿大名義領袖英國女王的代表,由總理提名,英國女王任命。總督職責包括:召集或解散議會,簽署議會通過的法案,主持總理、最高大法官、內閣和樞密院的就職儀式,統帥三軍等。總督任期一般5年,也可延長1年,現任總督名為朱莉·帕耶特,曾是名宇航員。

參議院(上議院)的參議員不經民選,由總理提名,總督委任。一般來講,總理提名的均是代表其政黨和全國有影響的知名人士,如前內閣部長、省長、市長和具有經驗的律師等。

眾議院(下議院)是整個國會唯一民主產生的部分。大多數年滿18歲或以上的加拿大國民都可以參選成為下議院議員。每一位下議院議員代表著全國不同選區,席位原則上根據各省人口比例確定。下議院的任期不可以超過5年。

兩院都能提出法案,公眾法案多由眾議院提出,私人法案多由參議院提出,但有關公款使用、徵稅及關稅等只能由眾議院提出。下議院是加拿大國會權力的主要核心,上議院通常不會駁回下議院已通過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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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構由政府總理統領,一般為執政黨領袖

在國會大選中獲勝,佔大多數席位的政黨,可成為加拿大的執政黨,組建政府。總理權力很大,包括組建政府、建議總督人選、國會的解散等。總理的任期也不固定,只要其黨仍為執政黨。現任總理為賈斯汀·特魯多。

政府各部部長構成內閣,通常是眾議院議員,少數來自參議院。總理在選擇內閣成員時重視地區平衡,使每個地區在政府中都有利益代表。內閣主要是確定政府各項任務並制定相應的政策、考慮和批准每項立法。

加拿大總理和內閣的任職需要下議院的信任(即是有下議院一半成員或以上的支持),但並不需要上議院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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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機構分為聯邦法院和省(區)法院兩大系統

加拿大聯邦法院是加拿大聯邦的司法機構。它同聯邦的立法、行政機構是相互平等、各自獨立的。聯邦法院負責實施聯邦法律,除有權審判涉及外國使領館人員、海事或者海商案件之外,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省之間、聯邦政府與省之間的爭執也有管轄權。

聯邦法院體系實行三級制,即聯邦最高法院、聯邦上訴法院和聯邦審判法院。另外還設有稅務法院等專門法院。聯邦最高法院是加拿大最高審判機關,受理對省和地區上訴法院所作裁決提起的上訴,以及對聯邦上訴法院所作裁決提起的上訴。它的決定是最終的裁決。

省(區)法院體系按照加拿大憲法的規定,各省或區均有獨立的立法權,因而各省和區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制度。與此相適應,加拿大各省或區都設有獨立於省或區政府之外的省法院。各省或區法院大都分為三級,即:省高等上訴法院、省高等審判法院和省(區)法院。省高等上訴法院受理高等審判法院所審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上訴。省高等審判法院審理比較重大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省(區)法院審理爭議標的額較小的民事案件和處刑較輕的刑事案件。

地方的權力

加拿大的次一級地方行政區劃由省和地區組成。省是根據憲法條約所設立,而地區是據聯邦法律所設立。地區由聯邦政府直接管轄,而省則是由各省自己的政府所管轄的。

與聯邦政府相比,各省在稅收、教育、社會保障領域都有很大的權力。各省一般設有自己的議會,不過都是一院制,不設參議院。英國女王通常在各省設省督,代表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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