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的P2P監管來了!個人在同一平臺限貸20萬


長安君(微信ID:changan-j)隨著互聯網金融的迅速發展,網絡借貸行業興起,網貸平臺漸漸成為民間借貸的“自由王國”。在網貸行業野蠻增長的背後,風險與亂象也在不斷激增。如今,原先缺監管、缺規則、缺門檻的“三缺”網貸行業終於迎來了首份行業監管細則。我們一起來看看,具體情況是怎樣的吧!

繼去年12月27日發佈徵求意見稿,經過廣泛徵求意見後,銀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4日正式發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對網貸中介法律地位、監管體制、業務規則、風險控制、信息披露等內容進行了全面規定。

網貸機構為信息中介機構  網貸機構具有高效、便捷、貼近客戶需求、成本低的特點,它可以在較快的時間內,以一種簡便的辦法,幫助需要小額貸款的人找到出借資金一方,同時也幫助出資方找到合適的借款人,滿足貸款人和借款人雙方所需。  所以網貸辦法首先重申,網貸機構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蒐集、信息公佈、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的中介平臺,是信息服務機構,而非信用中介機構。

監管採用中央地方雙負責制◎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網貸業務活動實施行為監管,負責制定網貸業務活動監管制度;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即金融辦,負責本轄區網貸機構的監管,主要職能是備案登記管理,規範引導、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  ◎公安部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證監會對網貸機構的監管,是適度監管、協同監管,依法監管。網貸機構不得為自身融資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餘額6000餘億元。在網貸機構及貸款金額逐年大幅增長的同時,有些網貸機構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營銷等行為,風險亂象累積。據不完全統計,載至2016年6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佔全國機構總數43.1%。   為此,網貸辦法以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網貸機構不得為的十三種行為。主要包括:   ①不得為自身或變相自身融資多;  ②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資金;  ③不得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④不得自行或委託、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⑤不得貸款,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⑥不得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⑦不得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⑧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託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⑨不得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  ⑩不得捏造、散佈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⑪不得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⑫基於網貸中介機構必須迴歸其信息中介、小額分散、服務實體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質,網貸辦法明確規定,實行額戶資金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防範網貸中介平臺道德風險,保障客戶資金安全,嚴守風險底線;  ⑬為防止信貸集中度風險,網貸辦法明確規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貸機構平臺借款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貸平臺的借款餘額上限為人民幣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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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與借款人必須實名註冊網貸辦法要求出借人及借款人必須實名註冊。 借款人義務  借款人應當保證融資項目的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嚴格禁止借款人欺詐、重複融資等。出借人義務  明確對出借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和實行分級管理,通過風險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權和決策權,保障客戶信息採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對於出借人,則要求其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瞭解融資項目的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等。  網貸辦法著重對網貸機構應履行的信息披露責任進行了規定。  要求網貸機構要充分披露借款和融資項目信息,定期披露網貸平臺有關經營管理信息。約請評估機構對信息披露情況等進行審計並公佈,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另外,為避免對行業造成較大沖擊,《網貸辦法》將在12月過渡期後實施。

在過渡期內通過採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進一步淨化市場環境,促進機構規範發展。據銀監會有關負責人透露,在此期間,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辦法、網貸機構備案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相關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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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本文轉自微信公號“法制日報”(ID:fazhiribaoxinwen),在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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