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擅自對外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最近在解答被徵收人來電諮詢相關法律問題時經常會被問關於“村委會擅自將農村土地承包給別人是否合法”的問題,對於這類問題,今天我們就用一個具體案例來簡單說說,村委會擅自將土地承包給別人所簽訂的合同究竟是否會被認定為無效。

村委會擅自對外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村委會擅自對外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案情簡介

某村委會未經村民同意,擅自與第三人簽訂了一份租賃荒地合同,合同約定該村委會將本村集體所屬的20餘畝荒地租賃給第三人用於樹苗種植。該村村民得知這一情況後,認為村委會與第三人簽訂合同的行為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於是該村村民向某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村委會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村委會擅自對外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村委會擅自對外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無效!

一、村委會和第三人簽訂的合同性質究竟是土地租賃合同還是土地承包合同?

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也就是說農村的土地只能採取承包經營制,不能採取租賃經營制。即只能將農村土地用承包合同的形式交付給承包人進行土地開發利用,不能用土地租賃合同形式。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的方式包括兩種:一是家庭方式承包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和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二是其他方式承包即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和村委會簽訂承包合同。因此第三人要想取得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必須以家庭承包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和村委會簽訂承包經營合同。

而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九條規定,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可以採取出租的方式進行流轉。

即農村土地要想租賃給第三人也只能是在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經營後,由承包方對外出租,村委會不能直接對外出租。因此,村委會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實質上是土地承包合同。

二、村委會是否有權對外簽訂土地承包合同?

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會在沒有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況下,其沒有權利對外承包土地,即處分農村土地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另外在村委會以其他方式對外承包農村土地的,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在同等條件下,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即本村村民)享有優先承包權。即兩方承包土地的條件相同時,村委會應該首先將農村土地承包給本村村民,保障本村村民的優先承包權。

此外,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所以,村委會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未獲得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情況下無權處分農村土地,故該土地承包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綜上所說,村委會是沒有權利自行決定將農村土地對外承包的,必須經過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這其實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村委會的自治權。如果有村委會擅自承包土地的,可以到北京市盛廷律師事務所諮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