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之爭塵埃落定,創投母基金的募投又一春已在路上

在寒風四起、資本凋零的這個冬天,20% vs. 35%的稅率之爭終於結束,國務院常務會議於12月12日決定,實施所得稅優惠促進創業投資發展,加大對創業創新支持力度。


會議決定,在已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從明年1月1日起,對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可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或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政策實施期限暫定5年。


消息一出,創投圈瞬間沸騰了。從業人員紛紛於朋友圈奔走相告,喜悅之情溢於言表,“重大利好”、“喜大普奔”等一類詞語數度出現。

這並非今年行業內關於徵稅的第一個利好消息,但這顯然是最重磅的消息。

稅率之爭的由來

按2008年財政部、國稅總局發佈的159號文件,合夥企業的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依照財稅91號文的規定,施行5%~35%的超額累進稅率。這一規定也適用於採用合夥企業形式的創投基金。

然而,各地方政府肩負招商引資重任,為了給創投基金減負、鼓勵創投行業發展,多數選擇出臺地方政策將稅率降為20%。數年之間,合夥企業所得稅稅率之爭的問題反覆無常,博弈者甚眾。


文件發佈十年之後,國稅總局糾正地方稅收優惠政策、並要求部分創投基金補繳所得稅的事項再度曝出,創投基金的稅負問題重新浮出水面。關於股權投資個人出資者徵稅標準的討論,成為創投行業和出資人群體都非常關注的行業最重要的一個熱點議題。

隨著事件發酵,李克強總理九月上旬在主持國務院會議時,確定了稅費方案原則: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持政策穩定,按照不溯及既往、確保總體稅負不增的原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髮展的稅收政策。而在九月下旬的時候,國務院又發佈了《關於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意見》,公佈了一系列對創投圈的利好消息。

這些政策都給大家帶來了一個比較明確的信號。但最明確、最能安定人心的政策,莫過於最高決策層以最明確、最清晰的方式加以確認。無疑,雙十二當天稅率落定的消息,就歸屬於此。

個人LP備受鼓舞,母基金出資力量重新壯大

“對於整個行業的個人出資群體來講,最重要的還是要以明確的法律法規形式來確認稅務這件事情。”盛景嘉成母基金創始合夥人劉昊飛表示,儘管過去幾年,國內有些地方為了吸引創投資本、吸引有限合夥基金的設立,曾經出臺過很多地方上的獎勵政策。但實際上,最重要的應該是把20%的政策以法律條文的方式明確,這樣才能給大家吃一個定心丸。

此前個稅徵收的最大爭議,在於究竟個人合夥人是按照5%~35%的累進稅率還是按照20%的統一稅率,這一次對此予以了明確,兩種方案均可,可以自行選擇更低的方式。兩種方式為:

一是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取得的股權轉讓和股息紅利所得,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選擇該方案,對個人合夥人的徵稅將僅考慮所得的性質,忽略時間、忽略成本費用。目前創投基金的收益來源,主要是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個人合夥人獲得的這部分性質所得,均可以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選擇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其個人合夥人從企業所得,按5%-3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選擇該方案,則主要考慮的是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而不再考慮所得的性質,按照5%~35%徵收個人所得稅。這是目前稅務總局出臺的針對合夥企業的徵稅規則。因按照年度所得整體核算,也就是可以進行稅前抵扣,因可以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所以嚴格上來講,並非始終按照20%來徵收個稅就一定是稅收優惠。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稅費問題不僅由模糊地帶變成了清晰規定,而且還能由個人投資者自行選擇稅費低的方式,稅費降低,政策不確定性消除,個人所得增加,投資者信心增強。顯然,對於母基金和基金而言,市場動盪、政策未知時萎縮的出資人群體,將重新張網布局。加之稅費減少,個人投資者可供支配的資金增多,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長期投資、價值投資將更受青睞。

在中國,個人投資者一直是LP的重要組成部分。自2018年以來,募資難、資本寒冬的陰影一直未能消散,個人LP信心幾度受挫。稅費帶來的政策確定性,一定程度上也成為政府對創投基金的激勵之舉。“從方案提出到現在,大概三個多月就已經明確了稅費,這是非常鼓舞人心的。”某大型母基金合夥人說到。

創投基金大幅減負,母基金投資收益或將改善

此前,創投基金繳納所得稅時的核算方式已被詬病多年,卻沒有解決辦法。按現行稅法,一般企業若出現虧損,可以在之後的年度抵扣利潤,在彌補完虧損之前無需繳稅(最多五年)。這也符合一般企業先虧損、後盈利的規律。但創投基金卻是先盈利、後虧損,在盈利的年度交了大量稅收,在隨後的虧損年度卻已經沒有了彌補的機會。

這導致的一個不合理現狀是,創投基金的實際稅負遠高於紙面的稅率,甚至有可能出現基金總體虧損,卻還交了很多稅的情況。東方富海董事長陳瑋曾表示,根據東方富海管理基金的實際繳納情況計算,有的基金個人所得稅稅負達到了39%。如果按基金的完整生命週期核算,就可以避免以上的尷尬局面,為創投基金減負的效果是立竿見影的。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出臺的新政策,為創投基金的個人LP提供了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選項,並且無論是股權轉讓所得還是股息紅利所得,均適用20%的稅率。這是在現行稅法下的重大政策突破,可以說全面呼應了行業訴求。

劉昊飛亦認為,首次明確稅費是按照基金來統計,這也是非常合理的。一支基金的運作和一家公司的運作是一樣的,比如,公司最終都是以公司總體的盈虧來算的,包括以前經營累計的虧損,都可以用來抵扣未來的稅基。對於整個創新投資的出資人群體來講,也是明確了這樣一種合乎事情本質的計稅的方式,對行業應該說是一個絕對的標誌性進步。這也是對投資創新創業的這種長期投資的一種肯定,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里程碑了。”

創投企業需依法備案,行業管理規範性將進一步提升

2014年1月,中基協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中基協[2014]1號)拉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以及私募基金備案的序幕,私募基金行業正式走向規範化監管道路。而後證監會頒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以法規的形式明確了關於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認定、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與規範。

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1月底,中基協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4418家,較上月存量機構增加151家,增長0.62%;已備案私募基金75220只,較上月增加241只,增長0.32%;管理基金規模12.79 萬億元,較上月增加200.07億元,增長0.16%。


其中,2018年11月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新註冊賬號的機構384家,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的機構286家,申請過程中放棄登記的機構76家,辦理通過機構199家,平均退回補正次數2.09次;當月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備案通過私募基金1457只,平均退回補正次數1.70次。

從每月新增的備案基金數量和放棄登記的機構數量等情況可推知,成立了但未備案的基金機構仍然存在且佔比不低。而此次推出的稅收政策明確規定,優惠對象為依法備案的創投企業。政策對依法備案要求,從監管機關規定的被動到以重大利好吸引的主動,市場環境進一步優化,將有利於中國私募股權投資行業的規範化和專業化。

雙重優惠疊加,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投資或受青睞

2018年5月14日,財政部、國稅總局聯合發文,將此前在京津冀、蘇州工業園區等地試點的創業投資、天使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將推廣至全國。按這一優惠政策,創投基金、個人天使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多家機構曾表示,這一優惠政策在實踐中限制較多,實際能享受到的基金不多。按政策文件,所謂“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應滿足一系列條件,包括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於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研發費用總額佔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於20%等。

陳瑋認為,這一政策中享受優惠的是LP,但申請工作的執行者卻是GP,工作與收益不對等,導致GP申請優惠的動力不足,而LP又普遍對優惠政策不瞭解。並且,優惠政策設置了較為嚴格的條件,申報的材料繁雜,各地、各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不一。在實踐中,由於基金與法人LP註冊地不同,經常出現兩地稅務機關意見不一致的情況,致使優惠無法享受。

此外稅收優惠政策重提“對創投企業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實行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並表示二者可疊加。疊加之後,對於個人入股的創投基金合夥人而言,優惠對象既包括了LP,亦包括了GP自己。因而該舉措可能將引導創投基金主動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從而促進科技創新,推動中小微企業的發展。

綜上來看,母基金研究中心認為,個人LP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確定,會在募、投、管等幾個方面給母基金和基金帶來影響:募資階段,將極大增強個人LP投資創投企業的信心,母基金和基金重添個人投資者的助力,有利於緩解募資難的困境;投資上,按基金週期計稅方式合乎本質,按基金的完整生命週期核算,為創投基金減負的效果顯著,母基金的收益或能隨之增加;管理上,作為優惠對象的創投企業需依法備案,這將推動基金的主動規範化,對於行業的規範化發展亦具有標杆性的意義。行業引導上,在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政策的基礎上疊加個人所得稅優惠,對於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創投基金而言,雙重優惠更是極為難得;或許還能吸引部分VC的投資重心往種子、初創階段的科技型項目偏移。

最後,正如劉昊飛所說,“在此基礎之上,如果能夠對長期持股之後的退出再有進一步的優惠獎勵,當然就更好了。”

來源:中國證券報更多資訊請瀏覽母基金研究中心網站:www.china-fo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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