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暫行條例將上升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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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消息,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會上,資源稅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財政部部長劉昆在會上作說明時指出:“從實際執行情況看,資源稅稅制要素基本合理,運行比較平穩。可按照稅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現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將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

本次提交的草案有哪些亮點?

劉琨介紹,資源稅法草案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海域開採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其中礦產品包括原礦和選礦。草案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了164個稅目,除包括現行中央層面列舉名稱的稅目外,還將現行授權地方層面列舉名稱的稅目統一納入,進一步規範資源稅稅目。

草案所附《稅目稅率表》規定了固定和幅度兩種稅率。適用固定稅率的應稅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鈾、鎢、鉬、中重稀土等稅目;實行幅度稅率的應稅產品包括煤、鐵、銅、鋁土礦、金、銀、輕稀土等稅目。草案規定:應稅產品為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產品的資源品位、開採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關於計徵方式和應納稅額計算,草案規定除《稅目稅率表》另有規定外,資源稅一般實行從價計徵。根據《稅目稅率表》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徵或者從量計徵的有地熱、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礦泉水、天然滷水等6個稅目。

草案同時就稅收減免作出明確:對開採原油以及在油田範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以及煤炭開採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免徵資源稅;對高含硫天然氣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以及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徵30%資源稅;對從低丰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徵20%資源稅。草案還規定,國務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徵資源稅的其他情形,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此外,草案對資源稅申報繳納地點、納稅期限等稅收徵管事項作了規定,對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和中外合作開採油氣資源繳納資源稅問題作了規定。

草案規定,國務院可以決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內開展水資源稅徵收試點,試點地區(北京、天津、河北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每立方米取用水量平均稅率不超過10元;中外合作開採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在開徵34年後將“由規轉法”,意味著什麼?

我國自1984年開始徵收資源稅。1993年12月,國務院出臺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對開採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徵收資源稅,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徵。2010年6月起,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逐步實施,國務院於2011年9月對暫行條例作了部分修改,明確資源稅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徵收。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2017年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徵求意見稿)》基本延續了暫行條例和資源稅改革政策規定,明確了4項減免稅情形,資源稅法開始步入立法程序。

根據全國人大財經委審議意見,總結資源稅改革經驗,制定資源稅法,進一步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對於發揮稅收促進合理科學、節約集約開發利用資源和推動綠色發展及運用法治方式推進和規範水資源費改稅改革試點具有積極意義。財經委員會認為:資源稅法草案總體可行,建議斟酌法律名稱,增加規定立法宗旨,修改完善稅收優惠授權的規定,修改完善水資源稅徵收試點授權的規定等。

资源税暂行条例将上升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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