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法律小知識!

保守國家秘密是《憲法》規定的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涉密人員必須承擔的責任,保密工作在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保密法》的基本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保密法》於2010的4月29日,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發第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佈了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保密法》共六章五十三條,包括立法宗旨,國家秘密的定義,保密工作的方針,保密工作的管理體制,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保密制度,定密責任人,定密期限和權限,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保密法》的基本內容可以歸納以下幾個部分:

1、國家秘密的定義

國家秘密是關係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2、國家秘密的範圍

《保密法》第九條作了明確規定: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3、國家秘密的等級

《保密法》第十條將國家秘密的等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並原則規定了區分三個等級的標準: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

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

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洩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4、定密責任人

《保密法》第十二條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

5、定密權限

《保密法》第十三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具體的定密權限、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權限,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權限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權限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6、保密期限

《保密法》第十五條規定,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佈時即視為解密。

7、法律責任

根據《保密法》第五章規定,違反《保密法》,洩露國家秘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複製、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二、對黨政領導幹部的保密要求

黨政領導幹部是指在各級黨的組織和國家機關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由於領導幹部在黨和國家的各項工作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負的責任不同於一般人員,決定了領導幹部接觸國家秘密的事項多、知密的範圍廣,所以對領導幹部在保密方面必須有特別的要求。

1、不洩露黨和國家秘密;

2、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複製、摘抄、銷燬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複印的,複印件應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採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5、不攜帶秘密文件、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況確需攜帶時,需經本單位保密部門或主管領導批准,並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6、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遞黨和國家秘密;

7、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管好身邊工作人員和配偶、子女;

8、不準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講演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動或接受記者採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黨和國家秘密的,應事先所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准;

10、不在出國、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密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採取嚴格的措施。

三、公民如何履行保密義務?

我國公民的保密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公民在保守密國家秘密方面應當做出或者不應做出的一定行為的約束。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因此,凡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一定權力並承擔義務的人,都必須承擔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

《保密法》關於保密制度的規定,是對任務組織和個人在保守國家秘密方面必須做出和禁止做出的行為規範。《保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保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燬國家秘密載體;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

(四)郵寄、託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

公民要認真履行自己的保密義務,學習和了解國家的保密法律、法規,瞭解違法洩密應負的法律責任,以《保密法》為行為規範,檢查和堵塞思想上、工作上的洩密漏洞,增強保密責任感,增強保密觀念、法制觀念,形成自學保守國家秘密的良好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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