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一納稅環節
(一)一般情況:消費稅分佈於3個環節——生產、委託加工、進口,指定環節一次性繳納,批發、零售環節不再繳納。
『解析』生產環節徵收消費稅的說明
1.一般情況:生產銷售、生產自用在生產環節繳納消費稅
2.視為生產行為有:
(1)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2)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特殊情況——零售環節繳納消費稅:
零售環節徵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僅限於:
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解析1】不符合條件的,仍在生產環節交納消費稅的金銀首飾;
【解析2】進口金銀首飾暫不徵收進口消費稅,零售環節繳納。
二、雙納稅環節繳納消費稅
(一)捲菸——批發環節加徵
1.正常繳納消費稅:生產、委託加工、進口環節
2.加徵消費稅——批發環節(只有捲菸批發環節加徵消費稅)
自2015年5月10日起,捲菸批發環節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250元/箱加徵從量稅。
3.批發環節消費稅的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捲菸批發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提示】納稅人銷售給納稅人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捲菸於銷售時納稅;納稅人之間銷售的捲菸不繳納消費稅。
(二)超豪華小轎車——零售環節加徵
1.正常繳納消費稅:生產、進口環節
2.加徵消費稅——零售環節: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零售環節加徵10%的消費稅
『解析』超豪華小汽車是指:每輛不含增值稅零售價格≧130萬元的乘用車和中輕型商用客車;應納消費稅=不含增值稅零售價格×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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