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金代的官吏,什麼樣的行為會有獎勵?什麼樣的行為會有處罰?

作為金代的官吏,什麼樣的行為會有獎勵?什麼樣的行為會有處罰?

制度是指政府、國家或統治者等按照一定的目的和程序有意識創造的一系列的政治、經濟規則及契約等法律法規,以及由這些規則構成的社會的等級結構,包括從憲法到成文法與普通法,再到明細的規則和個別契約等,它們共同構成人們行為的激勵和約束。獎懲,是根據考核的結果對賢能官吏的獎勵和對頑劣官吏的懲戒。制度化的獎懲是指被確定為法律規定,起激勵和約束作用的獎懲。

作為金代的官吏,什麼樣的行為會有獎勵?什麼樣的行為會有處罰?

金代對官吏進行獎懲前要對官吏進行考核,所要考核的主要內容為考課和廉察。考課,也就是我們今天所說的考核、考績、考察,是當時官吏制度的核心。它有兩層含義:一是考,即考察中央至地方各級官吏在任職期間內執行國家法令的具體表現;二是課,即依照國家規定的行政計劃進行管理督課,並根據考課結果,進行升降賞罰。考課緊緊聯繫著官吏的遷轉,是職官制度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廉察,是政府派大臣廉問郡縣,採取明察與暗訪相結合,以官吏的個人品行,即清廉與否為主要內容對官員進行考核。事後將廉察結果呈報中央,中央則根據廉察結果對官吏進行賞罰的方式。與考課一樣,廉察也與官員的遷轉聯繫密切。金代官吏的制度化獎懲正是以考課法和廉察製為主要考核內容對官吏進行考察,並根據其結果對官員進行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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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官吏都因政績突出被提升。如焦旭。良鄉向來難治,因其“治之有聲,日益事簡矣,期未及瓜,而升中都左警巡使”。金世宗即位後,首要任務便是尋求忠黨才能之士任用,御史提拔焦旭為監察御史。又如段鐸,曾任宰耀州美原縣縣令,因“以仁政扶民,以智術馭吏,吏莫搖手,而民得歡心”。又因妥善處理了陝西百姓的買糧問題,改充尚書兵部主事,致使“斯民墮淚以狀聞有司,願挽留者幾及萬人”。後世宗皇帝駕幸上京,段鐸兼主六部事,“以扈從之馳驛應辦,往無不給”,以勞授同知棣州防禦使事。又因督役,使“工省費輕,人忘其勞”,覆被命審決河北路刑獄事。朝廷遴選能幹,段鐸因“鞭算心計,增餘數倍,優詔褒嘉,贈錢鉅萬”,被“超授大名府治中兼本路兵馬副都總管”。又因賑濟災區,平息盜賊,尋授曹州刺史,增邑三百戶。後又因治理黃河氾濫、蟲害等事授華州防禦使,又“躐進兩階,授中奉大夫加護軍封武威郡開國侯增邑三百戶食實封一百戶”。焦旭和段鐸的破格遷升都是因為其政績的突出,正是廉察制嚴格實施的表現,從此也可看出政府對賢才之士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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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酬虧永之制”是對諸提點院務官計功和按完成任務情況的考課辦法,此方法類似於現在的指標管理。大定四年(1164年)定製,“一任內虧一分以上降五人,二分以上降十人,三分以上降十五人,若有增羨則依此升遷,其升降不盡之數,於後任充折”。大定二十一年(1181年)又制,“及一酬以上,依格追官殿一年外,虧永不及酬者,亦殿一年”。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 年),罷年遷之法,更定製,“比永課增及一酬遷一官,兩酬遷兩官,如虧課則削亦如之,各兩官止”。泰和元年(1201年),“制犯選及虧永者,右職漢人至宣武將軍從五品、女直至廣威將軍正五品,方注縣令”。這樣相當於把從五品、正五品降到七品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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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凡是朝臣外出,都必須帶著體察外任職官廉能者的任務。監察御史也要分路刺選善惡,官吏只查惡不舉薦善的,被認為是不稱職,要對其進行懲罰,實施杖刑。在廉察過程中被查出的貪官汙吏,如果沒有得到及時處罰的,負責廉問的官吏也要受到處罰。大定十一年(1171年),大理卿李昌圖廉問真定尹徒單貞、鹹平尹石抹阿沒刺受髒不法,雖給予二人受髒之罪名,卻沒有及時對其進行黜罷,李昌圖被杖刑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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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政府實施考課法和廉察制目的雖然是出於鞏固其統治的需要,但它重視對獎懲工作的監督管理,對作弊者依法懲處,堵塞鑽營取巧之路,使官吏在較為公平的條件下競爭,這對激勵官吏勤於職守、踏實進取是起了積極推動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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