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鑑——臺灣融資租賃業發展歷程與經驗

一、臺灣融資租賃業發展概況

臺灣的融資租賃業發端於1973年,隨著臺灣自身經濟情況的變化、國際經濟局勢的變遷、以及受金融業改革和創新的衝擊,其發展具有顯著的階段性並呈鮮明的特點。

(一)初創及高速發展期(1973―1983年)

上世紀60年代臺灣經濟處於以農業為主、外匯短缺、勞動力過剩、人均收入低的境況,臺灣地區有關部門決心大力發展加工出口工業帶動經濟發展,並陸續修正或制定旨在促進出口的政策與措施,鼓勵民間儲蓄、對外銷廠商實行稅收和融資的優惠、設立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倉庫等。這個時期如何吸引外資以促進工業化和擴大出口,是臺灣需要積極面對的問題。

臺灣的融資租賃業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1973年,臺灣地區財政部門公佈了《信託投資公司辦理機器設備租賃辦法》,希望信託機構以租賃的方式,為工商企業購買機器設備融資,促進產業升級。以私有為主體的信託投資公司積極響應,國泰、中國、中聯、第一、華僑等5家信託投資公司陸續開辦租賃業務。在此之前,財政部門曾試圖促成銀行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但當時的銀行多為官辦機構,缺乏相應的人才和經驗,沒有表現出應有的積極性,方案擱淺。

1974年國泰信託與日本東方租賃合作成立了首家專業融資租賃公司。此後陸續有專業租賃公司成立,並且不再受“財政部”監管,業務發展迅速。

臺灣上世紀70年代的經濟轉型,生產上依賴日本,市場上依賴美國,雖然工業得到了高速發展,但是基礎非常薄弱,極易受到國際市場波動的衝擊。1978年第二次石油危機爆發後,臺灣通貨膨脹率高企,臺灣地區有關部門採取通貨緊縮政策,民間企業融資困難,剛剛引入的融資租賃很快成為解決融資問題的首選。同時,臺灣大量引進日本科技成果,經濟高速成長,更加劇了資金供不應求的局面。由此,迎來了融資租賃業的首個發展高潮。截至1983年,臺灣地區成立了近百家租賃公司,加入臺北租賃公會的有43家,租賃交易額達到177億新臺幣,佔當時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7.23%。

(二)行業調整期(1984―1995年)

上世紀80年代中期,資產泡沫破滅,新臺幣兌美元匯率大幅升值,勞動力短缺,工資大幅上漲。臺灣的勞動密集型加工出口工業逐漸喪失比較優勢,導致民間投資意願低落,經濟發展陷入困境,中小企業大量破產。這一情況,使得以中小企業為主要客戶的租賃業呆賬損失激增。由於之前成立的租賃公司大多資本金較少,實力較弱,受呆賬拖累,紛紛出現倒閉。1984年租賃業首度出現負增長,參加臺灣租賃公會的租賃公司迅速降至24家。

面對經濟困境,臺灣地區有關部門於1986提出了實行自由化、國際化、制度化政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場經濟機制,並以產業升級和拓展美國以外的外貿市場作為新的經濟導向,確定以通訊、信息、電子、半導體等為支柱產業,開始了近10年的經濟轉型。

經過1984―1986年的自然淘汰,體制健全、管理規範的租賃公司存活下來。臺灣地區政府也陸續出臺一些支持政策改善租賃業的經營環境,如放寬租賃公司營業項目的限制,使租賃標的物的範圍擴大、業務品種增加;逐步放開可承做融資租賃業務的金融機構範圍等,這一期間租賃業開始恢復成長。至1992年底,租賃交易額達新臺幣199億餘元,租賃公會登記在冊的會員租賃公司穩定在16 家。

(三)穩定發展期(1995―迄今)

1995 年,臺灣租賃業發展進入一個新的時期。臺灣地區有關部門出臺管理辦法,租賃公司可以開展分期付款業務。從此,租賃和分期付款業務成為臺灣租賃公司的兩大主要業務。這也是臺灣租賃業的顯著特點。分期付款業務的引入,增加了租賃業的盈利能力,為行業的穩定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租賃公會開始將分期付款納入統計範圍,1995年租賃公司業績總和達到新臺幣586.2億,其中租賃交易金額達318億,佔54%,分期付款交易金額達267億,佔46%。

此後,分期付款業務在租賃公司的業務佔比逐年攀升,近年穩定在70%左右。多數銀行及各大型財團開始擁有自己的租賃公司,全行業交易額逐步上升,至2000年底,契約額達1008億新臺幣。2006年全行業整體業務的契約金額為1148億新臺幣,較2005年減少16%,主要因為受政府放鬆銀行增設分行為限制政策鼓勵,銀行提高對中小企業授信業務比重,從而對以中小企業租賃和分期付款為主要業務的租賃業產生擠壓作用,同時受雙卡(信用卡、現金卡)效應影響,租賃公司承做的車輛分期付款業務也出現大幅下滑。

2008年後因全球金融海嘯衝擊,臺灣地區製造業對固定資產投資意願低落,連帶使得以中小企業生產機器為主要業務的租賃業亦深受影響,設備租賃市場呈現逐年衰退的現象。2006―2008年間租賃業承做的業務件數大幅增加,但契約總額卻僅微幅上升,顯示整體承做的單件金額不斷下滑。2009年,租賃及分期契約總金額約1191億新臺幣(見表1)。

總體而言,近10年來,臺灣的融資租賃業相對穩定,但成長緩慢。

二、臺灣地區融資租賃行業特點

目前臺灣地區融資租賃市場雖然成長性不高,但是非常穩定,即使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中也沒有出現類似銀行業的嚴重危機。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臺灣地區融資租賃業經歷了上世紀80年代的自然淘汰,生存下來的公司經營謹慎,對宏觀經濟、國際局勢的變化更為警覺,風險應對能力也大大提高,從而能迅速地應對危機,避免出現巨大損失。

在臺灣,租賃公司不能向公眾吸收存款,業務範圍包含以下幾類:一是資本性租賃,即傳統意義上融資租賃,以生產性資產的融資為主;二是營業性租賃,即經營性租賃;三是分期付款業務,主要面向消費領域,如購買汽車等;四是應收賬款業務,即應收賬款保理業務。

目前,臺灣地區租賃公司主要業務包括租賃業務和分期付款業務。租賃業務中,租賃公司仍然以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經營性租賃因涉及到設備二手市場的風險,只有部分專業化較強的租賃公司涉足這一領域。

經過多年發展,臺灣地區融資租賃業已經形成一些顯著特點:

(一)服務對象主要是中小企業

融資租賃在臺灣推出後,一直是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根據臺北租賃商業同業公會的統計,1989―1993年間,租賃公司的客戶中,資本金在2000萬新臺幣以下的公司佔了40%,1億新臺幣以下的佔了70%。而且,規模越小的企業對融資租賃這種融資方式的評價越高。

這是一個很值得我們研究的特點。臺灣地區租賃公司的不良率相對較高,通常在5%左右,就是因為中小企業出現經營危機的可能性相對較高造成的。租賃公司在開展這類業務時要求的內部收益率也相對較高。然而近年來,內地的融資租賃業務迅速發展,其業務卻更多地偏好於大型公司,真正集中開展對中小企業業務服務的更多地只是集中在廠商租賃。這可能與內地多數上規模的租賃公司更多地是依託大的金融機構和國資集團有關,籌資容易,資金實力強,定價也接近銀行。內地的這些機構更像是在辦銀行,主要發揮的是租賃公司的融資功能,而不是融物功能。

(二)租賃公司數量多,大多規模較小,但大型專業化租賃公司一支獨秀

融資租賃雖然與銀行貸款一樣都是間接融資方式,但受到的監管卻相對寬鬆很多,因此進入租賃業的門檻並不高,從事租賃業務的公司也較多,達上百家,但規模較大的卻很少。根據2008年統計資料,規模較大且加入租賃公會的有23家租賃公司,其中資本金50億新臺幣以上者僅有1家,20―50億者4家,10―20億者2家,5―10億者5家,5億以下11家。可見,臺灣地區融資租賃業集中度較低,大型化不足。

臺灣地區開辦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大致可以分為四類:一是銀行系,包括臺灣第一銀行、富邦、永豐金等12家;二是企業集團系,包括中租迪和、中泰、永欣等3家;三是汽車廠商系,包括裕融、和潤等4家;四是外商系,包括臺灣歐力士(ORIX)、友邦(AIG)等4家。根據2007年臺北租賃公會對這23家租賃公司業務情況統計數據的分析,四類從事租賃業務的機構中,銀行系雖然數量佔52.17%,但是市場份額只佔14%;企業集團系(獨立的租賃公司)佔市場份額的54%,其中中租迪和一家佔了50%;廠商系佔27%,外商系只佔5%。

(三)與廠商合作密切,設備融資佔比重高

臺灣融資租賃業的客戶,來自制造業的佔了60%;在租賃物方面,尤其是工程機械、運輸設備等佔了大約30%。臺灣中租迪和、裕融等租賃公司,有的具備廠商背景,有的與多家廠商建立合作關係,整個融資租賃業非常注重與廠商合作。廠商提供銷售網絡和技術支持,租賃公司提供金融服務。表2是近年來臺灣地區租賃行業租賃標的物的統計情況。

臺灣地區融資租賃公司很注重發展直租,注重租賃物的可變現性,也更傾向於選擇通用性強的設備作為租賃物,期限通常在3年以內。而內地的租賃公司售後回租佔有相當大的比例,業務模式更加接近銀行信貸。

(四)資金主要來自銀行,融資方式較少

根據臺北租賃公會的資料,當地融資租賃公司的自有資金比重約為10―16%,其他部分通過銀行借款、發行商業本票、公司債券等方式籌集。

在歐美等國,金融市場比較發達、流動性充裕,GE、卡特彼勒等的租賃公司可以很容易地發行債券、股票融資。而在臺灣地區,銀行借款佔租賃公司外借資金的60%以上,並且銀行對租賃公司的授信一般為中短期(1―3年)。能否獲得充裕、成本低廉的資金,成為決定租賃公司擴大業務規模、提高競爭力的關鍵。

三、主要經驗

(一)風險控制意識強,風險控制手段先進

臺灣的融資租賃公司都非常重視控制風險,大多引進國際最先進的風險管理技術和經驗:一是把風險按類劃分為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不同類別,分別加以控制,從而更有效地防範;二是建立風險管理體系,設置多層次(如業務單位―管理層―治理層)風險控制制度;三是注重量化分析,廣泛採用專業化信用風險模型;四是注重與國際風險管理技術接軌,引進內部評級法(IRB)、信貸風險估算模型、多層風險防禦體系等風險控制技術,主動遵守《新巴塞爾協議》,提高控制風險能力和運營效率。

(二)創新意識強,業務模式和品種豐富

臺灣租賃公司眾多,從事租賃業務的既有銀行,也有獨立的融資租賃公司。激烈的市場競爭,使租賃公司非常重視業務模式、品種的創新。應租賃業者的強烈呼籲,臺灣地區政府順勢放開租賃業,除一般性融資租賃業務外租賃公司還可以辦理應收賬款買受、分期付款融資等業務。另外,租賃公司也不斷嘗試融資方式的創新,創造出了資產證券化、應收賬款保理等融資方式。這一點很值得內地同行借鑑。

(三)開拓意識強,積極向內地等新興市場發展

臺灣地區租賃業面對著內外發展均受限的局面,在島內因產業趨於成熟後成長力道遲緩,而近年來內地經濟崛起,巨大的商機吸引臺商積極尋找機會投資內地。租賃公司也跟隨其中。目前內地已有中租迪和轉投資設立的仲立國際租賃、裕融集團轉投資設立的蘇州格上汽車租賃、和潤企業轉投資的和運國際租賃等。去年兩岸金融監管備忘錄生效和ECFA簽署後,富邦集團又率先與中信集團合作,合資成立了中信富通融資租賃公司,目前已經投入運營。

(四)注重自身定位,與產業鏈上下游的合作密切

在臺灣,融資租賃業務有一半掌握在銀行手裡,其他機構也都和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保持著緊密合作關係。這主要是由於租賃公司籌資手段非常有限,除了依靠票據或證券化以外,其餘基本都要依靠銀行。因此,臺灣地區的租賃公司在開展業務時十分注意和銀行業務之間的差異化,避免與銀行的直接競爭。臺灣的租賃業還將自身專業的租賃資產管理能力、營運能力與銀行或金融控股公司的銷售渠道相結合,並通過交叉銷售保險、信託等其他產品,提高租賃業務團隊整體經營業績。臺灣租賃機構還很注意同供應商的結合,以併購或策略聯盟的形式密切與產業鏈上下游的聯繫,以期穩定客戶資源,保持行業地位。

(五)監管寬鬆,稅收法規相對完善,行業發展基礎好

臺灣地區融資租賃公司並未受到如銀行一樣諸多的監管,自主發展空間大。在臺灣,租賃公司之運作主要是以公司法為準則。其公司法第十五條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40%。”直接融資業務受限,則必需透過融物以達到融資的目的。各類機構開展租賃業務的法律環境基本統一。

在稅收方面,臺灣已經實現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合併,對於商品和勞務的流轉只對增值部分徵稅,很好地解決了融資租賃業務開展中面臨的重複徵稅問題。

內地租賃公司目前除廠商租賃外,同質化傾向普遍,但監管環境不統一,各地給予的扶持和稅收政策也不一致,這可能是行業發展初期的必然現象,但統一的政策和法律基礎,顯然更有利於行業的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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